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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56:27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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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8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09〕1954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关于印发〈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36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试行办法》(财社〔2010〕1862号)、《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成员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依据省、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任务确定。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70分,政策执行情况占20分,基础工作情况占10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目标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考核。三县每月5日前按时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上报养老保险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和业务数据,考核工作组对三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三县基本养老基金征缴情况、扩面参保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中发现存在少征、漏征行为的,查补入库的企业缴费部分将直接作为市本级收入,从应拨付各县的当期征缴收入中直接扣除,且县级预算收入任务不得减少。

  (二)综合考核。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半年、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考核步骤:

  1.各县自查。各县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对本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当月的28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组织复查。考核工作组组织人员对各县自查情况进行复核,现场检查各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3.最终审定。年度末,考核工作组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考核排序。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按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完成任务的县和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对存在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行政审批、擅自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的,由考核工作组按有关规定责令纠正,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各县负责追回;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金未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滞留国库等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规章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十条 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任务的县,其超收部分作为当地基金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本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缺口。

  第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经费奖惩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超额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预算任务的奖励经费,全部用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征缴工作。市本级和三县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之外的超收部分,除按省规定比例(0.7%)拨付征收经费外,另按超收额的1.4%给予奖励,对未完成预算任务的,按少收额的1.4%扣减征收经费。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考核工作组统一进行分配,县级奖励资金由各县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的领导,对照考核内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在考核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对在考核中有虚报、瞒报工作完成情况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得60分,每高于预算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预算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预算任务80%的该项不得分。

   扩面任务完成情况 (3分) 完成参保扩面目标任务的得3分,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2分) 以参保缴费率达到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征缴率 (2分) 以基金征缴率达到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3分) 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的得3分,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上解调剂金 未按时足额上解,扣1分。

  政策 执行 情况 (20分) 出现下列情况发生一起扣4分,直至扣完:

   ①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

   ②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

   ③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

   ④违规提高支付标准。

   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

  基础 工作 (10分) 制度建设 (1分)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基金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得1分。

   信息系统建设 (2分) 按规定使用统一应用软件并正常运行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到90%以上得1分,达不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数据统计报送 (1分) 按蚌人社〔2010〕51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1分,未及时报送的发生一起扣0.2分,直至扣完。

   基金预决算编制 (1分) 按要求完成基金预算、决算报表编制,数据编制合理得1分,未完成或编制混乱的不得分。

   基金财务管理 (1分) 基金账户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完整规范,财政、地税、人社三部门及时对账得1分。对账不及时,存在数据偏差的,每偏差一处扣0.1分,直至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90%的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按规定开展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业务和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未发生冒领养老金或发现冒领养老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发现冒领养老金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一票否决 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滞留国库等违反国家及省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规章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地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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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九条 根据省外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省外投资者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2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
渔及其他养殖业减征3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利用荒山、荒地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减征40%。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十条 省外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 省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省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严禁以各种理由到省外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二条 对省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外投资企业来我省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省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入学、入托等。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给予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具体奖励办法各市、州可根据引进资金情况和效益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与我省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市和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各市、州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和省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19日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20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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