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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11:43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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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代表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接受邀请,也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可以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不符合议案条件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推选1-3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交办机关。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组织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由各地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就地视察;

(四)进行调查研究;

(五)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六)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七)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经验;

(八)参加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检查或其他代表活动。

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以直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由组织代表视察的机关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

专题视察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组织。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就近就地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和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安排。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应密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视察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或者参加一次当地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代表不慎将代表证遗失,应向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工资、津贴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给予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五天左右,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天左右,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七天左右。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经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其中,自治区、设区的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分别不得少于2400元、1200元600元和300元,并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有所增加。

代表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自治区、自治旗和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并用。

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对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应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印送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并可以采取报告会、讲座等形式培训代表,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通讯地址有变动的,代表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和各盟市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联系驻军中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代表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申请,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常务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向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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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铜政〔2009〕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8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下同),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理员制度,县、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财政补贴;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基数和比例缴纳:

  (一)基数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比例为8%;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及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补贴资金承担的比例为:铜官山区、开发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区本级承担,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内转移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转出本市的,转入地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衔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下列途径之一,享受相应待遇。

  (一)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第十七条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年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但最高递减不得超过1500元。递减额相应扣减个人账户。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实施时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享受养老补贴。

  1.其户籍在同一乡镇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缴费;

  2.一次性缴纳1500元。其中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7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第二十条 养老金随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调整水平应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水平。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排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铜陵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理性分析

王瑜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爱国者”商标之争,华旗资讯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葡萄酒行业“解百纳”商标的纷争……这些案件的主角都是国内大名鼎鼎的企业,行业的翘楚,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都是民众极为熟识的,而相关专利产品也为大众喜爱,因而这些案件极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关注这些案件的同时,一直在思考:这些企业为什么要打这些官司?他们的诉讼策略是不是经过周密的考量?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发生“爱国者”商标争议之前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打得如火如荼,誓言要抗争到底,最终双方在二审中握手言和,这次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商标争议也是在二审和解。华旗资讯与朗科握手言和,和海尔和解都是有最终的考量,为什么有了在专利诉讼的言和经历,还要再次在商标争议中不依不饶呢?我们再来看“解百纳”商标大战更令人匪夷所思,大战以长城、王朝为代表的几家大红酒企业联盟为一方,另一方只有张裕在孤军应战。大战由张裕无意中发起,将一个业内认为是通用名称“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由此引起我国葡萄酒行业商标大战,这场商标大战持续了8年,却从终点回到起点,案件本身还没有分出输赢来。各方除了耗费大量的诉讼费用、时间精力外有什么收获?中国有句古话:“不到黄河心不死”,现代的企业经营已经筹划得相当精细,不应再有这样的鲁莽和固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计算方式,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负和博弈”,胜诉获得的赔偿甚至难以支付律师费。比“负和博弈”更让人难堪的是“美元拍卖博弈”被称之为疯狂的傻瓜游戏,“美元拍卖博弈”与常规拍卖不同的是出价第二者不能获得拍卖品,但是也要按其出价支付费用,于是谁都不愿意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博弈各方由此陷入疯狂。“解百纳”商标之争难道不就是个疯狂的“美元拍卖博弈”?各方都不想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于是战争从商标局到商评委,到一审法院再到二审法院,又回到商评委,从法律争议延伸到市场竞争,,到目前为止哪方都没有得到这一美元,但是各方的花费却远远超出这一美元。
  在实践中有个意思的现象:中国的企业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容易陷入情绪的亢奋中,侵权者说我哪里侵权?被侵权者说实在太可恨,侵权还不承认,打一定要打到底,请最好的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最好的律师业意味着很高的收费,最好的律师当然有很好的头脑,民间俗语说“屁股决定脑袋”,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只能根据企业的委托追求个案胜诉的结果,或者最大限度减小败诉的责任,因此不能也不会超脱案件本身从企业根本利益角度理性审视案件本身。案件持久的纷争,企业家的激愤得到了舒缓,但是大量消耗了诉讼费用,为了一时的情绪陷入知识产权纷争中说明我国的企业家太不成熟。当深圳朗科在与华旗资讯的专利大战中获得胜诉的判决,以为大获全胜,准备北上进京大造舆论时,整个行业的产品应声而落,胜诉者朗科也不能幸免,得之东墙失之西隅,胜诉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远远不及市场上的损失令人心痛。最终“商人”的理性战胜“平常人”情感,花旗资讯与朗科与海尔都在二审中握手言和。但是张裕与长城似乎还没有听到和解的信息。
  以上著名企业为例,只是告诫企业遇到知识产权诉讼问题首先要算算经济账,不要让一时情感的冲动蒙蔽理性的思考。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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