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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1:29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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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第1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6] 3号)、《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大政发 [1996] 105号)、《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大政发 [1998] 17号)3件市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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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13

国科发计字〔2001〕570号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是我国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国各级清查工作组织和广大科技统计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已圆满完成。这次清查第一次系统、完整地获得了全国R&D资源数据,将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统计局等46个优秀集体、天津市统计局等81个先进集体、丁俊等194名优秀个人、于淑华等29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希望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发展我国科技统计事业做出新的成绩,为管理和决策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广

  东省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

  计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科技部门:

  北京市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教育部门:

  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国防科技部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财政部:

  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江西省统计局、河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甘肃省统计局、青海省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科技部门:

  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重庆市科委、贵州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教育部门:

  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上海市教委、江西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青海省教育厅

  国防科技部门:

  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部、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国家高新区: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天津高新区、包头高新区、沈阳高新区、大连高新区、鞍山高新区、长春高新区、吉林高新区、上海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厦门高新区、南昌高新区、济南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武汉高新区、襄樊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昆明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兰州高新区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丁俊、万玲、于法家、于洪斌、马京奎、方剑萍、王东、王亚多、王军、王年华、王凯歌、王晓玲、王维周、邓永旭、邓立坚、包奇志、平荣琪、田英法、田茂华、石保平、龙江舫、关晓静、刘东霞、刘会合、刘伟、刘红玫、刘朝阳、刘静、吕学山、朱丽静、朱春晓、邬春仙、阳小林、张成美、张志国、张宝、张欣、张树维、张炳峰、李永全、李玉珍、李劲、李萍、杨江敏、杨秀红、杨建红、杨洪春、杨维军、杨瑶、肖云、邹毅、陆小环、周娟、孟博、杭旭、林丹、林云、欧祖光、罗玲、施东秀、胡孝渊、赵龙妹、赵昌军、郭俊德、陶百兴、梁文海、梁贵喜、彭荣、普通发、董安娜、蒋春华、覃民、谢晴、赖前斌、骞金昌、鲍建辉、鲍媛华、廖琳、察志敏、蔡冬娥、蔡思中、蔡洪华、谭静涛、戴跃华

  科技部门:

丁文龙、丁峥嵘、王云霏、王安荣、王阿洁、王娅莉、王树海、王新华、叶翠萍、白莉、石林芬、刘晖、刘谦、刘君、刘学英、

刘树梅、向纯彪、孙凤琴、成邦文、励爱芬、吴永家、张华、张志、张天教、张晓莉、李清、李炬、李石柱、李丽亚、李健民、

李爱民、李培英、李储林、杜占元、杨宏进、杨景云、汪大海、邵武杰、邹大挺、陈昊、陈军、陈楚祥、周世举、周慧颖、尚新玲、

姚祖耀、胡宝民、赵楠、郝晓玲、钟清贤、项志宏、唐洁、徐发农、徐巧英、徐溪红、秦俊改、贾欣辛、郭毅、高燕、高凤鸾、戚露薇、曹慧、梁震、黄刚、程瑾、董丽娅、解敏、漆亚辉、潘军

  教育部门:

丁同玉、万山、王珏、王斌伟、刘艳阳、何健、余少军、张茜、张敏、张建华、李建平、李易青、李俊卿、李耀松、杨为民、苏文、

陈跃波、周兴贵、范立双、姚林修、胡国亮、梁祥君、黄武、曾维忠、程渊、潘峰、谢焕忠

  国防科技部门:

何新洲、吴伟仁、李树华、徐艳、徐婧、袁莉、魏小妹

  财政部:

汪义达、林皎、赵路

  国家计委:

吴钰、綦成元

  国家经贸委:

王欣、高朗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于淑华、凡仕洪、门建军、马兰、马江南、马连贵、孔繁新、尹占华、方建杭、方新华、牛卫红、王小容、王月影、王岚、王花珍、王晓强、王辉、王锦秀、王慧、邓启发、兰杰、卢笛、叶玉琴、宁和平、甘桂莲、龙翔、刘凤彪、刘旭、刘江、刘利桢、刘志宏、刘昆林、刘波、刘春香、刘康、刘铸荣、刘德忠、吕莹、吕逢春、吕联泰、孙永军、孙应伟、庄道瑛、扬家云、曲耀、朱文冰、朱岩、米志强、许明娟、何子顺、何顺贵、何斌萌、何瑛、吴宝洁、张春甫、张荣江、张福荣、李丹、李凤云、李光明、李忠显、李晓源、李晓燕、李喜香、杜学斌、杨秀娟、杨珍、杨菊英、杨萍、沈璇、肖诗军、肖强、苏红燕、陈晓慧、陈爱玲、陈继辉、陈惠娟、周凤余、周跃华、周群艺、易忠良、郑和料、金昌勇、侯建平、祝鑫华、胡珉、胡琬虹、赵伦光、赵昆兰、倪传云、唐莉、徐义芳、班慧丽、莫小峰、袁利芹、郭玮珉、高舟维、崔玉贞、梅磊、符登利、黄惠萍、黄赛君、董正阳、董海梅、韩大豹、韩荣华、雷银菊、缪爱斌、谭冰、潘振荣、薛英、薛敏、魏国芳、瞿世英

  科技部门:

  马翼龙、牛志勇、王平、王健、王亚玲、王亚琴、王锦生、王德立、王磊、邓敏、邓泽、史高领、左莉、白帆、石笑宇、刘怡、刘小玲、刘东维、刘素芳、刘雅平、吕燕萍、次仁卓玛、许春梅、吴晓梅、宋炜、张可、张伟、张池、张彤、张尔斌、李丹、李志成、李勋荣、李莲靖、李淑琴、李银生、李增建、杜建宏、杨凯、杨丽萍、杨峻、汪玉蓉、谷峪、陆腈、陈伟峨、陈红亚、陈晓寰、陈维林、陈善福、周永强、周爱洁、孟志国、孟昭斌、林杨、林峰、林涛、林一飞、林瑞玉、罗万有、苑中英、苟渝新、郑艺颖、郑秋华、金丹、姜慧忠、赵蓉新、郝立勤、钟鸾凤、闻建中、唐志敏、唐禄强、宰斯蕾、贾文霞、高柏杨、康彩凤、梅继盛、黄桂英、曾凡秀、程敏、葛伟娟、董广萍、雍文忠、潘莹、薛仲萍

  教育部门:

  万伦、于宝莲、方萍、王兴放、王晓冬、叶玉明、甘正华、刘智力、何爱军、吴捷、张大苗、李华中、李英霞、李浩晏、李康健、杨军、孟小军、胡澄宇、赵玉蓉、唐海庆、徐冰、翁洁、郭秀蝉、曹轶明、盖玉强、彭祖雄、葛暾和、蒋红、蒋皓、蔡琳、薛树桐、霍志刚

  国防科技部门:

张卫红、张丽辉、李虹、李春英、杜学功、罗世禄、郭金添、裘音浪、谭红

  国家高新区:

  马春黎、尹利华、文卉、王健、王维、王政杰、王春梅、王富河、邓志、冯云、白清、石良、刘志敏、刘智慧、刘慧敏、朱可、才标、何方平、何京伟、余雪红、冷雁、吴午、张宏涛、张晓东、张新辉、张慧心、李平、肖捷、苏晶、陈靖、孟又佳、岳磊、易林、郑枫、郑齐温、姚克增、赵琼、赵霞、赵清波、钟海、钟复平、钱小平、陶玲、高怀玉、盛颖萍、黄葳、龚一峰、谢寨兰、韩文庆、雷志强、蔡倩琦、瞿跃荣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一种鉴定科学技术方法,司法实践中,其常与财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有关。本文就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一、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男女之间的交往机遇也增加,相伴而至的婚外情和婚外受孕(未婚先孕)的现象增多。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诞生,为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提供了可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婚生子女否认,还是非婚子女认领,都是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重大问题,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有效方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就亲子鉴定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诉讼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

  亲子鉴定涉及到女方和子女的名誉权、隐私权,也涉及到男方。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主要涉及子女和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主要涉及男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关于子女和男方(父亲)的名誉权、隐私权放后论述,这里主要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的女方名誉权、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进行价值比较和选择。我们再把女方的权利与男方的权利比较一下,到底孰轻孰重?应当如何取舍?就会一目了然。

  对于女方来讲,鉴定与不鉴定,实际上只涉及到她与谁发生婚外情这一隐私权问题,但鉴定的结果,只是涉及到子女与男方(丈夫)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问题,而并不一定会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问题。即使之后女方或子女在认领真实父亲时,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但这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等权利相比较,我们到底是要保护女方这种不诚信或不道德的婚外情隐私呢?还是应当保护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和不当抚养所产生的财产权?答案应当是明确的。

  三、 规范亲子鉴定之设想

  (一)亲子鉴定的原则

  在医学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稳定家庭,谨慎小心之精神。笔者认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以下原则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掌握。

  1、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审判机关即使怀疑“父子”关系,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即使发现在亲子关系上存在疑点或合理怀疑,仍然只能按照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来处理,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笔者以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性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其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来制约其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是专家针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之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又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不宜对之加以提倡,如若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无权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进行鉴定的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亲子鉴定;如若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在对方不同意的场合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在民法领域,以10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笔者以为在亲子鉴定时仍然适用,如若孩子已经超过了10周岁,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二) 适用亲子鉴定的程序

  1、鉴定机构的条件。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二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三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其四是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其五是须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其六是须有专门的场所。

  2、鉴定人的条件。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其二,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3、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四、 亲子鉴定之法律后果

  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之后,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也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原先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都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不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必然会使身份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出现。

  对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三种制度。经亲子鉴定后父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先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父子(女)之间就不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父对非亲生的子女也不再承担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义务,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这种效力溯及至孩子出生之日,自始没有发生父子(女)的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增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亲子关系,但是毕竟在孩子与父亲之间存在多年的感情,不可能因为亲子鉴定而加以隔绝。

  总之,正确掌握和运用好亲子鉴定,对司法审判诉讼有着良好的裨益作用,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尊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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