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伊春市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4:17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市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伊春市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伊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爱文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

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保护、培育和持续利用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大力发展野生浆果深加工产业,杜绝无序利用资源的行为,根据《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伊春林区从事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培育和采集、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野生浆果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浆果,包括:笃斯越桔、篮靛果忍冬、狗枣猕猴桃、山葡萄等。
  第三条 市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负责伊春林业施业区内的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采集与培育相结合,做到扩大种群,提高品质,永续利用。
  第五条 每年8月2日至8日为“小兴安岭笃斯越桔节”。笃斯越桔采集期从每年8月2日开始。特殊年份笃斯越桔采摘时间的变更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地要适时开展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调查,查清资源分布地点、面积、蕴藏量等情况,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在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引种、培育科研基地,实行重点保护。
  第八条 对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采集区实行承包采集经营。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原则,责权利结合,兼顾社会、企业和承包人三者的利益,严禁暗箱操作,私下承包。
  第九条 各地依据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状况,划定采集区和禁采区,定期轮换并予以公告,建立科学合理的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开发利用和休养生息制度。
  第十条 合理区划承包采集经营区。承包采集经营区的区划要考虑现地的完整性,以自然区划为主,一个承包采集经营区不能跨越两个林班。每个承包采集经营区的面积以10—20公顷为宜,承包采集经营区之间要设立明显界桩、标牌,标明承包采集经营区编号、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地应将调查区划后的承包采集经营区在林场(所)张榜公告,并提供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承包人应以林场(所)职工为主。对地处偏远,农林交错地区的野生浆果资源,允许当地常驻农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参与承包采集经营。
  第十三条 在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区内分布的笃斯越桔资源,管护人有优先承包权。管护人放弃承包经营的,其他申请人可以申请承包。
  第十四条 承包方式主要有协议和招标两种。参加承包的职工向所在林场(所)递交书面申请,与林场(所)协议确定承包采集经营区。如遇同一承包采集经营区多人申请承包,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最终承包者。
  第十五条 每个承包采集经营区确定承包人后,应将承包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当地森林资源经营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当地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承包保证金。
  第十六条 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的采集实行有偿利用,收取植物资源有偿使用费。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资源蕴藏量、品质、距离、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适当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用于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的管理、保护、培育等工作。
  第十七条 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承包期限为5年。第一个承包期结束后,经审计确定资源得到有效增长、经营状况良好的原承包人可优先续签第二轮承包合同或返还承包保证金。承包采集经营区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自行转让变更。承包人中途因故放弃承包或承包人无力履行承包责任、义务时,由林业局收回另行发包,并退还保证金。已收取的植物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笃斯越桔的采集必须在成熟期内凭承包合同采集。禁止采取折枝、掠青等破坏资源性的采集方式,禁止越界采集,禁止破坏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及其生长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承包人在承包采集经营区内,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改培、种植扩大资源数量,改良资源品质。但不得采取伐除上层木或其他破坏林木资源的方式。
  第二十条 各地林场(所)负责监督承包人在承包采集经营区内的采集经营行为,并对承包采集经营区笃斯越桔资源状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估,保证对笃斯越桔资源合理采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因承包界线等问题发生纠纷,由当地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调处。调处无效的,由当地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安、资源林政及林业局、林场(所)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好保秋护秋行动,从严打击各种非法采集、乱抢乱采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的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掠青、越界采集及从事其他破坏资源性行为的,取消其承包资格,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承包采集经营户合作,投资兴建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原料基地,实行订单收购,为企业提供充足、稳定、持久的原料供应保障。
  建立笃斯越桔原料生产基地要逐级申请上报,履行审批手续,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遵循保护资源、职工获利、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笃斯越桔等野生浆果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资源林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进口药品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促进国际医药贸易事业的发展,我部决定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将“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88年7月1日起,进口药品一律凭《进口药品许可证》组织进口。凡欲进口尚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国外药品,均作为首次进口药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
二、对《进口药品品种目录》收载的药品品种,请国内进口单位通知国外厂商从即日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国外厂商也可委托中国进口单位代为办理。



1987年6月8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3〕9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玉林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 医疗补助,以确保原 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 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补助对象:参加玉林市直属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经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市直 财政预算。补助额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逐年核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上年度 市直公务员(退休人员)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为基数,按本人年工资(生活费)总额 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分两次(上年12月和当年6月)将补助经费交缴到医保中心。
   第五条 经费使用:
   (一)按规定提取大病救助基金;
   (二)提取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文);
   (三)提取门诊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办法另文);
   (四)设立困难补助经费专户(补助办法另文)。
   第六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由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驻玉中直、区直单位及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医疗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