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7:41 浏览: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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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部署,并为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供科技支撑,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国2007年—202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气象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7〕44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请示》(卫报妇社发〔2007〕3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中央宣传部、中国残联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欧阳坚、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同意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三、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情况,请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知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影像IP板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影像IP板:用于CR系统X光影像的存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同视机:用于对弱视、斜视、立体视眼类缺陷的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排卵测定器:用于对妇女的唾液进行分析,测定妇女排卵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透析器复用机:用于对使用后的可复用透析器进行冲洗、消毒,使可复用透析器达到可再次使用的标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便携电凝刀:由保护帽、笔尖、电热丝、笔身组成,电源由低压碱性电池提供,不与高频电机连接,为一次性无菌产品,用于组织凝结、小血管止血。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套管针: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用于插入气腹穿刺后的孔,作为腹腔镜或手术器械的通道。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泪腺球囊导管:用于治疗泪腺管道系统的堵塞、狭窄。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硅胶敷贴(不含药):用于脚部擦痕、鸡眼等辅助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压电式生物大分子自动检测仪及传感器:用于基因、蛋白和细菌的检测。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透析器消毒使用浓缩液:用于清洗和消毒可复用的中空纤维式透析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宫内刮片:用于妇科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射线束扫描系统:用于扫描加速器的射线束,计量光剂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固定架:安装在手术床上,用于固定外科手术拉钩或Octopus NS组织固定系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用于药物动力学研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肾脏科专用临床电子病历:用于医院肾脏科及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电子化的病员病历记录、管理,不对数据进行医疗诊断分析,无诊断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医用内镜清洗消毒槽:用于手工清洗、消毒软式内镜。不作为医疗器械。
十七、医用内镜储存柜:用于软式内镜保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齿保健器:通过振动锻炼牙齿,起保健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抑菌圈测试仪:用于制药行业、药检及医院检验科测量抑菌圈直径,属常规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次性医用手术刷:用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清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原位杂交仪:检测待检标本中特定的核酸序列,用于病原体、细菌、病毒、基因扩散、致病因素研究,是应用于医学、农业、生化、动植物等领域分子水平研究的常用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