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0:40:55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州市审计局等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发包人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财政、监察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发包人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发包人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财政、监察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现场签证的费用若超过5万元的应按第九条中有关签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 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 = 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 =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 = 基本条件得分/3 + 竞争能力得分/4

(二) 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3.计算公式:(略)

4.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 = 1-0.01n

其中n为开发区设立的年限。

5. 增加附加分的办法。对GDP、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总收入等四项指标的当年实际发生数,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前2名和省级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增加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自第二名起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6.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开发区考核总得分 = 综合指标得分 + 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

四、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开发区发展与建设: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开发区现场办公,或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年以上几个方面都没有发生的为0分。

2.当地政府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有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指开发区管委会已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设有独立完整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没有配备相应级别领导的扣10分,没有独立完整工作部门的以0分计。

4.开发区职能权限到位情况:指开发区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1〕10号)中赋予的各项职能权限。缺一项扣5分,缺三项以上以0分计。

5.设立一级财政:指开发区已建立独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设立的为10分,无独立财政的以0分计。

6.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开发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供热、供燃气、供蒸气、通讯和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其中:通讯指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能够满足区内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512KBPS以上。路、电、水、热全通的为5分,有两项不通的为0分;其余四项,除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一项为4分外,其他每项各为2分。

7.规范收费,实行一个部门扎口收费,无“五乱”现象:没有实行扎口收费的扣10分,区内出现“五乱”(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之一的以0分计。

8.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开发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所制定实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内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按照批准规划开发建设的以0分计。

9.区内环境保护:指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了“三同时”制度,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开发区没有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扣10分。开发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或旅游经济类开发区内有违章建设旅游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以0分计。

10.依法和集约利用土地:指开发区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开工建设;开发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的扣10分;出现违法用地现象的以0分计。

11.建章立制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为5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为5分。

12.执行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情况:指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现象。建立统计台账的为5分;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以0分计。该项分值达不到1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开发区的资格。

13.法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违纪违法的扣7分,领导班子中有违纪违法的以0分计。

14.机关工作环境建设:指开发区机关工作环境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具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场所适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基本达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标准,每缺1项扣2分。

15.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率:75%以上的为10分;50%-75%的计为6分;20%-50%的计为3分;20%以下的按0分计。

(二)竞争能力

1.利用互联网水平:开发区有自己的网页,并在网上实行政务公开的为5分;网页有完整的英文版为5分;及时更换网上信息的为5分。

2.信息获取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的为5分;能及时了解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的为5分;与省内外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方面有密切联系,能经常进行信息交流的为5分。

3.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能为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为5分;能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需求以及经济、文化信息,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迅速向外传播的为5分。

4.行政精简高效:开发区对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生产全过程的行政行为,能做到限时服务或承诺服务的为5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或一站式服务的为10分。

5.开放的先行能力:考核期内,开发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外向型企业的为5分;采用实用有效投资方式的为5分;外商投资领域有新的拓展,具有新的承接外商投资有效载体的为5分。

6.服务体系和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有计划地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5分;规范、公开与企业有关的收费内容的为5分;能够量化区内企业经营成本,使其容易进入核算体系,并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整体交易成本的为5分。

7.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程度和产业发展现状:开发区功能定位准确,主导产业突出,已确定的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缩短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保证开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具有科学指导意义的为5分;区内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呈扩大趋势)、具有连续创新能力、具备相当规模(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5分;有适时适地制定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培育措施的为5分。

8.产业环境和配套能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的配套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群落,构成了适于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生态链的为5分;考核期内,在落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项目、大项目过程中,能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具有新的举措,收到成效的为5分;具有开发区整体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时间表的为5分。

9.产业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为7分;具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的投资激励政策,并收到成效的为8分。

10.人才环境和人才入区情况:具有科学可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为5分;制定灵活的政策,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优越人才市场环境的为5分;有一批博士、专家及海外学子等入区兴业的为5分。

11.机关人员培训:有完整培训计划的为7分;每年参加培训人次占机关人员30%以上的为8分。

12.发展产业所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有足够的培训条件、交通条件、信息条件来满足企业日益弹性化、专业化劳动力需求的为7分;开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的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功能体系的为8分。

五、奖惩办法

(一)按总得分的名次,对排在前列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四个单项指标排名中,国家级的前2名,省级的前6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受到表彰的开发区,列入吉林省重点开发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对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排在后3名的开发区,全省通报,并给予黄牌警告。省级开发区连续两年排在最后2名的,予以摘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博览会常设工作机构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以下简称博览局)开办费、专项工作经费和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博览会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用款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博览局开办费是指博览局筹建初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用于支付博览局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博览局公用经费和购置专项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博览局专项工作经费是指博览局服务于博览会所需的各项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
(一)招商展务推介经费,用于在东盟10国和其他国家、港澳台地区及内地开展博览会推介活动以及组织广西企业开展招商招展活动;
(二)招商展务资料经费,用于印制博览会宣传推介资料;
(三)展位和人员补助经费,用于部分东盟国家展位费补助以及部分参展参会人员食宿费和交通费补助;
(四)涉外专项经费,用于博览局组织出国出境招商招展及接待外宾等外事活动;
(五)商业宣传及广告经费,用于博览会整体形象设计和在国内外开展各类商业宣传及发布广告;
(六)礼品及纪念品经费,用于购买礼品或纪念品赠送(分发)出席博览会的重要客商(客人);
(七)网站建设费用,用于博览会网站的建设开通和运行维护;
(八)顾问经费,用于聘请博览会顾问;
(九)其他经费,用于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博览会服务所需的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及有关工作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
(一)口岸通关设备购置配套经费,用于广西口岸人员出入境专用便利通道、博览会参展展品快速通关通道及口岸硬件设施(设备)的配套更新改造;
(二)接待经费,用于接待自治区邀请参加博览会的国内外客商(客人);
(三)安全保卫经费,用于博览会的安全、保卫、消防、反恐设施配套和博览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公共卫生安全经费,用于博览会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保障、食品卫生监控、副食品供应等工作;
(五)航班航线补助经费,用于新增航班航线培育期间的亏损补助;
(六)商务与投资峰会经费,用于承办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所需的相关经费补助;
(七)博览会志愿者服务经费,用于服务博览会的志愿者、礼仪人员招募、培训与管理;
(八)其他配套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饭店业务培训、东南亚小语种培训、规范旅游城市英文标识、博览会重大课题研究以及涉及博览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和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三)博览会工作任务的安排。
第九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由博览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期限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和要求,对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办理有关经费拨付手续,同时将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资金拨付规定及工作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应及时将资金拨入博览局专户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帐户,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其抵顶本局或本部门的其他经费开支,或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第十三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或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资金的,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时应抄送博览局。
第十七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博览会专项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对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博览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局经费支出使用的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对博览会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对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