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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48:53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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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号


本办各科室:

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科室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各科室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权责统一,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本办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本办各科室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领导和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及时报告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工作质量不高,影响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象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未报请上级同意,擅自决定的;
(七)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九)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
(十)泄露机关内部酝酿讨论情况和领导批示内容,擅自扩大会议纪要、内部资料、领导批示件的发放范围或为非发放范围的其他法人、公民、组织提供上述资料的;
(十一)未按市政府、市府办有关会议制度办会,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履行督查职责,对需要跟踪落实的文件、事项没有定期催办、跟踪落实的;
(十三)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四)搬弄是非,传播和散布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言论的;
(十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或未经批准但逾期未归,或经批准出差、休假后未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贻误工作的;
(十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八)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泄密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人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处理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或者方案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训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取消推荐、提拔资格;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调离办公室;
(八)辞退;
(九)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推荐、提拔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离办公室。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推荐、提拔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被上级机关或市委、市政府领导追究责任或通报、批评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内参披露,影响办公室形象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办公室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调查;
(三)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四)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以及上级要求查处的行政过错责任事项,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审查并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申辩、执行。
(二)对行政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调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请示批准后可延长30日。
(三)调查终结后,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四)制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追究的责任人。被追究的责任人应在追究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追究的责任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员应在通知书上予以注明。
(五)被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书面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从作出决定之日起执行,被追究的责任人在申辩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七)对被追究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没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代替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行政过错△ 办法 通知
抄报: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副调研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内容概述: 北政办〔2010〕1号 本办各科室: 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号

本办各科室:

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科室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各科室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权责统一,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本办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本办各科室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领导和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及时报告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工作质量不高,影响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象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未报请上级同意,擅自决定的;
(七)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九)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
(十)泄露机关内部酝酿讨论情况和领导批示内容,擅自扩大会议纪要、内部资料、领导批示件的发放范围或为非发放范围的其他法人、公民、组织提供上述资料的;
(十一)未按市政府、市府办有关会议制度办会,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履行督查职责,对需要跟踪落实的文件、事项没有定期催办、跟踪落实的;
(十三)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四)搬弄是非,传播和散布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言论的;
(十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或未经批准但逾期未归,或经批准出差、休假后未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贻误工作的;
(十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八)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泄密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人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处理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或者方案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训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取消推荐、提拔资格;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调离办公室;
(八)辞退;
(九)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推荐、提拔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离办公室。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推荐、提拔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被上级机关或市委、市政府领导追究责任或通报、批评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内参披露,影响办公室形象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办公室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调查;
(三)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四)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以及上级要求查处的行政过错责任事项,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审查并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申辩、执行。
(二)对行政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调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请示批准后可延长30日。
(三)调查终结后,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四)制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追究的责任人。被追究的责任人应在追究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追究的责任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员应在通知书上予以注明。
(五)被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办公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书面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从作出决定之日起执行,被追究的责任人在申辩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七)对被追究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没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代替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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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刑讯逼供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张楠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从刑讯的产生根源,它的弊端,以及其真正含义谈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希望大家从理论方面能够对刑讯有一个新的了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 证据 刑事诉讼 刑罚 无罪推定 罪刑相适应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近年来学者们也对这一问题做过深入的分析,但大多都是从制度和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着个问题。下面笔者从学理的角度来提一点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千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点的推理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宾运用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的是将犯罪与刑事责任想连接的纽带,只有通过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是我们要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与刑罚是对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3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4更能在人们心中流下印象,促使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要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有存在这刑事诉讼的一个过程,如果推迟刑罚会得到使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能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罚,倒象是表演。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可以很自然的将犯罪当作起因,将刑罚当作必然的结果。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刑罚的及时性是必要的。这便是我们看到的第五层概念。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一条推理线索:刑讯——证据——刑事诉讼——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及时性。从而得出了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刑罚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推理来看,我们不仅能够得到刑讯产生的根源,而且,我们也能够通过这条线路找到它理论上的弊端及错误所在。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首先,我们从刑讯这个概念出发,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举证工作是有他们来完成,所以证据的取得具有职务性,加之案件本身并不和办案人员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候难免出现一些玩忽职守的现象,出现只将工作的中心放在结论上,而忽略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但是这一点讲的是人的主观性还不至于从理论上来否认刑讯。那么我们来看第二个概念,证据,行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来证明案件事实,但由刑讯所得到的口供存在极大的可能不能真正的反映案件事实,而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实,所以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证据与证据的一个本质特征不相符合,那就是证据的客观性。此外,从证据的证明对象上来看:可以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从他证明的实体法事实来看,我们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刑讯口供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作出的,那他就可以证明其实体法事实,如果不是犯罪分子作出的,而是被刑讯逼供的无辜者,那它理所当然的不能证明其实体法事实。从程序法事实来看,刑讯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更谈不上能够证明其程序法事实。综合上面的两个方面,从证明对象上讲,刑讯是错误的。呈上所述,我们从刑讯发生根源的第二层概念中彻底的否认了它。
谈到了他的弊端,其实,从其他的角度也有很多,下面让我们来讨论一下。
1 刑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认为是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刑讯逼供的前提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所以采取刑讯,是因为他们没有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采取一定的肉刑让他们所谓的“准罪犯”认罪伏法。
2 刑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上面一点中我们提到的刑讯的前提是有罪推定,所以因为是有罪的,我们就要对这种“准罪犯”实行一定的惩罚,而在被刑讯人招供,法院依法判决后,他还要承担来自犯罪本身的惩罚。对一个真正的罪犯来说,这样的话,自己所承受的惩罚是两份惩罚,既刑讯的肉刑加上刑罚。但自己本应承担的只是判决后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个无辜者在刑讯中,无论招不招供,他所承受的惩罚都是莫须有的,自己不应承担的。所以,刑讯所带来的惩罚总是大于被刑讯人该受到的惩罚。这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的 。
3 刑讯的诉讼弊端
刑讯从一个侧面限制了其他正确取证手段的运用。证据的种类很多,因为我们只重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之回产生对口供的依赖,限制了其他证据的运用,使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证据的取得变的单一落后。不仅仅是在侦查中,它也反映在审判中法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刑事责任。正是因为法官的过分依赖口供证据,才会使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运用刑讯来获得法官所需要的口供。○5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刑讯产生的根源,以及刑讯的错误与弊端,下面我们看看刑讯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刑讯者的初衷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获得直接证据。但事实上,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体,它不会因为刑讯的发生而改变,刑讯能够改变的只是接受刑罚的主体而已。对于一个无辜者被刑讯逼供的认罪伏法,它对社会,法律毫无正面意义,因为在法律上,实施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得到惩罚,案件事实并没有得到证实。
从犯罪人本身来看,对于刑讯他们较之无辜者更具有优势。贝卡利亚说过,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施重大犯罪所必须的气魄,就象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须的气魄一样。○6所以,从主观上讲,犯罪人更经的起痛苦的考验,对他们来说在刑讯中撑一撑就有可能无罪释放,逃脱应有的惩罚,而即使撑不住也只是罪有应得而已。而对于无辜者来说,正好相反,人本身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我们的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应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是有限的。○7而刑讯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下面的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而摆脱的最短的方法就是招供。这时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了比罪犯更坏的境地。这种方法能保证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受罚,无辜者只有倒霉,而反倒是罪犯能占到便宜。造成这种状况的便是刑讯的真正含义:刑讯是考验人忍耐力的工具,而不是得到犯罪事实的手段。了解刑讯的真正含义对于解决刑讯这个问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笔者在文章谈到了刑讯发生的根源,刑讯的弊端及刑讯的真正含义。这些都是理论上的讨论,真正在实践中怎样的彻底根除这棵毒树之果○8,还是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具体的运用制度和法律来解决,什么事情都是说的容易做着难。所以,对于刑讯问题的解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是在人为,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进行法制,严格的按制度程序办事,那真正司法公正的一天已经离我们不远。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2陈光中 徐静村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二版〕
○3张明楷主编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4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二章
○5熊小松 《论沉默权与刑讯逼供》广西社会科学 2003年第12期
○6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十三章
○7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十二章
○8杨宇冠 《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应用》 法制窗口 2002年第7期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0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0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耿 飚
副主任委员
  宦 乡  符 浩  曾 涛  楚图南  吴茂荪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炳南  区棠亮(女)    张致祥  郝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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