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5:09:09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内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部制定了《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现代交通运输业目标,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严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监管,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专业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确保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部的控制指标内,努力实现全国道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和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活动方案,细化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继续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整治”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和安保等领域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行动,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强化整改。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车船港站,采用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宣传教育,围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营造活动氛围,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普及群众应急知识,提高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
  5.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企业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加强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调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与指导。
  7.严格源头管理。严把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准入关口,研究提高公司、车船、人员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
  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行为加大问责力度。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9.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保持整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三无”车船、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等行为,继续加大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和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加大内贸集装箱治超执法,进一步强化非法营运和非法载客车船的治理。
  10.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严格“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现象的打击力度。研究落实客运车辆挂靠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挂靠经营管理行为。
  11.加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治理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加大对营运车船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夹带危险品的查处力度。
  12.继续开展砂石运输、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精矿粉、钢材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桥区、枢纽等重点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改善通航条件。
  13.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消防工作。强化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客运站场和办公场所的消防管理。
  14.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大型桥梁、隧道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四)做好重点时段运输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
  15.做好春运、节假日以及“两会”、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的运输安全保障,认真部署,周密安排,保安全、保运输、保畅通。
  16.加强台风、洪涝、寒潮大风、冰冻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加强安全投入和科学技术的应用。
  17.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投入。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助航设施以及监管和航道养护船舶、装备及基地建设力度。
  18.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水上救助飞行力量、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航道抢通装备、溢油基地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字航道、交通电子口岸和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管理平台体系,推进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启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数据库建设;推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系统。
  20.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科技应用。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与应急重点课题研究,加大安全与应急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继续开展“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活动。
  21.按照“双基”建设活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建设目标。
  22.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双基”建设活动自查互查和交流学习,重点检查活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双基”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23.完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纳入各级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与规划中。
  (七)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队伍建设。
  24.加强农村公路、库(湖)区水上安全监管与应急力量建设。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专兼职队伍建设,重点加大安全和应急关键岗位、高级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5.加强培训和演练。开展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按计划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升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90)财农税字第56号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条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第四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地数,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前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复纳税人。
第五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当对下级财政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形式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减免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财政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处罚。
(二)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格式)附件: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
| 纳税人全称 | |
|----------------------------------|--------------------------------|
| 详细地址 | |
|----------------------------------|--------------------------------|
| 申请用地面积(平方米)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
|----------------------------------|--------------------------------|
| 建设项目用途 | |
|----------------------------------|--------------------------------|
| 当地适用税额 | |
|----------------------------------|--------------------------------|
| 计征税额 | |
|----------------------------------|--------------------------------|
| 应征税额 | |
|----------------------------------|--------------------------------|
| 申请减免税额 | |
|----------------------------------|--------------------------------|
| 申请减免理由 | |
|----------------------------------|--------------------------------|
| 土地管理部门实际 | |
| 批准占地面积 | |
|----------------------------------|--------------------------------|
| 征收机关意见 | |
------------------------------------------------------------------------
附注:(1)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项目建设平面图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机械部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1997年3月21日,机械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解释》,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拥护)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 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 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收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由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期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五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将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承担购买者已交纳的附加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牌照费、行车执照工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提供的修理费用,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的;
(二)行使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
(三)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分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三包的,购买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购买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械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摩托车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摩托车购买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摩托车型号;
(2)销售单位名称;
(3)用户姓名;
(4)用户通讯地址;
(5)用户联系电话;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出厂日期;
(9)购车日期;
(10)发票号码;
(11)修理单位名称;
(12)修理单位地址;
(13)修理单位电话;
(14)修理单位邮政编码;
(15)修理单位联系人;
(16)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或处理)人员签字。
对维修的车辆,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以备核查并作为进行换货、退货的凭证。

附件2:摩托车性能故障表
┌─┬─────┬──────────────────────────────┐
│序│零部件名称│ 故 障 及 情 况 │
│号│ │ │
├─┼─────┼──────────────────────────────┤
│1│ 整 车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摩托车规律性偏向一方。│
│ │ │(2)整车明显抖动。 │
├─┼─────┼──────────────────────────────┤
│ │ │(1)转速失控而飞车,造成发动机报废。 │
│ │ │(2)连杆断。 │
│2│ 发动机 │(3)活塞销断。 │
│ │ │(4)活塞破裂。 │
│ │ │(5)不能起动。 │
│ │ │(6)发动机有明显敲缸声,活塞裙部拍击气缸壁发出声响,经调整│
│ │ │ 不能排除。 │
├─┼─────┼──────────────────────────────┤
│ │ │(1)因结合面不平、气孔、裂纹、火花塞孔滑牙造成的严重漏气。│
│ │ │(2)气门烧蚀,关闭不严,经研磨不能排除。 │
│ │ │(3)气门座严重烧蚀,造成关闭不严。 │
│ │ │(4)气门锁夹破裂。 │
│3│ 气缸盖 │(5)气门弹簧破裂。 │
│ │ │(6)气门摇臂破裂, │
│ │ │(7)簧片阀断裂。 │
│ │ │(8)减压阀断。 │
│ │ │(9)气缸盖螺栓断。 │
├─┼─────┼──────────────────────────────┤
│ │ │(1)缸体严重破裂,严重裂纹。 │
│4│ 气缸体 │(2)气缸套可见明显拉痕。 │
│ │ │(3)活塞与缸套粘连。 │
├─┼─────┼──────────────────────────────┤
│ │ │(1)有裂纹砂眼,明显漏油、漏气。 │
│ │ │(2)曲轴箱结合面衬垫局部破损,结合面漏气、漏油。 │
│5│ 曲轴箱 │(3)正时齿轮断齿,齿面严重破损或剥落。 │
│ │ │(4)正时齿轮紧固螺母脱落。 │
│ │ │(5)正时链条断裂。 │
├─┼─────┼──────────────────────────────┤
│ │ │(1)活塞破裂、掉顶、烧顶、卡死。 │
│6│ 活 塞 │(2)活塞销卡簧断开、脱落,引起缸套严重拉伤。 │
│ │ │(3)活塞环断。 │
├─┼─────┼──────────────────────────────┤
│ │ │(1)断裂、变形。 │
│7│ 连 杆 │(2)连杆轴承烧蚀、破碎、保持架开裂。 │
│ │ │(3)连杆螺栓断、螺母松脱。 │
├─┼─────┼──────────────────────────────┤
│ │ │(1)曲轴断裂,烧蚀、破碎或咬死,明显弯曲变形。 │
│8│ 曲 轴 │(2)曲柄销严重磨损、烧蚀。 │
│ │ │(3)主轴承烧蚀、卡死、破损、保持架开裂。 │
│ │ │(4)输出齿(链)轮严重磨损断齿。 │
├─┼─────┼──────────────────────────────┤
│ │ │(1)断裂。 │
│9│ 凸轮轴 │(2)凸轮严重磨损、烧蚀。 │
│ │ │(3)轴径严重磨损。 │
│ │ │(4)凸轮轴齿(链)轮断齿,齿面严重磨损或剥落。 │
├─┼─────┼──────────────────────────────┤
│10│ 化油器 │本体、浮子室裂纹引起漏油。 │
├─┼─────┼──────────────────────────────┤
│11│ 消声器 │焊缝开焊。 │
├─┼─────┼──────────────────────────────┤
│12│ 机油泵 │卡死。 │
├─┼─────┼──────────────────────────────┤
│13│ 离合器 │机件损坏引起不能切断或不能传递扭矩。 │
├─┼─────┼──────────────────────────────┤
│ │ │(1)轴断或齿轮损坏,机壳损坏。 │
│14│ 变速器 │(2)各轴承损坏或严重磨损。 │
│ │ │(3)变速器拔叉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变形或断裂。 │
│ │ │(4)输出链轮轴断,链轮损坏。 │
├─┼─────┼──────────────────────────────┤
│15│ 减速器 │(1)减速器损坏。 │
│ │ │(2)轴承损坏,被动齿轮严重磨损、剥落、断齿。 │
├─┼─────┼──────────────────────────────┤
│ │ │(1)传动轴脱落、断、万向节与花键轴脱开,花键轴扭断或断裂。│
│16│轴传动系统│(2)传动轴有明显扭曲变形,严重不平衡。 │
│ │ │(3)花键轴因严重磨损而松旷、扭曲变形,花键严重破损。 │
│ │ │(4)传动轴联轴器损坏。 │
├─┼─────┼──────────────────────────────┤
│ │ │(1)差速器损坏,壳体裂。 │
│17│ 差速器 │(2)半轴损坏,半轴套管断裂。 │
│ │ │(3)差速器十字轴断裂。 │
│ │ │(4)行星齿轮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或断齿。 │
├─┼─────┼──────────────────────────────┤
│18│ 车 架 │关键部位裂纹、车架断裂。 │
├─┼─────┼──────────────────────────────┤
│19│ 减震器 │减震器杆断。 │
├─┼─────┼──────────────────────────────┤
│20│ 悬挂系统 │(1)U型螺栓断,螺纹损坏。 │
│ │ │(2)钢板弹簧吊耳断裂、严重变形。 │
├─┼─────┼──────────────────────────────┤
│ │ │(1)轮销严重开裂。 │
│ │ │(2)外胎爆裂、龟裂,在6000千米内不正常磨损及严重磨损超│
│21│ 车 轮 │ 过维修极限值。 │
│ │ │(3)幅板断裂。 │
│ │ │(4)幅条断。 │
├─┼─────┼──────────────────────────────┤
│ │ │(1)行驶中制动操纵杆断裂。 │
│ │ │(2)制动钢索断裂。 │
│ │ │(3)制动系统停车时失效、无法调整。 │
│22│ 制动系统 │(4)制动鼓轮裂纹。 │
│ │ │(5)制动蹄块断裂。 │
│ │ │(6)液压制动系统由于泄漏、气阻、泵压明显降低、钳块卡滞造成│
│ │ │ 制动失效。 │
├─┼─────┼──────────────────────────────┤
│ │ │(1)起动电机损坏,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
│ │ │(2)发电机(或磁电机)损坏,不能发电。 │
│23│电气基仪表│(3)发电机连接端键断,不能发电。 │
│ │ │(4)因加工装配等原因造成发电机(或磁电机)转子与定子相碰。│
│ │ │(5)电缆线总成烧坏。 │
└─┴─────┴──────────────────────────────┘
注:性能故障的判断以摩托车行业标准QT/T29117.6-93 为依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