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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4:30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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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5日选举曹建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3年3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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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8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6]18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

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198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7月30日〔80〕沪高法民字154号函收悉。
关于你院请示的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8月以来,本市一些区、县法院先后收到和接待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来信来访六起。其情况主要是在本市的一方以对方长期与家庭不通音讯,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或双方虽有通信联系,但本市一方迫于政治压力,以种种理由,
坚决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现在,随着中美建交以及我对台政策的变化,原来下落不明的,已有了下落,他们又取得了联系。于是本市一方(都是女方)因自己离婚后并未再婚,双方年纪已老(年龄最小的五十二岁,高的七十二岁),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后,能以配偶身份
出国(境)与亲人团聚或动员亲人回来,而外出一方考虑到将来叶落归根,则以未收到判决书不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恳求法院准予他们复婚。他们的子女也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父母复婚,全家团圆。
对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海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答复她们通知在外的一方回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实际上难以做到,个别的至今未把离婚情况告诉对方,当然不愿通知对方回来办理复婚手续。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感到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经与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联系,一致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发展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业出发,在不违背我国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办法,尽力促进
这类人员的家庭团聚。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在外一方的当事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本市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
(三)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他们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须提供无配偶的证明,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或我驻外使馆认证。
原审人民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处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四)台湾同胞要求与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律师或工作单位为他们出具无配偶的证明,寄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三)条二款办理。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对方,恢复通讯后双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的,现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确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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