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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生工作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38:55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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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生工作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8〕12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生工作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生工作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

人口和计生工作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全面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州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类别划分。具体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重点单位、一票否决单位四类。

第三条 分类原则。

示范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9%以上。

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1%以内。

农村上年和当年生育对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比例达到80%以上。

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票否决”单位:

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4%的。

农村上年和当年生育对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比例低于60%的。

因违法行政、违规开展服务中心业务造成计划生育恶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瞒报、漏报、虚报、错报出生人口统计数据严重的。

在省级考核中,严重干扰考核调查或影响全州考核成绩的。

第四条 分类办法。根据县市上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州对符合示范单位、一票否决单位基本条件的乡镇,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结合省州责任制考核、信访举报查处和平时督办抽查情况综合评定。达标单位和重点单位由县市自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

第五条 奖惩制度。州政府每年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一票否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一票否决”单位,由相关县市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鄂办发[2005]32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一票否决”措施;连续两年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对示范单位相关干部优先提拔、调动,对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和评先、表彰,具体办法由县市制定。

第六条 列入州“一票否决”单位名单,由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第七条 列入州“一票否决”的单位,整改期限为一年,年中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期满后进行自查,并提交整改总结,申请解除“一票否决”管理,由州人口与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突出乡镇实行重点管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06]8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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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2年9月19日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三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四条 从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承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需要调整储备的品种、数量,由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 市级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农药,季节性储备商品指化肥(以每年11月至次年7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淡储旺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部门为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市级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和调整储备计划,协调和安排落实储备贷款资金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粮食、食油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储备粮油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任务,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并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条 被确认为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与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购进

  第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储备计划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

  购进市级储备商品时,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

  第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商品购进以及轮换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储备粮食、食油轮换时产生的新旧差价管理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企业难以按计划完成时,经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储备执行计划。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商品实行专仓(或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市级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应当建立市级储备商品的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十四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市级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市级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市级储备商品质量。市级储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常年储备的商品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计划数,季节性储备商品按计划依时储足。市级储备商品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期限不超过1个月;粮食、食油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市级储备商品损失的,经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每月定期向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储备商品库存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报表和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规范。

第六章 动用和报告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遇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为平抑物价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应当由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临时调用,但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行政指令以低于销售成本的价格销售市级储备商品造成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七章 费用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市级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储备补贴费用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分期预拨,年终或者储备期、合同期期满清算。清算拨补资金的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新增加的常年储备、季节性储备商品或者大批量轮换的市级储备商品所需的贷款资金,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提出贷款计划,报有关金融机构审定。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专项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动用工作后,在15日内,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商品费用(包括动用各项商品的价差、运输费等费用)结算,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办结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储存、轮换等工作环节中,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及时纠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以制定具体措施,报市重要商品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28年的时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的变化, 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热议,如2010年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2011年沈阳王女士要求继承丈夫QQ号案以及近日在北京发生的婆媳争抢车牌案……这些案件都对现行继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理论界、实务界相关人士呼吁修改继承法的声音日益高涨。  

  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现行继承法与实践存在冲突: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在法定继承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被继承人亲属的权益。继承法虽然也依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法定的近亲属,范围过窄。主要有表现在:一是与现有的家庭结构不相适应。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几十年以来,家庭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子女的数量上,如兄弟姐妹数量的减少。另外家庭人数越来越少,主要以核心家庭为主。家庭规模的进一步缩小,近亲属经济情感上的联系有所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确立要考虑这一现实。首先要防止遗产轻易归公,然后要发挥遗产的抚养功能,另外呢,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要注意增强家庭的经济和情感联系纽带,维护家庭伦理和亲情。二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今天上午很多专家也提到了我国家庭财产的数量与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考虑已经不是当初制定继承法时的状况了。三是不利于保护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继承权。四是与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不相符。在我们国家,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外甥子女之间的亲情是非常浓厚的,把他们相互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不太妥当。五是与国外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趋势不相吻合。其实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近年来有扩大的趋势。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立法的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一是不符合人们的继承习惯。我国民间的继承传统,首先尊重保护配偶继承权人,非常重视配偶的继承权,其次是女儿,再次为父母。但我们国家把三者放在同一顺序与我国民间继承习惯不合。二是我国现有规定看起来对配偶的保护周到,但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是非常弱的。三是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未能很好的兼顾配偶和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对于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不够完善等方面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加,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财产继承与避免财产纠纷、避免财产的分散与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我国的遗嘱制度。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一、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现在计算机普及了,有人认为应当适应形势的需要,允许这种方式。但是,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东西太容易伪造,还是应该由他本人全部自书遗嘱,二、最后自己签上名字,写上年、月、日。这样才应该认定为是自书遗嘱。第二问题,是不是应该修改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的规定。三、公证遗嘱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和可不可以以其他形式变更公证遗嘱,以最后做出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而且呢,某些遗嘱是不是需要强制公证。

  我国继承法应规定更多的遗嘱形式,以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生活需要,并且公证遗嘱对抗其他一切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绝对化,应予以修改。遗嘱的效力问题。就涉及到公证遗嘱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和可不可以以其他形式变更公证遗嘱,以最后做出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规定不同的遗嘱形式,给遗嘱人以更多的选择,是有益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对抗一切遗嘱的效力,过于绝对化,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作出了公证遗嘱之后,没有能力或者条件通过公证再立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时候,问题更为严重,等于剥夺了遗嘱自由的权利。对于遗嘱的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意思表示的形式是越来越多样化。如果由法律明确规定每一种遗嘱形式的话,就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份遗嘱只要符合三个要件即可,即有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以外,可以增加密封遗嘱、电子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凡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都应该承认是遗嘱。同时在我国规定密封遗嘱是可行的,原因在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密封遗嘱是遗嘱自由的表现,最能够体现遗嘱人处分遗产的自由意志,且有现实需要,对于解决遗产纠纷有重要作用,应该成为我国遗嘱的形式之一。在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近日在北京启动,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的第一个登记中心挂牌不到3天,就为近40位老年人提供了整套遗嘱登记服务,并已有近600位老年人进行了预约登记。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密封遗嘱制度的需求。

  三、对遗产范围规定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宅基地适用权、网络财产等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问题,到底能不能作为遗产?现行继承法都未做规定。笔者认为只要它具有财产性,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财产来进行。但同时,在现实中很多财产,如它既具有财产性质,又有身份性质,而这种身份有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财产的方式取得的身份。在确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有三种观点概括式的、列举式的和结合式。结合式实际上又具体分成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直陈式的,就像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就直接规定哪些是可以作为遗产范围;另一种为排除式的,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可以作为遗产,而是规定哪些不能作为遗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的是结合式中的排除式。结合式的就是说把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起来,陈式的观点的列举,有很多毛病,列举是无法穷尽的,而且现在出现的有些新型的财产,比方说限价房啊,什么经济适用房啊。这些东西恰恰不能把它列上去,因为这些东西政策性特别强,过一段时间它就会变。所以笔者认为采取结合式中的排除式比较合理。

  随着经济发展,继承法的修改破在眉睫。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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