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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5:10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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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地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的选择、认定、控制、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由非地铁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和关联用地控制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以下简称关联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地铁项目涉及的开发改造区域范围、用于筹措地铁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类用地。
  本办法所称关联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确定用于支撑地铁建设的关联用地经开发利用获得的政府收益。

  第四条 关联用地的范围为地铁沿线两侧各延伸1公里范围内的可利用土地,以及沿地铁东部走向延伸的滨绥铁路以东、四环路以西、公滨路以北、松花江以南的可利用土地,西部地区东起学府路、西至铁路线、南自四环路、北至学府路与铁路线交汇区域的可利用土地。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第五条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是指对关联用地的用途进行管控,对关联用地的选择、控制、利用、收益归集和收益投向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管理,以及对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属变更和使用性质改变实施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对关联用地的专项管理,坚持统一控制,分工负责,行政审核,经济调节,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坚持多方联动,分类归集,基数计提,增量分成,专项管理,专项投入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关联用地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以及审核等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用地的选择要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地铁建设,适宜区域开发、整体改造、空间置换、环境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在每条地铁线路建设启动前,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规划和建设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进行现场踏察,选择相应的地块,提出土地收益估算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关联用地。

  第十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由市政府向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核发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书,作为各有关部门内部协同管控关联用地的工作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专项登记制度。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后,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关联用地进行专项登记,标明土地位置、土地规模、权属单位、现状性质、规划土地性质等,编辑图集,专项用于地铁工程建设筹资控制。

  第十二条 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按计划利用关联用地。

  第十三条 建立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市政府确定后编制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函告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凡未纳入计划预拨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关联用地不得利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进行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可以采取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吸引资金,进行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形成的净地依法出让。

  第十五条 建立关联用地提前使用会商制度。对未按关联用地利用计划提前使用的,在关联用地进行用地规划和土地收储前,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的意见。对同意使用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通知书,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位于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由市国资部门负责将改制企业名称、位置、改制方式和改制时间等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改变关联用地听证制度。对需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直接受益群众代表和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按照谁占用、谁置换的原则,由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使用者按照同等收益为地铁工程置换相应的关联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确定关联用地年度利用计划、范围并发布通告后,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增加整理成本的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
  (三)转让、抵押土地;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第二十条 关联用地定向用于筹集地铁建设资金,关联用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确认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与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

  (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性质及相关规划指标,对土地收益进行测算,确定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二)对涉及国企改制需按现有土地性质处置土地资产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资部门确定由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改制成本,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三)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底价扣除由市国资部门出具的改制成本后,作为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确认可用于地铁建设的土地收益。
  (四)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确认的关联用地收益函告市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与项目建设挂钩。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确定关联用地收益对应的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并作为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对因支付国企改制成本等原因不能产生收益的地块,作为增补关联用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关联用地范围内已批在建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督促建设单位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实行地铁关联用地收益档案管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到位后,须将地铁关联用地相关规划指标、招拍挂底价、成交价、相关国企改制成本、收益资金到位时间和金额,以及不能产生收益地块的情况、原因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收缴的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铁关联用地土地出让金只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其土地收益只能用于该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不得用于其他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剩余的土地收益用于地铁建设。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支付给地铁建设主体,并按季度将已收缴的关联用地收益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汇总后,按年度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函告各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划入关联用地范围内的由市政府确认的政策区域土地,采取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办法,由市、区共享政府土地收益。2009年年底以前,以2007年该政策区域土地出让成交的平均价格作为当期同类土地价格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市分成部分用于地铁建设。其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1次土地价格基数。

  市、区分成标准按收益增幅比例确定,增幅在40%以内的,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增幅在40%至80%的,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增幅超过80%的,市、区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关联用地专项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规划专项管理,审批关联用地规划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关联用地的土地专项管理和使用审批,以及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分户、增加面积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的专项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和户籍专项管理工作;
  (七)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控制市区范围内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相关乡(镇)政府负责控制市区范围以外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
  (八)相关区政府负责关联用地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关联用地,编制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预拨计划书,审核使用关联用地,以及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以及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联用地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的监管,清理各类违章建筑,防止私建滥建和突击抢建。对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增加临时设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土地资产作价投入地铁工程建设的投资单位,其作价投入的土地作为关联用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于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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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政发[2008]41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市委的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不断解放思想,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或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十一、市政府统筹协调省驻定各单位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搞好服务。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政府的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十三、市政府部门和省驻定单位要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实施经济调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科学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重大财政支出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八、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九、不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三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三十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 

  三十八、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九、依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督查考核、绩效评价等途径,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落实。

  四十、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安定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常务会议经常列席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定;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2日提出,最后报市长确定。还没有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八、为通报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一些需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定西日报》发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

  五十、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市政府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组织党组成员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类会议都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涉及请示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

  五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思想,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统一。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禁止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六十五、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顶替参会的, 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六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5天之内向分管副市长报告,5天以上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七十、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车、话等费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七十二、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市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格按《定西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安排。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定政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七十五、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六、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国发〔2002〕1号)精神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地
区、有关部门报送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经综合平衡,
我们编制了《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今年的计划工作。

2002年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和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加快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全力维
护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巩固发展成果,提高
发展质量,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
表大会胜利召开。

一、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落实“三三制”规定,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积极稳妥促进下岗职工出中
心。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增加到11000万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
征缴,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实现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力巩固已经取得的扩面成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人数要增加到10910万人。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农村养老保险要继续整顿规范,管好基金,
理顺体制。

三、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缓解失业压力。各地要将促进就业纳
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更多的
就业机会。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
改革,加强职业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力争全年城镇
新增就业800万人左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扩大覆盖面,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人数达到8500万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五、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提倡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继续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重点规范年薪制试点。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
协商制度试点。坚持国家对特定行业收入分配的直接管理,实行对特定行业工
资总量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控制在10% 左
右。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
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加
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经常
性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持结
案率在90%以上。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预防监控。

七、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和社会保
险关系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核查,查处克扣和拖欠
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
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八、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监督程序。加强对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开展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建立企业年金个
人帐户管理系统。

九、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统计调查
制度。加强抽样调查,逐步形成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建立
统计会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

十、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将100个
“三化”试点城市市内联网覆盖面扩大到区县,开展第二期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全国和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工作。抓紧落实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标准,推广应用统一软件核心平台,积极争取资金,切实
推进系统建设。开展政府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的管理和
规范工作。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的落实工作,编制
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评估。计划实施中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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