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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51:30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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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1988年5月12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民航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师的工种范围,按照《实施意见》和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的工种内考评、聘任。
第三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委和民航局制定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评组织
(一)省(区、市)局、公司、院校、工厂、机场及其以上单位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劳动人事、教育、专业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
(二)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审定,召开评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技师的审批、发证工作,由管理局、公司、院校、工厂考评委员会负责(机场报管理局、通信修造厂报民航局、徐州修造厂报华东管理局)。技师证书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报考技师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从事本工种生产二十五年(含)以上的老工人,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3.连续从事本工种生产十五年(含)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4.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5.平时能出色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干部(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转为干训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
第六条 技师的考评方法
(一)对符合报考技师条件者,应组织必要的培训,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集中辅导等形式。根据工种需要设置所学课程,主要是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经过培训,以本工种技师技术标准,再进行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对年龄大、文化低,笔试有困难的老工人,采取他人代笔或口试的形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作业)的办法进行。试题须经管理局、公司、院校、一0二、一0三厂主管部门审定。
(三)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填写技师考核成绩登记表。考评委员会根据每个人的成绩再结合其劳动态度、贡献大小、革新成果、技术特长、传艺带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定,确定技师人选。
第七条 技师评定条件的掌握
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主管单位审批。
(一)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技术难题的。
(二)近几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四)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技师的聘任
(一)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二)行政领导应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约,规定受聘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待遇、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三)技师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需要,经考察可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不再考评任职资格。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行政领导可解除任职人员的技师职务:
1.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任务者。
2.由于技术能力、水平、身份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
3.因失职原因出现重大差错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听劝阻者。
(五)技师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动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者,其技师职务自行解除,但任职资格可予保留。
(六)因工作需要,从外系统、外单位调入原任技师职务的人员,在比例限额内,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
(七)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劳动部门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九条 技师待遇
(一)技师在被聘任期间,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从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技师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二)被聘任技师增加的津贴,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民航局劳资部门核准。
第十条 其他
(一)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技师证书的,收回技师证书。
(二)各管理局、工厂、公司、院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民航局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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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国烟专(1990)第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强烟草运输环节的专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保护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合法运输,对违章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工商、公安、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
第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准运证的开具权限,属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或指定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必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办理并存根备查。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各专业公司在办理分配和调拨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运输时,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的准运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监章合同的,应持有调入调出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烟用丝束、滤嘴棒的运输,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十条 省内以及毗邻地区的运输管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确定或由省际毗邻地区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商定。
第十一条 开具烟草准运证,必须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准运证。
第十二条 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予检验放行。
第十三条 对无烟草准运证运输的,按《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积极与当地铁路运输部门进行协调,对经铁路运输到站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在检查准运证及合同后,开具准许提货证明。办理此项手续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进出口的调拨运输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其经营总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查没收购走私卷烟的运输,一律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的,没收其全部货物,并处以货物总值50%以上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合法运输,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予保护和放行,不得无故扣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制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各地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原各省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2-06-26

教体艺〔2002〕9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各级教育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普九”为契机,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重视发展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使我国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出现了可喜局面。但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办学条件较差,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学校教育观念落后,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重视不够,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仍是整个学校教育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尽快改变我国农村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薄弱状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根据本地教育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的实验推广,开足开齐体育课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缺少体育的学校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就谈不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学校体育,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我部在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中,增加了体育课的课时,更加突出了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目前,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正在全国实验。在不断扩大实验和推广的基础上,将于2005年在全国实行。各地要在新课程标准的实验、推广过程中,高度重视体育课课时的落实。到2005年农村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开足开齐体育课,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教师是关键。农村学校体育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制约农村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瓶颈,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2005年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体育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小学,可采取中心校体育教师巡回教学和兼职教师经过培训上岗的方式解决师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在“园丁工程”的实施中,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在2005年前,使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普遍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认真做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尽快改变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落后的生活方式、卫生习惯和卫生条件,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是完成这一任务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对农村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此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卫生和健康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国家级课程的相关学科中进行,解决了一些地方健康教育不落实的问题。考虑到广大农村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各地应在地方课程中安排必要的课时,以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

  四、加大投入力度,保证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教学条件。各地应加大对学校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投入,保证场地、设施能够满足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教学需要。2005年前,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含中心小学)要按照国家器材配备标准,配齐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的器材。农村小学应有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场地和器材。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学校和学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因地制宜,修旧利废,自制体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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