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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增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李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9:12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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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增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李昭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据统计:我院200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2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2%;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37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1%。犯罪总量和比重均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们进行了专门调查分析,并结合检察职能提出对策建议。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频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一)助长犯罪分子气焰,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许某等人系列盗窃案为例,许某、于某某、李某等11人自2007年5至12月期间,先后在绵阳、遂宁、三台等地连续作案60余起,盗得摩托车、助力车122辆, 分别以1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犯罪分子触犯刑律,除受利益驱动外,还因有专门销售渠道、有专人负责销售,且“价廉物美”,很“抢手”,常“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大,所盗赃物不愁销路,让犯罪分子没有后顾之忧,敢于铤而走险、疯狂作案。

  (二)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还常诱发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以苏某某案为例,苏某某等8人先后在三台县柳池、观桥等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基站的变压器20余次,盗窃电力公司变压器10余次,盗窃村社或单位抽水站、抽水房变压器线及电动机10余次,共作案50余起,后赃物由陈德虎等人转移、销售给废旧收购店,直接经济损失19余万元。造成电信、移动等公司部分线路中断,部分乡村、工厂供电、供水中断的后果,怨声载道。

  (三)增大打击犯罪难度,妨碍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更是至关重要的物证,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仍以许某等系列盗窃案为例,破案后被盗窃的122辆赃车仅追回20余辆,其余车辆不知所踪,购赃人无从查找,增加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难度,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损害“三农”切身利益,影响农业生产活动。从本地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犯罪对象,一般为五类:一是摩托车、助力车等机动车辆;二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三是通讯电缆、电线等设施组件;四是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五是农村的耕牛、生猪等家畜。本地作为农业大县、全国粮食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大县,耕牛、生猪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增产增收、维护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如朱某某一案,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三台县芦溪、金石等地盗窃作案10余次,盗得耕牛23头,并由朱某某等人窝藏、转移至成都等地销售,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活动,社会影响恶劣。

  (五)阻碍正常二手商品交易,扰乱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商品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商品流通和交换,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今天,二手商品的交易,不但推动了产品流通和技术升级,也节约了资源,避免了浪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增多,给正常的二手商品交易制造了麻烦,冲击了民商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有真实二手商品需求的人们因害怕买到“贼货”而不敢、不愿交易,一方面制约了二手商品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仅按市场价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价格倾销的“贼货”,也扰乱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最终将伤害到消费者自身利益。

  二、对策建议

  (一)加重犯罪成本,以矫正“贪小便宜”念头为核心,从源头和思想上遏制犯罪。从实践看来,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主要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谋取金钱利益。比如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针对这一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金钱利益、物质利益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充分衡量犯罪成本,考虑“值不值得”触犯刑律。检察机关针对该类案件应提出较高数额罚金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赃物被没收,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的罚金,使其感到“不划算”,犯罪成本大,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加大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实现区别对待。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一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却没有全面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滋生新的犯罪和矛盾。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量刑建议,防止惩治力度不够,放任犯罪。对于有购赃自用、赃物价值不大、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对作不起诉处理的要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矫正其错误思想,并通过社区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个别预防和普遍教育的目的。

  (三)加紧法制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据调查发现,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针对这一情形,应广泛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对此类犯罪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并有针对性的发表公诉意见,全面阐述其社会危害性,起到教育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作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三是结合有新闻价值的相关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新闻稿件。

  (四)加强专项整治,以规范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经营为重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销赃的特点,司法机关应主动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此类犯罪多发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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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保护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

  第七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在规定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二)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获得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

  (三)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

  (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价格义务: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服从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

  (四)听取消费者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批评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禁止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高要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价签、价目表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的;

  (三)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等诱骗消费者,或者捏造、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的;

  (四)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用工用料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垄断价格、哄抬价格或者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牟取暴利行为: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所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一定时期内群众反应强烈,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价格测定和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价格测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施检查;

  (二)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者的有关报表、帐簿、凭证、单据、合同、文件、业务函电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被检查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采取录音、摄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

  (五)依照法定程序封存、扣留被检查者的有关商品;

  (六)依据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和调查核实的结果,认定被检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行政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质疑,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权依法取得损害赔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当认真查处,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参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价格发生的纠纷。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社会监督组织协助同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二)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之一或者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或者隐瞒、涂改以及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所需有关定价资料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的范围内。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合理幅度,是指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百分比或者倍数。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帐册、凭证等有关定价资料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伍国位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
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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