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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3:39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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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等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旅游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一、聚焦重点,深入治理突出问题

  (一)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加强联合督导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

  (三)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强化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三、增强合力,狠抓落实

  (一)加强监管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和规范的方式方法,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后延,深化行业治理,加强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监测监控力度,总结推广网络广告监管执法成熟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网络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广告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研究制定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等管理规定,及时出台涉及广告活动的规范要求,完善广告监测、停止广告发布、广告审查、案件查办落实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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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考虑作出的重
大战略决策。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打好基础,扎实推进。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深化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内
对外开放;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振兴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的重点是做好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工作,力争起好步,开好局,确保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有一
个良好开端。
一、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和宣传,引
导老工业基地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实现振兴的思想,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振奋广大干部群众的进取精
神和创造精神,以新的思想观念指导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增强
经济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加快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完善东
北地区产权交易市场。认真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
国兼并、破产企业工作计划,适时稳妥地退出市场。加快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
进度。
(三)稳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符合集体经济特点的改革配套政策,支持集体
企业采取产权出售、公司制、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革改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集
体经济。
(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和成长环境。督促落实已出台的鼓励民营经
济发展的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样
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
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继续搞好经济
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把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主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法
律环境上来。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东北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巩固东
北作为全国商品粮基地的战略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在黑龙江、吉林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的试
点工作,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东北为全国粮食增产多
做贡献。要加强良种繁育等支农基础工作,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实施“沃土工程”,推进
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性措施,提高黑土区耕地质量,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基地。引导农民适应市
场需求的变化,发展绿色食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市场与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实施天然草原恢复与
建设项目,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七)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重
点骨干企业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为目标,在搞好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加快调整改造和技术进
步,发展新型产业集群。推动钢铁、汽车、石化和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行业的战略性重组。
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企业信息化,
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开发能力。
(八)在继续实施好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的同时,将东北部分地区的部分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合理确定东北国有林区的木材采伐量,
提出减产后相应的国家扶持政策和解决办法。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改革改制指导意
见。
(九)要扭转东北地区服务业长期滞后的局面,增加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适应
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转换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服务业,增加就
业岗位。在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
方式,加快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继续加
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
(十)在继续做好辽宁阜新市经济转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东北地区选择不同类型的
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试点。研究提出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产业,帮助资
源非枯竭型城市适度开发资源和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
制和衰退产业的援助机制,继续抓好采煤沉陷区治理,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
展。
(十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要做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抓好松花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流域生态环境和湿地保护。要加快环保基
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紧完善国道主干线,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和建设,加快沿海港口疏港公路、铁
路建设,以及口岸公路、桥梁、场站设施建设,改善松花江航道通航条件。加大对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根据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
发的需要,适时规划建设区域内和东北地区通往华北、边境口岸等其他地区的铁路、公路、
水路运输通道。
(十三)加快东北电网电源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东北电网与华北电网、内蒙古
东部电网的联网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需要。做好石油、煤炭等其他能源
开发工作的研究规划工作。
(十四)继续抓好东北地区大江大河治理、农业灌区建设、黑土区水土保持,以及大伙
房输水工程等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加快东北地区大型水利枢纽
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后尽快开工建设,以逐步改善城市供水、农村人畜饮水条件。
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十五)研究提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的政策措施。继续扩大东北地
区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地缘优势,扩大与
俄罗斯、朝鲜、韩国和日本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老工业基地的
改革改制和调整改造。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海外能源、原材料基地。
(十六)彻底清理阻碍市场开放、影响生产流通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打破地区封锁
和市场分割,鼓励国内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到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进行兼并
和资产重组,积极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各类生产要素进入东北市场。围绕建立内地与香港、
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重点做好资源枯竭型城市和
独立工矿区,以及军工、煤炭、冶金、森工等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十八)在总结完善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吉林、黑龙江两
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
条保障线”衔接,积极帮助城市低收入群体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六、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
(十九)充分发挥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高等院校集中、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产
学研”联合,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开发中心。加快科技进步,努力在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
培育自主开发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
(二十)调整优化高、中等专业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复
合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与技能。
(二十一)在积极引进资金、技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创造让优秀人才
脱颖而出的体制和环境,留住人才,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以人兴企,助人创业。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七、抓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提出简化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
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按照增值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
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的实施方案;按照
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减轻企业税负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对历史形成确实
难以归还的欠税予以豁免,以及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开发降低资源税税额标
准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研究提出商业银行处置东北三省银行不良资产
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的基本原则;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
性银行依照该原则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十五)国资委、财政部要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以及妥善解
决厂办“大集体”和混岗集体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
办社会职能试点。
(二十六)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外专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人才交流力
度,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十七)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组织实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工作的领
导,提出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贯彻和落实。要处理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振
兴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
坚持高起点,走新路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妥
善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二十八)东北三省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调整改造和
振兴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东
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规划的指导、论证和衔接,加强对东北地区重大项目的协
调。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协调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石化、钢铁、船舶、军工、装备制
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和人才等重点规划。各有关方面要增强振
兴老工业基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
映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决定。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另据该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含铅焊锡废渣属性认定及处置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含铅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含处置该项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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