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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6:50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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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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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关于由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编排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由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编排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请示”(吉药监政字[1999]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原地方药品标准经整顿和再评价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工作,从1992年至1998年已完成了六册,所收载的品种的生产批准文号一直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我局自 1998年8月组建以来,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正在抓紧此项工作。经研究,为体现再评价和整顿的意义,并考虑维护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拟在适当时机将已经整顿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品种由我局编排统一的批准文号,目前你省可暂延用原批准文号。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文号:国药管注[199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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