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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52:50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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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城区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和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养护;

  (二)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长势濒危的,应当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四)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

  (五)用树木作支撑物;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项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损失的鉴定。

  第十六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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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抓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三项重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密切关系。三项重点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无论是从担负的职责任务看,还是从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看,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既肩负重任,又大有可为。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把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检察机关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3.全面把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载体,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必须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统筹做好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做好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5.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是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6.完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7.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8.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同时,要有效防止发生“以钱买刑”现象。 

  9.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专题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职能作用。 

  10.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改进交办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终结机制,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上级检察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专员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组蹲点督办,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涉检信访积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涉检信访积案在一两年内基本消化解决。 

  11.切实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扎实做好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工作。改进工作作风,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纠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负责任、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认真总结推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12.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基层检察院要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完善受理接待设施,把“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等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新平台,善于通过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稳定基层队伍的有关政策,把有经验、有水平的检察人员吸引到基层一线工作,夯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3.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4.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积极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协助做好对在押人员的分类收押、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推动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建设,切实发挥派出、派驻机构的作用。 

  15.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注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认真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不起诉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强化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16.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涉毒涉黄等危害严重的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7.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18.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快速便捷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切实保障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19.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重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龙头,以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用党的建设成效带动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加强巡视工作,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党性党风等教育,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认真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21.扎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以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把集中轮训和岗位培训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对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工作、信息化应用、突发事件处置等能力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检察长集中轮训机制,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高检院在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的基础上,2010年开始对省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普遍轮训。省市两级检察院要抓好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加大基层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市级检察院集中轮训、省级检察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突出实践特色,提高实战能力。积极开展巡回授课等活动,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充分应用中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网等网络平台,广泛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和案例教学、远程教育、在线学习等模式,不断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实效。 

  22.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高检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防止发生执法偏差。健全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办案安全防范规定,提高案件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办案。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防止产生不公不廉问题。 

  23.加快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检察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应用软件统一规划和设计,力争2013年建成覆盖全国的检察信息化综合体系。加强信息化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东中部地区检察机关2010年基本实现网上办案,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尽快将电子检务工程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规划。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争取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 

  24.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拓宽公开渠道,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加强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完善公开方式,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5.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和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的定期复查机制,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申辩和律师意见制度。加强执法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办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和备案、批准制度,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立案活动的监督,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健全检务督察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6.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各地区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不断增强检察业务考评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管理,促进形成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正确执法导向。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促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检察机关取得实效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思路和措施,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逐步完善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8.严格落实责任。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各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29.加强督促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注意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定期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30.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要虚心听取基层的意见,确保提出的贯彻措施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符合执法办案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营造聚精会神抓工作、千方百计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物流运输市场的发展,推动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的应用,加快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四方物流平台,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实现供应链信息共享,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以物流管理和交易为核心业务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是指第四方物流平台各相关方之间业务对象、业务流程、业务操作中所涉及的全部代码、单证或报文交换的信息标准,以及第四方物流平台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标准。
  第四条 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建设使用单位)主要包括:运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第三、四方物流平台运营主体及各类服务商四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的起草、制定、推广、应用全过程。网上运输服务交易、金融电子支付结算、网上物流服务、电子政务、信用体系、信息交换服务、风险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等第四方物流平台所涉及业务的信息标准的使用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合作共建的原则,由市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宁波电子口岸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推进第四方物流信息标准的总体工作,负责对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中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标准研究编制小组(以下简称研究编制小组),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宁波物流规划研究院、宁波第四方物流运营主体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化标准建设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完善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行业和国家标准,组织召集有关标准化工作会议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负责信息标准工作经费的预算与申请;
  (四)负责对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的培训、推广应用、咨询和意见收集工作;
  (五)协同抓好标准的审议、评估等有关工作,建立项目进展督办、与企业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并监督管理各项标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信息标准的制订是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物流运输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各标准建设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反馈,有效落实,遵循和执行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工作流程及管理措施。具体包括:
  (一)负责向研究编制小组提供与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相关的材料;
  (二)负责及时向研究编制小组反馈标准应用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三)主持建设的信息系统(包括已建和待建的公共系统与内部系统),如与第四方物流平台相关,必须遵循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对接。
  第九条 运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作为第四方物流平台的监管机构,应与实施主体紧密配合,做好服务、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市交通(港口)局: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物流企业经营资质信息,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遵照相关标准进行车辆、驾驶员、危货运输的申报监管及GPS数据整合,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二)宁波海关:遵照相关货物报文标准做好第四方物流平台货物运输的监管,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三)市安监局: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相关信息,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对接;
  (四)市公安局: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信息,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五)市工商局: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企业登记资料、企业变更记录、年检情况、动产抵押、合同公示、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和有关企业及纳税人的信誉信息,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七)人行市中心支行:遵照相关信用体系标准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企业的有关授信、金融产品及信用等有关信息与第四方物流平台共享。
  第十条 其他涉及物流市场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为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并为与第四方物流平台实现互联及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主要职责:
  (一)港口集团:遵照集装箱相关报文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集装箱进出港口等相关信息,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对接,进而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二)机场及场站: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督促承运人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舱单等相关数据,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三)铁路运营单位:遵照相关数据交换协议和标准,向第四方物流平台提供一般货物运单数据和集装箱运单、集装箱运输货票等相关数据,并与第四方物流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包括货源企业、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园区等多类型企业实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标准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注册成为第四方物流平台会员,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中规定的交易流程进行信息发布、网上交易的操作,并确保发布信息及交易内容的合法,真实有效;
  (三)会员企业与第四方物流平台间的单证传输及数据交换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执行;会员企业间的单证传输及数据交换参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第四方物流公司、商业银行作为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的双运营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平台; 
  (二)严格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监督、指导各交易实体在平台上进行合法、有序的网上交易;
  (三)严格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做好风险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严格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承接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数据交换项目;
  (五)商业银行做好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在电子结算、金融产品推出、信用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运用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广播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按照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提供网上投保、货物跟踪交通广播等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物流平台和信息平台与第四方物流平台实现互连互通,应遵循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标准编制、修订过程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直接采用或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
  (一) 起草阶段
  1.由研究编制小组编写标准编制大纲,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2.组织研究编制小组成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3.由研究编制小组根据标准编制大纲的编制内容,起草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征求意见阶段
  1.信息标准研究编制小组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将征求意见稿发给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意见征集;
  2、.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3.信息标准研究编制小组应将征求的意见逐条整理,提出征求意见阶段的意见处理汇总表。
  (三)审查报批阶段
  研究编制小组根据意见处理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经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标准发布后,随着科学技术及物流行业的发展,研究编制小组将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对第四方物流平台标准实施、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认真贯彻执行的单位,由领导小组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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