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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56:26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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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

(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剂科,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剂科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三)药剂科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养、配备临床药师。

三、房屋

(一)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00-500人次,调剂室面积80㎡-110㎡;日门诊量501-1500人次,调剂室面积110㎡-160㎡;日门诊量1501-2500人次,调剂室面积160㎡-200㎡。

(二)住院调剂室。病床100-500张,调剂室面积80㎡-180㎡。设置有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剂科,住院调剂室的面积应减少约30%;只对危害药物和肠道外营养液实施集中调配的,应根据其调配规模和工作量减少5%-10%。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每日调配500袋(瓶)以下,调配室面积100㎡-150㎡;每日调配501-1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150㎡-300㎡。

(四)药品库。病床100-500张,药库面积80㎡-300㎡。

(五)其他部门工作室面积。

1.药剂科应当设置办公室、药学信息室、临床药师办公室、药品质量控制办公室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

2.药剂科其他工作室用房面积应当按照其性质、任务、规模等实际需要配置。

3.三(四)中提出的调剂室和药品库面积,包含中成药用房面积,但不包括中药饮片用房面积。中药饮片调剂室及其药库面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四、设备与设施

(一)基本设备与设施。至少应当配备药品冷藏柜、麻醉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柜、药品专用储存柜、血药浓度监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温湿度控制装备、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装置和门诊调剂室发药显示屏等。

(二)临床药学与药品质量监控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规模、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品质量监控等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三)医院制剂设备与设施。根据配制制剂的工作量、剂型、品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备与开展医院制剂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规模和每日集中调配工作量以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相适宜的设备与设施。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信息管理、高危药品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学部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和任务的落实。

(二)药学部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开展正常工作;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本医院规模、任务和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学部应当设置相应的科(室),如药品调剂科(室)、临床药学科(室)、药品供应科(室)、质量监控科(室)等。

(四)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药学部,应当设置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区域。

二、人员

(一)药学部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学部,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学部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三)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30%。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应当不低于15%。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养、配备专科临床药师。

(六)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三级医院,应当根据其任务和工作量适当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三、房屋

(一)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501-2500人次,调剂室面积200㎡-280㎡;日门诊量2500人次以上,每增加1000人次,调剂室面积递增60㎡;日门诊量大于4500人次,每增加1000人次,调剂室面积递增40㎡。

(二)住院调剂室。病床501-1000张,调剂室面积180㎡-280㎡;病床1000张以上,每增加100张床位,调剂室面积递增20㎡。

设有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则住院调剂室的面积应当减少约30%;只对危害药物和肠外营养液实行集中调配的,应当根据其调配规模和工作量减少5%-10%。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每日调配1001-2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300㎡-500㎡;每日调配2001-3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500㎡-650㎡;每日调配3001袋(瓶)以上,每增加500袋(瓶)递增30㎡。

(四)药品库。病床501-1000张和门诊量1000-2000人次/日:药库面积300㎡-400㎡;病床1000张和门诊量2000人次/日以上,每增加150张床或者门诊量1000人次/日,药库面积在400㎡基础上递增30㎡。

(五)其他部门工作室。

1.药学部应当设置办公室、药学信息室、临床药师办公室、药品质量控制室及必要的学习生活区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

2.药学部其他工作室用房面积应当按照性质、任务、规模等实际需要配置。

3.三(四)中提出的住院调剂室和药品库面积,包含中成药用房面积,但不包括中药饮片用房面积。中药饮片调剂室及其药库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与设施

(一)基本设备与设施。至少应当配备药品冷藏柜、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柜、药品专用储存柜、温湿度控制系统、血药浓度监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分析天平、显微镜、酸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系统和门诊调剂室发药显示屏等,逐步配备全自动分包装系统、自动化调剂配方系统和药品管理信息系统。

(二)药品质量监控和临床药学、临床药理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规模、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开展药品质量监控和临床药学、新药临床研究与药学教育、药学研究等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建立药学信息系统、临床用药支持系统。

(三)医院制剂设备与设施。根据配制制剂的工作量、剂型、品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备与开展医院制剂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规模和每日集中调配工作量以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信息管理、高危药品管理、药学研究管理、药学教育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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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

夏建军 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286条的设定标志着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诞生。本文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法律适用及其例外、优先效力及其限制和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对这一民事权利作了论述。文中着重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应为法定抵押权;对其权利主体、行使条件、除外情形及其在民事权利竞合时的优先效力作了归纳;根据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和增设具体法条的构想。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 研究 完善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①。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建筑、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失衡,加之建筑、房地产业投资、开发、建设的操作和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地危害了建筑、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一定程度上危及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②。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建设工程价款这一日益突出的紧迫问题,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作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由此,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创设了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要弄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何为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竟合冲突时,债权人就其所享有的某种债权或某种民事权利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受偿或实现的一种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所涉诸多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优先于建设工程诸多法律关系中的其它权利而首先获得清偿的民事权利。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其加以确定③。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独立的优先权制度,只是散见于《破产法》、《海商法》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单独规定④。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

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

(1)权利法定性 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民事权利设立和优先权之间顺位必须是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其它的法律渊源无权设立;同时,这一民事权利也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自己来约定和创设。如留置权人对依法占有标的物的留置和变现优先受偿,是由《担保法》作出规定⑤,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创设。

(2)优先性或优先受偿性 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体系中,该权利效力强于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权利,比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优先实现,其债权优先获得清偿。

(3)无须登记公示性 由于优先权大体均为物权上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都具有公示的外部特征,如抵押权要办理抵押登记。但从《合同法》第286条及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人就该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并不以登记为条件。

(4)从属不可分性 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它的产生和存在是依赖于一定债权即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且以标的物全部受偿,不受建设工程价款债权部分清偿或部分转让的影响。

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种优先债权,尽管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其却不是物权,仍属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是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使其物权化了。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留置权说、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目前,法学理论界颇具影响力的两种观点是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

1、留置权说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而留置权是承揽方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一种特殊的留置权。

2、优先权说 该观点认为,抵押权最显著的特征是:为使其具有公示作用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依法登记,而《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作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规定,故该权利应当为优先权。同时,认为其观点在理论及实践上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权⑥。

3、法定抵押权说 该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286条立法过程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非留置权,也非优先权,应当为法定抵押权。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2005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自2001年下半年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现状,在全国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局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5万多个,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伤亡事故2248起、死亡2699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3年下降1.7%和6.7%,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全国非煤矿山小矿多、分布广,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仍处于事故的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上述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地的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刚刚起步,一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还在生产。三是由于许多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四是个别地区矿业秩序混乱,越界开采现象十分严重,形成许多人为的事故隐患,近几年发生的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都与此有关。五是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任务仍相当艰巨。2005年是国家局等六部门联合布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持久开展的总体要求,2005年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和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健全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完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证工作;逐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2005年将对湖北省黄石市、河北省沙河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甘肃省天水市、云南省兰坪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陕西省秦岭地区等重点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制订监控措施,实行重点检查和跟踪督查。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等级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评价,划分安全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

  (六)加强安全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人员。

  三、措施及要求

  (一)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非煤矿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结合2005年全国整治的重点,进一步突出重点地区和企业,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要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占总数90%以上的小型非煤矿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能发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2005年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四)加强基础,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共同开展。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做出科学的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凡整治不力,死灰复燃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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