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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06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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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4日,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体育运动委员会:
近两年来,利用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形式既有利于我国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丰富群众的体育生活,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包括:
1.体育场馆广告:在体育场馆内设置的立牌广告、横幅广告、电子记分牌广告、气球广告及在比赛路线沿途设置的各种临时性广告;
2.印刷品广告:在体育活动的成绩册、画册、纪念册、秩序册、明信片、信纸、信封、票证等物品上印刷的广告;
3.实物广告:在运动服装、用具、器械、纪念品、礼品上带有广告宣传作用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
4.冠杯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比赛奖杯名称;
5.冠队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运动队名称。
二、举办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属全国或国际性的,须纳入国家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国家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属地方性的,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体育广告必须经持有营业执照的体育服务公司或广告公司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经批准代理外商广告的广告公司或体育服务公司代理。主办单位不得直接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
四、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五、代理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不得接受。
六、对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国举办比赛活动统一承揽的广告,国内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变更,否则不得发布。
七、体育广告内容涉及卷烟和烈性酒的,必须遵守我国的管理规定:
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做广告;
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卷烟、烈性酒广告;
4.卷烟、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标图案。
八、企业赞助的广告性服装、体育器械、用品、纪念品等实物,只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销售。
九、经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对体育场馆原有广告可临时复盖或迁移。场馆及广告客户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补偿。
十、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它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十一、体育场馆设置国内、国外广告的比例和位置要合理安排,不得用外商广告挤国内广告。
十二、筹集赞助性体育活动的资金、实物,必须按照申请和批准的数额承办,不得任意向企业索取资金、实物,不得接受与比赛和训练无关的实物。所收广告费及实物必须单独立帐,并严格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使用。禁止将广告费用于福利开支。
十三、体育活动结束六十天内,主办单位应将广告费收支结算报送财政、审计机关。广告费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留作下次活动使用,或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作为体育事业的补充经费。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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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0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商业职工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商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商业企业、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第三条 商业职工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商业办教育,办好教育促商业”,为商业现代化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全面提高商业队伍的素质。
本规定所称商业职工,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条 商业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商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初等和中等文化教育、中等和高等专业教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使商业职工普遍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素质,更好地为商业工作服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补充、增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使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解决专业技术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商业职工教育的重点是岗位培训。开展岗位培训要从商业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贯彻“按需施教,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坚持面向生产和业务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培训形式应灵活多样,因地因人制宜。岗位培训应突出能力培训,着力于提高广大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关键岗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商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商业职工教育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和检查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职工学习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商业职工学习享受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学习。
凡经企业事业单位选送参加学习和培训的职工,其学杂费应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参加学习的时间,由单位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统筹安排。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其他人员平均不少于六天。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各种证书后,按国家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并列为选拔、使用和晋升的必要依据之一。
(四)可向单位领导、职代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当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三十天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八条 商业职工学习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参加学习和培训后,应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二)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应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确定毕业(结业)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职工教育管理机构
第九条 商业职工教育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在开展管理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中,以商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为主。
第十条 各级商业部门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地(市)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商业企业要设职工教育机构,县以下商业部门和小型商业企业要有专人负责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把职工教育列入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把职工教育工作做为考核各单位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企业上等级和评先进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商业部负责全国商业职工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商业职工教育的具体政策和规定,编制商业职工教育长期规划;
(二)对部属成人高等院校进行业务指导,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以下简称省)高、中等职工学校培训师资,为各级商业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三)组织指导商业专门人才调查和预测,规划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审定商业职工教育通用教材,组织教材评选活动和推荐优秀教材;
(四)组织地(市)以上商业领导干部、大中型企业经理(厂长)、党委书记以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岗位职务培训,制定规范、标准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五)组织指导商业职工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总结交流商业职工教育经验,推动商业职工教育的发展。
第十三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商业职工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商业部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职工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省商业职工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推动执行;
(三)规划本省商业职工教育的教材建设,承担教材编写任务,推荐适用于本地区的教材;
(四)统筹安排商业职工的各类培训,管理所属职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本省师资培训;
(五)为本省各级商业部门开展职工教育提供信息和咨询,组织发展联合办学,研究解决职工教育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总结推广各地的办学经验,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的研究;
(六)组织本省较高层次商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地(市)、县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县的商业职工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并推动执行;
(二)管理所属职工学校,组织开展协作活动,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三)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工作;
(四)总结推广先进企业办学经验,进行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检查所属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做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把职工教育列入本单位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把职工教育纳入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职工培训任务、培训方式,并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考核,要保证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并教育职工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对单位选派参加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职工应合理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岗位规范、等级标准时,可以根据需要做必要的调整补充,或参照上级要求订出本单位的岗位标准,并适时开展各种教育和培训;
(四)根据开展职工培训的需要,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应占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
(五)按有关规定拨付职工教育经费;
(六)妥善解决职工教育校舍,保证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达到职工人均零点三至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校舍面积可以系统为单位计算),校舍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教学必须遵循职工教育规律,适应职工教育特点,强调实用性、针对性,破除普教模式,突出能力培训。
第十七条 商业职工教育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在进行文化、业务技术教育的同时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八条 商业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教学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为企业长远发展和当前工作服务,各种教育培训应坚持短期、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以行业为主,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岗位培训考核和发证制度。
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凡举办承认技术等级的培训,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的职工教育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相应的教学计划、师资、教材、教学设施。要严格考核制度,保证教学和培训质量。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办学单位的教学、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质量。

第五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了解职工教育理论及与教育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知织,熟悉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具有高于所担任的教育和培训层次的文化专业水平,对专职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兼职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职务相适应的文化专业水平、管理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纳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职务评聘、晋级、调资、住房分配、生活福利和奖金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同层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职工院校、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各方面待遇应与普通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

第六章 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商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足部分,凡属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其他职工培训费用,可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商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在事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在包干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工会经费中百分之二十五,应用于职工教育。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主管职工教育的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凡有条件办学而不办学的单位,其教育经费上缴主管部门,统一用于职工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职工教育基金会,通过集体集资,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资举办商业职工教育。

第七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对认真实施本规定,并在商业职工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学习成绩优秀或自学成才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加评选先进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职工教育负责人不得晋级、提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商业职工,分别由所在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经本单位批准参加学习或培训的职工,经考核不合格者,学杂费不予报销;
(二)在学习或培训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学习或培训资格,并向单位退还培训费用,所在单位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者,应按协议偿付其全部费用;
(四)对不服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拒绝参加学习或培训的职工,单位可调离其工作。
职工对所在单位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商业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61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2005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5月)

  为切实做好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2005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主要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一)滑坡、崩塌。2004年全省共发生滑坡、崩塌灾害14起,规模均为小型。滑坡、崩塌灾害集中在6月下旬的主汛期,均发生在镇江、南京、连云港、徐州的低山丘陵地区,其中镇江8起、南京2起、连云港2起、徐州1起。因2004年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远低于2003年,所以山体滑坡、崩塌灾害较2003年减少138起。2004年发生的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但灾害点均发生在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居民区,导致交通受阻,居民房屋受损。
  (二)地面塌陷。2004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地面塌陷灾害7起,比2003年增加4起,其中岩溶地面塌陷2起,采矿地面塌陷5起,分布在徐州市、南京市和苏州市。塌陷共造成2间民房倒塌,55户222间民房不同程度的受损,7户村民20人搬迁撤离。
  (三)地面沉降和地裂缝。2004年度江苏省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发生在苏锡常地区和沿海地区。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速率有所减缓,但由于地面沉降的滞后作用,沉降仍在继续发展中。根据2004年监测资料,苏锡常地区累计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面积约6000平方公里。与2003年相比,平面上沉降区面积基本没有扩大,但垂向上地面沉降仍在继续,年沉降速率多在10-25毫米之间。其中苏州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年地面沉降速率分别为8.8毫米、18.5毫米、7.6毫米,与2003年相比沉降速率分别降低了12%、23%、33%。沿海地区的地面沉降已普遍存在,截止2004年底,累计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分布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最大累计沉降量达1259毫米(大丰市大中镇)。
  截止2004年,苏锡常地区共发现地裂缝20多处,通过监测,该区尚有部分地裂缝仍处于活动状态,地裂缝灾害还处于高发期。
  二、2005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与防治重点
  据有关部门预测,2005年我省降雨量将高于2004年,降雨主要集中在汛期。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历年地质灾害发生规律与特点,结合降雨趋势分析,2005年滑坡、崩塌灾害的发生数量将呈增多趋势,为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及早布署防治工作。
  (一)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南京市、镇江市、连云港市、宜兴、盱眙、句容等低山丘陵、岗地地区是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这些地区仍存在多处滑坡、崩塌隐患点,威胁附近的居民、道路、工程设施以及风景旅游区的安全。滑坡、崩塌灾害的重点防范期是6-9月。
  近几年,我省因矿山开采引起的山体滑坡、崩塌灾害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各地要加强对露采矿山采矿宕口高陡边坡、矿山尾矿堆场、尾矿坝等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
  (二)地面塌陷灾害重点防治区。徐州市的九里、贾汪区、沛县、铜山县等矿山采空区,丰县、沛县软土塌陷区,徐州市新生街等处岩溶塌陷区,南京市的江宁、雨花台区等矿山采空区,宜兴市查林村岩溶塌陷区,苏州市吴中、高新区的矿山采空区以及吴中区西山镇岩溶塌陷区,均为地面塌陷灾害重点防治区。这些地区具备地面塌陷条件,每年都有地面塌陷灾害发生,其中部分地区的地面塌陷区范围还在扩大,处于不稳定状态,直接威胁周围建筑物、重要道路、风景区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重点防治区。苏锡常地区、阜宁、射阳、盐城市—大丰市以及如东—启东一带是地面沉降灾害重点防治区。这些地区应重点加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地面沉降的监测工作;苏锡常地区应加快地下水禁采工作,其他地区应严格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常州市、无锡市、江阴市和张家港市要加强地裂缝灾害的防治,加强地裂缝监测,对因地裂缝造成的危房进行一次普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2004年,我省已启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在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2005年,应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研究,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各地要根据预报预警的信息,及时部署巡查和群测群防工作,切实有效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反应系统,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地应急预案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健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报告制度。对已发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汛期前各地要组织认真检查。重大隐患点要划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专业部门和受危害部门要加强灾源区和成灾害危险区的监测工作,落实监测责任人。各地若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各地对于已列入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早实施,加强治理项目工程管理,确保治理工程质量。
  (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规划编制。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尚未开展编制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落实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2005年全省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分布一览表
  
  附件:

 

序号
编号
灾 害 点 位 置
灾害类型
灾害现状和危害

1
NJ 001
南京市鼓楼区八字山西坡
滑坡
发生滑坡2处, 不稳定,威胁休闲居民安全

2
NJ 002
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公路东侧
崩塌隐患
存在多处滑坡、崩塌隐患,威胁道路以及过往行人、车辆和坡顶围墙安全

3
NJ 003
南京市鼓楼区国防园北坡
滑坡
发生滑坡1处,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人员安全

4
NJ 004
南京市鼓楼区清凉山西南坡
滑坡
发生滑坡1处,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行人安全

5
NJ 005
南京市下关区幕府山
滑坡隐患
存在多处滑坡、崩塌隐患,威胁沿江道路、厂房以及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

6
NJ 006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61号
崩塌
发生崩塌1处,不稳定,威胁斜坡体东侧人行道及3户居民安全

7
NJ 007
南京市栖霞区笆斗山
滑坡
发生滑坡1处,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行人安全

8
NJ 008
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中学
滑坡
发生滑坡4处,不稳定,威胁校园师生、建筑安全

9
NJ 009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镇北村
滑坡
发生滑坡1处,不稳定,威胁坡边民房15间,20人安全

10
NJ 010
南京市栖霞区下梅墓
滑坡
发生滑坡1处,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行人安全

11
NJ 011
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铁矿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农田、山林以及行人安全

12
NJ 012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三山村南
崩塌隐患
崩塌隐患1处,不稳定,威胁4人,平房20间安全

13
NJ 013
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镇点将台山—鸽子山
滑坡
发生滑坡11次,不稳定,威胁坡前居民安全

14
NJ 014
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
滑坡
发生滑坡2次,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行人安全

15
NJ 015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护国村
滑坡
存在大型滑坡隐患,威胁8人、坡边公路安全

16
NJ 016
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果园村
滑坡
发生滑坡1次,存在多处滑坡隐患,不稳定,威胁6人、平房10间安全

17
NJ 017
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环山南路
滑坡
发生滑坡1次,存在滑坡隐患,不稳定,威胁10人、16间平房

18
NJ 018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铁矿采空区
地面塌陷
发生较大规模地面塌陷,威胁行人和生产安全

19
NJ 019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谷里铜矿采空区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行人及农田安全

20
NJ 020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安基山铜矿采空区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行人及农田安全

21
NJ 021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九华山铜矿采空区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行人、道路及农田安全

22
NJ 022
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铜井金矿一带采空区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行人及农田安全

23
NJ 023
南京市江宁区云台山一带铁矿采空区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不稳定,威胁行人、道路、建筑及农田安全

24
NT001
南通市狼山鼎新庵前挡土墙
滑坡隐患
不稳定

25
CZ001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国家623电台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基础下沉,电台天线地基绝缘瓷屡次破碎。

26
CZ002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瑶头—大坟头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

27
CZ003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自来水厂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造成60余户民房及单位房屋损坏。

28
CZ004
常州市戚墅堰区沈家塘村(第三制药厂一带)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数十套。

29
CZ005
常州溧阳市横涧镇灵官村2-6号
滑坡
存在滑坡隐患,威胁6户18人安全

30
CZ006
常州溧阳市平桥镇里峰岕57-59号
滑坡
存在滑坡隐患,威胁3户9人安全

31
CZ007
常州溧阳市平桥镇里峰岕48-49号
滑坡
存在滑坡隐患,威胁2户6人安全

32
SZ001
苏州张家港塘桥杨圆村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一百多套

33
SZ002
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五峰庙旁
滑崩
存在滑崩隐患,威胁某部队营房

34
SZ003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圣恩寺
滑崩
存在滑崩隐患,威胁公路、来往车辆、人员安全

35
SZ004
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思顾山南东坡
崩塌隐患
威胁1间工棚及作业人员安全

36
SZ005
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真山
崩塌隐患
威胁坡边工棚及作业人员安全

37
SZ006
苏州市高新区阳山
滑坡、地面塌陷
威胁附近居民、游人及建筑物

38
SZ007
苏州吴江市松陵汽车站东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房屋倾斜,地面明显不均匀沉降

39
WX001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市法院—市体育馆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一百多套

40
WX002
无锡市锡山区石塘湾西蔡因果岸—秦巷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数十套

41
WX003
无锡市锡山区查桥山河村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数十套

42
WX004
无锡市锡山区洛社贾巷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

43
WX005
无锡江阴市河塘中心镇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危房一百多套

44
WX006
无锡江阴市河塘长泾镇
地裂缝
地裂缝发育

45
WX007
无锡宜兴市茗岭镇龙池村
滑坡
不稳定

46
WX008
无锡宜兴市茗岭镇平原村
滑坡
滑坡稳定性差,威胁居民房屋

47
WX009
无锡宜兴市太华镇襄阳村
滑坡
小型滑坡,稳定性差,威胁公路及民房

48
WX010
无锡宜兴市太华镇新华村
崩塌
稳定性差,对居民威胁大

49
WX011
无锡宜兴市环科园查林村
岩溶塌陷
不稳定,威胁变电所2号塔

50
LYG 001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西山村桃园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19户,95人

51
LYG 002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东磊村
滑坡
中型巨石土体滑坡,威胁19户,75人,90间房屋

52
LYG 003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山东村七组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18户,73人

53
LYG 004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渔湾村渔湾风景区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11户,40人

54
LYG005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渔湾村一组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一组部分住户

55
LYG006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东磊村一组
滑坡
小型土体滑坡,威胁4户,12人

56
LYG007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东磊村六组
滑坡
小型土体滑坡,威胁3户,13人

57
LYG008
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山东村十组
不稳定斜坡
小型,威胁13户村民

58
LYG009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磷矿东山及西山矿区
地面塌陷
大型,威胁矿区及临近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9
LYG010
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乡孔望山村
滑坡
小型土体滑坡,堵塞河道、威胁娱乐城的安全

60
LYG011
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乡魏庵村东巷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居民1户,4人

61
LYG012
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乡云门寺一组
滑坡
中型土体滑坡,威胁居民18户,70人

62
LYG013
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村西山组
滑坡
小型土体滑坡,威胁居民19户

63
LYG014
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白果树村五组
滑坡
小型土体滑坡,威胁居民5户,29人,财产40万元

64
XY001
盱眙县第一山公园
滑坡
不稳定,威胁3户10人安全

65
XY002
盱眙县宝积山路20-2号
滑坡
不稳定,威胁2户6人安全

66
XY003
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上郢
滑坡
不稳定,威胁2户6人安全

67
XY004
盱眙县仇集镇演法村胡巷—徐郢路边
滑坡
不稳定,威胁道路、来往车辆、人员安全

68
XY 005
盱眙县河桥镇将郢村阴牌组
滑坡
不稳定,威胁3户居民以及水库坝的安全

69
XY 006
盱眙县仇集镇明山村丁郢组
滑坡
不稳定,威胁3户10人安全

70
XY 007
盱眙县仇集镇朱刘村大港
滑坡
不稳定,威胁1户6人安全

71
XY 008
盱眙县仇集镇风山村孙郢
滑坡
不稳定,威胁2户9人安全

72
XY 009
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山嘴组
滑坡
不稳定,威胁3户12人安全

73
XY 010
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古来组
滑坡
不稳定,威胁10户40人安全

74
XY 011
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
滑坡
不稳定,威胁财产30万元

75
XY012
盱眙县王店乡民建村夏管庄
滑坡
不稳定,威胁1户3人安全

76
XY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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