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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01:59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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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府〔201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落实: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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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35号


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绵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科技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在绵金融机构及其主管、监管部门。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放情况:主要是年度贷款增加额、贷款余额增长比例、年度贷存比指标;

(二)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占比及其下降幅度;

(三)《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的项目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 (四)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国家对地震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按年度制定主要考核指标。年初,由市财金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监分局提出具体考核指标,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专项目标下达。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核。

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额度视同贷款增加额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初对金融机构上年度专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经费,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年度考评奖励和主管、监管部门工作经费补助。

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的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7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七条 除物质奖励外,市政府对考核目标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资金存放、政府控股公司开户等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金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可动用的财政资金情况和专项目标考评结果,安排财政资金存放各金融机构的数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金融机构要确保财政资金存款安全,保证财政资金的正常支付。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金融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金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6月7日



  为彻底取缔土炼油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流入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土炼油指用简陋设备土法炼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燃料油。

  二、禁止生产、销售土炼油。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土炼油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土炼油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打击土炼油包括:

  (一)取缔所有用于土法炼油的生产、存贮场点;

  (二)取缔土炼油及其原料交易活动;

  (三)取缔为土炼油制造设备活动。

  五、取缔土炼油场点的具体标准是:

  (一)熄灭火源,没收燃料;

  (二)抽取全部原油、成品油并予以没收;

  (三)对贮油罐、箱、桶及炼油炉就地作出炸毁等破坏性处理;

  (四)没收运油车辆,拆除工棚;

  (五)占用耕地的,实现复耕。

  六、取缔土炼油原油交易活动的具体标准是:

  (一) 凡为土炼油违法活动运输原油的,没收其运输的原油,追溯其来源,视情节轻重,吊销驾驶员的行车执照,直至没收车辆。

  (二)凡无证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开采原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取缔,封填油井,没收钻采设备。

  (三)坚决打击破坏国家原油生产、输送设施,盗抢原油的活动。

  七、禁止运输土炼油。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查处。

  八、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不得收购、储存、销售土炼油。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一条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九、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为土炼油提供场地、电力、燃料等经营条件的;

  (二)制造、销售土炼油设备的;

  (三)传授土炼油技术的;

  (四)为土炼油提供原油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支持、参与土炼油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发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土炼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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