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7:08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3〕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特制定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现印发你们。
  本示范大纲适用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执行。

  附件: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438487565977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第一章 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历史 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主要控股子公司。 二、业务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行业地位和 竞争优势;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含境外 业务)。
三、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 偿债能力分析;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资产负 债表。
   第二章 本期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债券发行的必要性
   债券发行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 构,推动企业业务发展,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丰富香港债 券市场发债主体,促进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分析。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

   债券发行人资格、发债与市场需求,发债资金投向及管理符 合有关国家政策及战略导向,以及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的可行性 分析。

第三章 债券发行方案
一、债券发行概要
   主要包括:发行人、拟发行规模、债券类型、债券期限、利 率形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说 明本期债券是否使用评级和担保及相关计划,不评级的提供承销 机构等给出的内部评级)。
二、发债资金用途
   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情况、收购合同、意向书签订情况及其他等(相关文件以附件形 式提交)。
三、偿债保障措施
   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及担 保等各方面分析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第四章 债券发行计划
一、发行预期
   结合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情况及发行规模、期限、担保、评 级等市场因素分析本期债券的预期发行情况。 二、拟定发行工作时间表
详细介绍本期债券如获批复后的发行工作时间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 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 号) 要求随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6年01月10日

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检办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内部机构的调整变化,去年一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专门发函([1995]高检办发第14号),对报送文件材料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多数地方执行的比较好,但也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影响了文件的传递速度和办文效率。为了保证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文件、材料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办理,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件、材料(包括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在信封上请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二、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及其有关处、室办理的文件、材料,请在信封上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XX处收”。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 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 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也可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和新闻官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设新闻发言人。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中外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