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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救济/梁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01:15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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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救济

梁 斌


  摘 要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受刑人之一,在服刑期间的诸多权利受到限制,由于我国有着对受刑人的传统偏见,矫正对象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在未来的矫正工作中应突出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创设完善的救济途径,这也是确保社区矫正价值得以体现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矫正对象 权利救济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47-01

社区矫正对象(以下简称矫正对象)的权利范围官方表述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①。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虽然我国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但细数各类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概括性地提出要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但权利如何保护、保护途径等却很少提及。这可能是与我国矫正执行部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改造缺乏经验,各试点地区都把制度完善重点放在防止矫正对象脱、漏管问题上,从而导致在矫正过程中监管刑罚的色彩浓厚,这显然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初衷即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相违背的②。本文试从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并就救济途径的完善提出个人见解。
一、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的现状
1.对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浮于表面,缺乏程序性保障。如《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开实施。该规定如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无具体规定,且无相应的程序设置,在矫正对象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申诉、受诉单位均未作规定。
2.矫正机关缺少有效监督,矫正对象权利救济途径单一。如《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情况严重的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建议)书》。该规定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是向检察机关反映,但检察机关不作为时,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能否得到第三方的救济,如何进行救济均未作出明确规范。
二、我国矫正对象权利救济缺失的深层原因
1.公众观念原因。在权利意识淡薄的传统社会里,人们可以因身份的贵贱而产生种种歧视,对受刑人的歧视即其表现之一。虽然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给予人最大限度的关怀③。但是现实社会中,公众包括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对于受刑人传统偏见依然存在,这种偏见在观念深处影响了公众对于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
2.执行主体原因。现阶段我国矫正工作的执行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司法所原由工作人员,即有政法编制的公务员;另一部分是社会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这两部分人并没有受过正规的矫正工作理论和实务训练,无法深入地理解社区矫正的内涵本质,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认识不深。实务中,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抱着严管、强控的思想,生怕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这种工作思维极易侵害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
3.权利主体原因。矫正对象身为被监管人,一方面心理背负着罪犯的包袱,他们对监管者,要么听之任之,要么听若茫然,缺少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因自身知识水平有限,对于权利意识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服刑过程中很少去了解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日常监管、教育中受到权利侵害,也没有维权观念。
三、完善我国矫正对象权利救济途径的建议
1.完善矫正执行中救济程序。矫正对象对矫正过程中的决定、处罚不服,给予必要的司法复核程序。现行法律、部门规定、各试点地区规定均未就矫正对象的对执行机关决定、处罚不服设置救济程序。这一点,我们应在以后立法中注意将行政诉讼、司法复核、民事诉讼等途径面向社区矫正对象。
2.建立独立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在矫正体制内,设立独立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由市委政法委委任,从非司法系统的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中选聘,由执法监督员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执法机关违法乱纪行为,并定期视察社区,对教育矫正、公益劳动、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听取和解决矫正对象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对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3.实行矫正过程公开化,增强矫正工作透明度。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行为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过程进行全面公开,一方面让矫正对象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必须对矫正过程中类似奖惩决定等涉及矫正对象切身利益的工作向矫正对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矫正对象家属的监督。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媒体进行联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有效宣传,准许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等到社区与矫正对象进行无障碍交谈,这些做法有利于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区矫正执行的公信力,对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会起一定的作用④。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2004年5月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第二十一条
[2] 湘君,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 唐德才,论社区矫正的法治价值,载《传承》,2007年第6期.
[4] 焦占营、方加亮,论罪犯的权利保护,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3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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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经贸委草拟的《和田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和田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自重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建设、发计委、环保、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三)多功能、轻质墙板;(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五)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 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地区墙改办备案。
第七条 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地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九条 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十一五”内,和田市(含和田县)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十一五”末,皮山、墨玉、洛浦、策勒、于田、民丰六个县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根据新财综[2003]21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墙改办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原预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及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依据新财综[2003]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全地区范围生产并销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各种砖2000万块/年、各类砌块2万立方米/年的企业,经地区墙改办审核确认,年底一次性奖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资金1万元整。
第二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凡2006年12月30日前新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或由生产粘土实心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且年生产能力在2000万块以上的企业,经地区墙改办审核确认,一次性奖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资金3000元。
第二十一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各县人民政府或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2005]55号文件精神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无法改正的,依据建设部[2005]55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部[2005]55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建设部[2005]55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二)缓收、不收、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督促检查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建立学习型、创新型机关,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公文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公文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送本人文件交换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处室的,送该处室文件交换柜,由该处室内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处室通过文件交换柜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必须在材料右上角加盖送文处室小方章。厅外单位不得自行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放入文件交换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政务业务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五)公文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公文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并履行签收手续: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给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督查室处理。督查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市政府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

(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委及市委各部委的来文,由公文处统一分办。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机要方面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保密工作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关于干部、机构、编制、人事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理论教育、宣传、机关党建方面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及管理单位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统战部关于参事工作方面的来文,由参事一处、参事二处办理,其余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政法委、市委综治委关于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保卫处办理;市委法建办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老干局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理;涉及民主党派方面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群团方面(除科协外)的来文,由第四秘书处办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来文,按顺序先涉及哪个处室,就由那个处室牵头办理。

(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各机构的来文,由督查室处理。

(七)报送市政府涉及金融方面的来文,由第三秘书处办理;涉及市政府金融办的来文,由金融办办理。

(八)涉及市科教办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

(九)涉及自然灾害、抗灾救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的来文,由救灾办办理,第五秘书处协办;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

(十)涉及三峡库区和乌江彭水电站移民的来文由第七秘书处办理,其他水库移民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

(十一)涉及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

(十二)其他省(区、市)和外地驻渝办事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十三)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主办处室应主动协商有关处室办理,协商无果的,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后分办。

(十四)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转公文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2.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以上统一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4.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外事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5.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报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公文处核稿。

(二)公文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报批手续是否完备;行文规则是否正确;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主送、抄送(分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公文处核稿完毕,由分管厅副主任综合核稿。

(四)核稿完毕后由公文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文稿,由承办处室清稿后报批。按审批程序送有关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厅主任)、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情况特别紧急的公文、不编发文字号的公文实行“先签后核”,即各承办处室起草文稿后先按签批程序送签,领导签批后再送公文处核稿。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二)其他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另有安排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按安排的程序办理。

(四)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函,原则上应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公文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五)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厅主任)以上的领导同志亲笔签署,原则上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处理。

(六)公文传递送签,实行首办负责制。需送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按送签程序报送领导同志签批,并负责跟踪到底;需报送两位以上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负责传递,不得横传,原则上不得放入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各处室办文人员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直到公文办结,防止公文滞留或丢失。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公文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公文处进行最后校核,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印制。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并将修改稿附后。

(三)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同志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传给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阅知;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有关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有关副秘书长阅处。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中没有明确批转对象的,由有关处室负责,认真研究是否需要转有关方面。对需要转有关方面阅知或办理的,提出建议打印在“领导批示抄告单”上,连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复印件一并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审定。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同志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及时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栏,存档备查。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处登载《昨日简况》。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传送有关单位的,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管理”栏中由其下载,或打印“领导批示抄告单”传送。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通过传真或复印传送。如领导批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

(三)各处室文秘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熟悉业务,做到认真细致。办理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公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杜绝公文与公文冲突。要逐年提高优秀公文比例,降低基本合格公文比例,杜绝不合格公文。

(四)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送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公文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五)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评审一次;《公文办理参考》原则上每月一期;《公文复核错情通报》原则上每周一期。

(六)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

(七)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工作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审。急件必须急办。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对既超出规定时限,又不作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八)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甚至不回复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和内部事项文件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政务业务网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五、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六、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委托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市政府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制度;

(五)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综合秘书处负责。

十七、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

(三)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四)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十八、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区县(自治县、市)长会议,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各省(区、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

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综合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核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必要时,由综合秘书处提请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领导同志协调安排。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调研,由综合秘书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或单位拟订调研计划,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有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召开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追踪落实。

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综合秘书处和有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政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

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外办办理;台湾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台办办理;港澳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渝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渝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渝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

以上活动由综合秘书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送秘书长(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

(五)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第四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并协调安排。

十九、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应有周到详细的计划和严格的报批手续。安排计划由各承办处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综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领导同志秘书在每周五送综合秘书处汇总,形成《市长、副市长一周工作日程安排表》,综合秘书处每周负责收集和拟制《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主要工作动态》,经秘书长(厅主任)审批印制后,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等领导同志。

二十、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渝,重要经贸活动在渝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综合秘书处。

(二)综合秘书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渝信息由市外办汇总上报。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认真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渝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二、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国家大政方针、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领导、基层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十三、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国务院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

(五)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十四、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一)督查室在秘书长(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二)办公厅其他处室在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十五、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时、不误事,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一般应在接件后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

(四)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属于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制度



二十六、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七、政务信息工作应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等要求,适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和干部培训。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领导同志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及时提供给信息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三十、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一)重大事项信息的主要范围:

1.国家宏观战略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

2.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3.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5.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6.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7.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8.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9.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有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不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应重视特别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漏报或迟报重大信息。处长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综合秘书处、公文处协助。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督查室督办工作的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同志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综合秘书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综合秘书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救灾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值班室、信息处会同市政府研究室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值班室、督查室、信息处等有关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联系点,将政务信息联系点延伸到部分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有关信息由信息处负责收集。

(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值班室每日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由处长审核把关,特别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的信息,需报请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送信息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值班室、救灾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要情快报》、《每日值班综述》、《昨日简况》、《专报信息》、《督查专报》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4.领导同志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报领导同志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有关处室登记并分送承办处室,同时复印送信息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督查室或有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适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第七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一、政务值班工作是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协调、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三十二、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要求

(一)值班室接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分管厅副主任,并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及时处置。

(二)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市长、秘书长(厅主任)赴现场处置的,分管厅副主任和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处置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三)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处置的,由值班室负责通知。

(四)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反馈。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市长、分管副市长赴事故现场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若需新闻报道的,按现场领导同志指示,由在现场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把关。

(六)值班室接报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编写《要情快报》或《值班专报》报有关领导同志。

三十三、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一)全国、全市性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二)特殊地区、热点地区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三)领导同志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项,值班室要追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同志并备案。



第八章 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务实、勤政、廉洁、高效为准则,为领导、为部门和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主动学习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处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要用心办理、尽快落实、及时反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六、各处室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不越权,不越位,不缺位。在“三办”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要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在给领导提出的建议中要准确反映部门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各处室除业务工作性通知和征求意见性通知外,不得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号施令、安排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团结的旗帜,顾大局,识大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中心工作,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基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际国内有关发展动态以及对重庆的作用和影响,组织开展超前性的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厅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处长(主任)每年要分别拿出1—2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全厅文秘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善于思考、分析问题,注意收集掌握情况,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建议材料。各处室每月至少报送1篇建议材料,年终组织评比奖励。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境界和艰苦朴素的公仆本色。厅机关各处室要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落实,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两个“八条”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精文减会,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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