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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2:28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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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7〕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市政府设立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拟定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 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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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卷宗如何归档保管问题,1954年公安部颁发的“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署。经人民检察署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后,预审卷宗及证物(除经判决及收缴送国库之证物外)须退公安机关归档。”195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批复中提到:“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这两个规定是不一致的,为了统一案件卷宗的归档办法,兹经共同研究对上述两个规定作如下补正,请即遵照执行。
(一)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自存一份送检察院一份外,并抄一份连同该案的卷宗,一并退交公安机关归档保管(判决没收缴送国库的证物除外),法院在自存的判决书上应注明“此案全部案卷由××公安×归档保管”的字样。
(二)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即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
(三)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除该案的侦察监督卷宗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保管外,该案的侦查卷宗于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695号
200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成联网核查之前,请各地国税机关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信息,上报总局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库联系,请国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退送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发现票证短缺的要及时查找,并视同税收缴款书妥善保管。
  二、国税机关要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有关信息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缴款清单》,格式附后)并上报。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项: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
  三、国税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上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信息。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总局将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检查软件)及数据汇总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升级,支持《缴款清单》数据的检查和汇总。
  (一)汇总方法
  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检查软件对已采集的《缴款清单》数据进行检查,凡检查未通过的数据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采集并重点审查;检查通过的《缴款清单》数据,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后,通过FTP上传省级国税机关。
  省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区县级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使用WINZIP软件压缩为ZIP文件。
  (二)省级国税机关上传数据的方法
  ZIP文件通过FTP上传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数据上传的FTP服务器,上传方法同货运发票数据。
  详细的汇总、上传流程另见附件。
  (三)上报时间:自7月份起,每月20日前将上月《缴款清单》和本月《抵扣清单》数据上报总局。
  五、《缴款清单》数据采集软件和“四张票”数据检查软件、“四张票”汇总软件,6月10日以后将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升级。
  六、联系人及电话:
  刘 锋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   63477797
  王焕彬  计划统计司会计处    63417980
  窦英智  信息中心系统应用处   63417683

  附件:1.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
     2.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汇总、上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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