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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1:14:44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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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关注民生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依据《葫芦岛市公交企业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普通卡分为不记名普通卡和记名普通卡,发行范围不限;特殊卡分为学生卡、老年卡和关爱卡,发行地域范围暂定为连山区和龙港区。其中:学生卡人群范围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老年卡人群范围为60-69周岁老年人,关爱卡人群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在册的1-4级残疾人。

第三条 公交IC卡的具体发行、管理工作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市公交公司)负责。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发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交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首次办理特殊卡需持相关材料,到城市公交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其中:学生卡需持市教育局授权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老年卡、关爱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关爱卡(残疾人、伤残军人)需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

第七条 授权城市公交公司每年对特殊卡持卡人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高中及以下学生可分为初中和高中两次资格复审)。特殊卡资格复审按首次办卡要求提供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除外)。

第八条 城市公交公司在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公交IC卡的发行和管理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IC卡办理时间、地点、程序、资格要求、使用方式和保管等事项。

第三章 公交IC卡的优惠原则

第九条 普通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9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条 学生卡、老年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5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一条 关爱卡每次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持士兵证或士官证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四章 公交IC卡的优惠结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公司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上月IC卡刷卡优惠金额,经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公司上报的优惠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确认金额及时拨付给城市公交公司。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将其他经营单位的优惠金额及时结算支付,并可收取结算金额2%-3%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公交IC卡的持卡人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十七条 特殊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和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权扣留。对涂改、伪造的特殊卡经城市公交公司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没收处理;对首次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由城市公交公司进行警告并备案,对再次查实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城市公交公司在没收特殊卡的同时,将其列入办卡黑名单,以后不再对其进行ic卡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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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执行。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地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马鞍山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 害 部 位
停 工

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部损伤

(S00—S09)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O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

颈部损伤

(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

颈部扭伤S13.4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

胸部挫伤S20.2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胸部损伤

(S20—S29)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3个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

骶骨骨折S32.1
3个月

尾骨骨折S32.2
3个月

髂骨骨折S32.3
3个月

髋臼骨折S32.4
3个月

耻骨骨折S32.5
3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腹部、下背、

腰椎和骨盆

损 伤

(S30—S39)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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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


摘 要

经过五年的努力,中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体系。目前,反洗钱领域的各项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发布《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以下简称《战略》),以统筹、指导和推动全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共同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战略》以2008年为基期,2012年为规划期末年。《战略》覆盖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目 录

一、反洗钱发展概述

(一)反洗钱发展现状

(二)机遇与挑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实施原则

(四)实施步骤

三、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

(一)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

(二)构建国家反恐怖融资网络

(三)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四)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

(五)加强国内部门间交流合作

(六)培养高素质反洗钱专家队伍

(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

(八)全力追偿境外犯罪收益 3

一、反洗钱发展概述

(一)反洗钱发展现状

2003年至2008年,中国反洗钱工作参照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国情,在刑事立法、预防措施、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显著进步,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在刑事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刑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内的核心条款,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

在预防措施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颁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颁布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四个反洗钱规章,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起持续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并于2007年开始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中国金融机构普遍建立起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贯彻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制度安排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开始承担原由公安部负责的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协调职责,建立健全由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起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申请加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目前已与大多数金融机构实现了数据的联网报送,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检查和调查,并与公安部门等在案件协查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现在,中国人民银行36个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都设立了反洗钱处,为反洗钱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国际公约,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决心。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认真执行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于2004年与有关国家一起创立了区域反洗钱国际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2007年成为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开展情报交流、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多方面国际合作。截至2008年2月,已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二)机遇与挑战

历经数年的发展,中国反洗钱度过了初期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的阶段,正向全面和纵深发展阶段迈进。从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是中国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检验和完善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随着各项反洗钱工作的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水平逐步提高,全社会和各部门对洗钱活动的认知程度不断深化,反洗钱制度和机制的独特作用和有效性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中国成为FATF成员后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制订与执行,FATF将于2011年开展第四轮互评估,目前正在对现有反洗钱国际标准进行回顾审查和修订。

分析评估反洗钱工作现状是制定反洗钱战略的前提条件。中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反洗钱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各行业、各地区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反洗钱制度整体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战略》的指导思想是,分析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和挑战,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完善现有反洗钱体系;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国内风险评估为基础,注重中国实践和创新,检验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的合理性;制定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的国家反洗钱发展战略,明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目标、实施原则和实施步骤,努力探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反洗钱模式;在制定和实施我国反洗钱战略中,坚持针对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并重的原则,统筹兼顾,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完善核心制度,稳步推进体系构建,发挥工作机制效率,全面提升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

(二)总体目标

《战略》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三)实施原则

《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原则是,兼顾针对性、有效性和均衡性。

——针对性。针对性是指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明确目标,集中资源防范和打击与特定严重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有效预防、打击和惩治洗钱行为,设计指标体系,量化衡量反洗钱措施对反洗钱目标的实现效果。

——均衡性。均衡性是指适当考虑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成本和对客户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与增加资源投入、保护合法权益之间保持平衡。

(四)实施步骤

各反洗钱职能部门将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商讨论,促进共识,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共同制定和执行《战略》,以预防洗钱行为,打击洗钱犯罪。落实《战略》应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完善核心制度,注重执行效果。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进展,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的时间进度安排和任务分工。
三、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

总体目标进一步分解为八个具体目标,并为每个具体目标制定相应的行动要点。

(一)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

进一步完善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制定关于洗钱罪认定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行动要点:

1.分析总结洗钱案例,推动惩治洗钱犯罪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对反洗钱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2.制定洗钱犯罪司法解释,加强洗钱案件起诉和审理。研究解决洗钱犯罪刑事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二)构建国家反恐怖融资网络

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

1.完善反恐怖融资相关司法解释,打击为恐怖活动募集资金的行为。

2.建立涉恐资产冻结机制。进一步明确恐怖融资预防、打击和司法协助等相关规定,建立报告、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涉恐资产的制度、规定和程序。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根据中国已参加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其他反恐怖公约、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怖决议的有关反恐怖融资条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反恐怖融资制度和机制。

3.在国家反恐怖协调机制框架下,研究制定适应中国反恐怖工作现状的反恐怖融资战略规划,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行动要点。

4.加强涉恐资金监测,建立全国性预防恐怖融资网络。

5.研究跟踪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活动特点,提升对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监测分析水平,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反恐怖融资监测指标和分析模型。

6.加强对金融机构、非营利性组织有关跨境恐怖融资的监督检查,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对反恐怖融资的认识,遏制和截断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融资渠道。

(三)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反洗钱监管的效能。

1.开展风险评估,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提升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认识程度,指导金融机构确立和执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制度,切实提高反洗钱的有效性。

2.建立向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发布涉嫌洗钱犯罪、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的制度,制定名单管理的程序和操作指引,提示风险。

3.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推动行业自律。依法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制度,建立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开展与私营部门对话和协商,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自律。

4.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5.加强法人机构反洗钱管理,提高整体合规水平。对管理不善、分支机构受到当地反洗钱监管部门处罚较多的金融机构总部,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研究大额现金管理政策,加强大额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重点区域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

研究、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分阶段逐步在特定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

1.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建立反洗钱制度。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部门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及对策成立专题组,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制度。

2.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制定并颁布相关反洗钱规定。在评估中国相关行业风险基础上,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

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反洗钱自律。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

(五)加强国内部门间交流合作

继续完善国内反洗钱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加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建设,发挥金融情报在反洗钱调查、司法和监管中的支持作用。

1.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顺畅合作渠道。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海关、税务、民政等执法部门,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信息共享和案件查处方面的合作力度,逐步建立情报会商、联合办案和案件通报制度。

2.积极推动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反洗钱信息化建设,开展洗钱案例及相关分析模型的研究,提高金融情报数据智能化分析和挖掘水平,为实际办案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

3.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加强与公安身份信息、贸易进出口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民政注册信息系统的联系,提高反洗钱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扩大和规范金融情报的使用。进一步完善有关反洗钱情报运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框架或签署部门合作协定的基础上,扩大和规范金融情报的使用范围,规范对反洗钱信息的查询,形成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情报会商、反洗钱调查模式。

5.研究建立关于跨境汇款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行为。加强现金跨境携带申报制度,研究建立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携带申报制度,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之间的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

6.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调查破获力度,不断提高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的有效性。

(六)培养高素质反洗钱专家队伍

规划制订全国范围内覆盖多部门多行业的反洗钱人才培训计划。注重理论专题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基础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相结合,培养一支由基础人才、专家队伍和国际专家构成的多层次的反洗钱专家队伍。

1.研究反洗钱领域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搭建专家队伍建设平台,建立与当前反洗钱工作相适应的人才选拔机制和人才储备培养制度,培养和建立一支专家型、进取型、多元化的专家队伍。

2.制定关于反洗钱监管、监测分析、调查和执法司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序列规划。培养一批反洗钱法律专家、监管专家、情报分析和调查专家。

3.通过组织研究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中的趋势、热点问题,培养有国际影响力的反洗钱专家。

4.加强反洗钱系统理论建设和政策宣传,普及全社会的反洗钱基础知识,呼吁全社会参与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

在国际反洗钱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长期战略。

1.在FATF下一轮评估周期内,加速推动中国反洗钱工作,提高在FATF关键建议方面的评级。

2.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组织活动。参与FATF互评估、国际合作评估以及政策建议制定等工作。

3.扩大金融情报的国际交流。开辟国际金融情报的双边和多边交流渠道,扩大中国反洗钱情报来源,提升情报预警能力。

4.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与援助。加强反洗钱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作与援助,建立区域合作平台。

(八)全力追偿境外犯罪收益

充分利用反洗钱国际平台,实现追偿本国犯罪分子境外赃款赃物的目标。

1.积极运用司法协助机制推动境外追偿。运用司法协助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促进中国境外追偿工作。

2.倡议建立有关境外追偿的建议或指引。倡议建立关于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追偿本国犯罪分子境外赃款赃物的建议和指引,维护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3.发挥金融情报作用推动追偿工作。推动中国与主要犯罪资金外逃目的国建立金融情报交流和合作机制,配合境外冻结、追逃、引渡等司法协助等工作,加强境外犯罪收益追回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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