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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赵越 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9:25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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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九十四第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款是在立法上明确,合同目的是签订合同之根本,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或一方违约, 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实践中,我们把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称作根本违约,比如:一方为圣诞节订购一批圣诞老人玩偶,合同要求必须在圣诞节前交货,若超过交货期限,则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购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货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规定似乎已经比较清楚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应出现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每个人对于根本违约和合同目的理解的不同,再加上法律赋予法院或仲裁对违约责任:(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使得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根本得不到尊重,经常被审判人员依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篡改。

大连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日资企业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公司宣传画册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宣传册的颜色(偏绿色)并将样册签字存样。宣传册印刷完成后,日资企业因宣传册的颜色(偏蓝色)与样册严重不符而拒收,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日资企业出示证据证明颜色与其要求不符,根据合同有权拒收,但主审法官却未支持日资企业的主张,理由是她认为批量印刷出来的颜色比日资企业要求的颜色好看。

而英国法中有这样的案例,合同双方皆为商人,双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若交货延十分钟,则购货方有权拒收,供货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结果供货方迟延交货一天,购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拒收,其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为,双方为平等主体,对合同违约责任有充分认识,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认可。这如果是在国内法院审理,一定因违约责任过重而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我国《合同法》也强调契约自由,可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实际体现。正由于不尊重契约自由,《合同法》失去了可预测性,也就是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条款,即使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根本不能保证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为滑稽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约定,却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房屋中介公司,即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行业规定、地方强制性法规的情况,其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的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不仅不会受到处罚,到了法院,经过审判,倒变合法了。

现在我们还看到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法院判决,法院普遍支持房屋出租一方,即便所出租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比如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长时间不能或根本不能取得产权证(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的房屋,尽管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为承租人承租目的所使用,只要出租方证明交付了房屋,虽承租方证明承租物业无法使用,但判决中都会支持一部分租金。由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虽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根本找不到相应监管部门,这种判决无疑助长了社会上违法行为的滋生。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业主,肆无忌惮地把违法、违章或质量不合格的物业出租给不明真相的承租人,反正只要出租了,不管承租人是不是能用,租金都会有保障,何乐而不为。这就增加了社会不安全因素,现各地火灾频发与此应有很大关系。

2008年,一位外商在浦东繁华区域租了一间商铺经营高档餐馆,商铺位于新开发楼盘二楼,楼上还有其它餐馆,如爱晚亭。商铺交付装修后,屋顶有四处开始漏水,每天都如下小雨一般,另外墙体也大面积渗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物业进行维修,装修便耽搁下来。维修后,承租方以为可以安心装修开张营业了,因为在合同中出租方对开业有强制性要求。终于装修完毕开张营业,谁知开张后几天又开始漏水,承租方又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这样反反复复达一年多时间,出租方最后得出结论是找不到问题原因,就让承租方这样使用。

这样的商铺当然无法经营有档次的餐馆,这间商铺在楼里面,通风不好,加上漏水、渗水,整个室内充斥着浓浓的霉味,根本没有顾客愿意在这种环境里就餐。根据双方《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进入商铺装修前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以及相关宣传费、物业管理费等等,由于商铺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拒绝另行再支付相应租金和相关费用,并多次发函要求出租方解决漏水和渗水问题。期间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承租方搬出了该商铺,遣散了员工。出租方遂因拒付租金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承租方支付其交付后至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期间租金和各项费用。承租方应诉并就本诉提出反诉,向法庭提供公证证据证明租赁商铺根本无法使用,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136万、商誉和员工工资等各项损失。

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也如此约定,但在庭审中,法官并不关心商铺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瑕疵,而是集中在何时交付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实际占用商铺期限、承租方拒付租金违约金等展开,最后判决结果是,除承租方已付的押金、租金和装修款一点拿不回来外,还要再向出租方支付二十几万元。可见法官的逻辑还是只要出租方交付了,不管承租方能不能用,都得付钱。

《合同法》实施十几年来,陆续出台了相应解释,让人们感到《合同法》在不断完善。笔者在此建议能对九十四条的抽象内容进一步细化,以解决其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出现的法律责任不可预测和不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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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4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缴纳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和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2000〕108号)精神执行。
  第四条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五条 自愿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核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足额划转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财政专户。款到后,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过期不办理缴款手续的单位,按照《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强行划扣,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资金的收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资金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使用。
  第七条 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政府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用于超计划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经济补偿;
  (三)用于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支出,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拨。
  第十条 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多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补贴10000元,多接多补,以资鼓励。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标准:转业士官(基数25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复员士官(9年以下的)(基数12000)+(服役年限×1000);义务兵(基数15000元)+(服役年限×1000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基数的2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基数的1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基数的5%。有多次立功者,按最高一个等级增发,不累计。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下列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不符合我区城镇接收安置条件的(含因特殊原因易地安置的);
(2)对已下达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3)不符合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凭安置部门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凡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不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小时内,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事后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试 行)



  1总则
  1.1定义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2目的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本预案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文化市场领域内发生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3.1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1.3.2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3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3.4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1.3.5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1.3.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2工作原则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协调各项资源进行应对。
  2.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3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应当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4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公安、消防和医疗等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转体系。
  3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进行等级划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特大突发事件(I级):
  3.1.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1.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3.2.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2.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3.3.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3.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3.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3.4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3.4.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4.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4.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3.4.4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4.5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4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与职责
  4.1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
  各级执法部门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等相关处(科、队)室负责人组成。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值守、信息采集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有条件的区域可成立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小组细化分工。
  4.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与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与协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3)对外统一发布信息,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做好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工作。
  4.3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传达领导小组决定;
  (2)在应急期间督促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具体执行,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具体情况派员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相关情况,拟定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文书,及时报送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3)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应急保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负责处理应急小组的日常事务,保证预防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
  5预防预警机制
  在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1 预防机制
  (1)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大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在活动举办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登记备案;
  (4)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的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5)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及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5.2预警系统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注重安全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主体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6应急处理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预案自动终止。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质、起因、发展程度等基本情况;
  (2)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国家安全、通信等相关部门;
  (3)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4)指导执法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1.1文化经营场所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如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恐怖袭击、恶性斗殴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确认后,第一时间报110、119、120;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干警、消防和医务人员开展各项抢救救援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6.1.2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联合执法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文化市场经营设施、设备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第一时间派执法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遭受破坏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抢修和保护,并进行调查取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1.3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1)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第一时间报110和120;同时,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及时了解新闻来源,联系媒体了解事实,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相关网站中发布事情真实情况。
  6.1.4其他突发事件
  其他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6.2分级应对
  县级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协调、指导、监督和处置工作。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7信息上报与公开
  7.1信息报送
  7.1.1基本原则
  (1)统一。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报送信息时应当做到内容、形式、人员方面的统一,各级不应对信息截留、过滤。
  (2)准确。报送信息应尽可能真实准确。
  (3)及时。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报送方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话报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7.1.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件发生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1.3报送层级
  (1)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2信息发布
  7.2.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和推迟。
  7.2.2发布主体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7.2.3发布时间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当在启动应急预案24小时内,经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由信息发布人员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基本信息。
  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2.4发布内容
  由信息发布人员披露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7.2.5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人员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8后期处理
  8.1后续措施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8.2书面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8.3经验总结
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8.4奖励机制
  对协调、指导、监督、参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5责任追究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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