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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4:12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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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大会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第九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四条 各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专委会代表小组活动,由相应的市人大专委会组织。

  驻厦部队的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十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协调实施视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委会具体负责,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执法检查项目、专项报告、议案办理、专题调研等进行视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

  (四)由代表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持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进行。代表在持证视察前,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原选举单位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要求,协助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以书面报告为主。各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个部分构成。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确,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第二十六条 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形式和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对大会秘书处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议案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代表议案的内容、格式要求的,应当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三)提出并起草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四)负责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一般督办、回复、征求代表意见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分级负责、沟通协调、答复反馈等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转为代表建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和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中确定部分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委会负责重点跟踪督办。

  第三十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委会督促办理工作。

  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推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代表活动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平衡,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代表集中学习、政情通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进行认真准备,做好与代表活动有关的调研工作,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向参加活动的代表提供与活动内容、视察单位有关的背景资料,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代表活动前,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代表。

  第三十八条 活动过程中,一般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的汇报,进行现场视察,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九条 代表小组应当汇总代表在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机关、组织。要求反馈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

  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视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条 代表小组要提高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出勤率,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建立代表活动考勤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活动记录,每年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汇总统计。

  第四十一条 闭会期间,每年在全体代表中通报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市人大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委会会议,参与专委会的视察、调研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的法规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所在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政情通报会,邀请市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可以将有关材料印发代表。

  第四十八条 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重要信息资料等,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杂志。

  各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区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九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区人大、镇人大代表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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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2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市区澄海区、潮阳区和潮南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在各自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逐步推广到各中心镇,具体办法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
第六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用量不足10立方米的;
(二)受交通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难以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下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对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按规定补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就定性而言,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与法律不符的,是错误,反之,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就是正确的。案件定性正确与否,衡量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原则的重要内容。
  
  与事实相符,是指办案人员通过搜集或审查证据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这里的相符并非要求两者要完全契合,允许存在差别和矛盾,只要这些差别和矛盾不影响到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允许的。因为案件发生后,再去搜查证据,已经不可能完全恢复案发当时的原貌,与客观事实有差距是正常的现象。

  与法律相符,是指从证据中提取出来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法律规定可以细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从法律事实中都能找到,就是与法律相符。如何准确把握好法律事实与法律相符呢?最佳答案就是经验。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在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的基础上,经验对刑事检察定性正确与否起决定性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种定性才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不明确时,才能允许有不同意见甚至相互矛盾的意见共存。定性准确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所在,相当于抓住了主要矛盾,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反之,定性不准确,不仅解决不了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且必然产生新的矛盾,无法充足犯罪构成要件,极易引起办案思维混乱。案件定性能否准确,将是对检察官法律知识、经验的考验,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更是严峻的考验。
  
  在案件定性的问题上,如果是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作出批捕、起诉决定,除非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否则就是不正常的,一定是出了问题。要么是事实没有完全弄清楚,要么是法律没有完全搞明白。如果事实弄清楚了,法律搞明白了,那么正确答案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在办案人员脑海中,而且这个正确答案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会使其他的意见自动退避消失。当前检察系统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远远达不到清楚、明白的境地,对有不同意见存在,大家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这恰恰是检察系统办案中可能出现错案最大的隐患之所在。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办案如同表演,检察官就是演员。一个案件到了手中,开始办案就是演员开始表演,其中核心要领就是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检察官要将功夫下到办案之外,只有将功夫做到家,上台表演才能得心应手,事半功倍。可是,许多检察官本末倒置,平时不用功,只有案件到手上,将功夫用到看案卷,查法律上,这样做相当于即兴表演,即便是专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普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就更大了。这样办案的结果就是对案件定性经常抓不住要害,困惑不已,事倍功半,并且出差错的可能很大。
  
  要理解好案件事实,客观上对知识的广度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计算机学,法医学,财会学,统计学,金融学,民法等等,起码的基本知识一定要具备,否则,办案中无法理解好案件事实,做到事实清楚。例如,著名许霆案,大家争执不下,原因就是钱如何到许霆手里的,没有弄清楚,结果不同的人作不同的猜测,有的说是银行错给的,有的说是许霆偷的,有的说是许霆骗的等等,谁也说服不了谁。要弄清楚钱是如何到许霆手里去的,必须具备银行电脑网络和ATM机运行程序方面的知识,搞清楚了这些东西,定性的结论自然就出现了,没有任何人会有异议。只要大家平时多积累,遇到问题多学多问,就能够做到的,并不是需要达到精通的程度。
  
  准确适用法律,实际就是要掌握好一门科学,叫刑法应用学。这是人人在大学里都没有学过的一门崭新课程,其内容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加3000个以上的典型案例。这需要自学,当你把刑法及其释义、司法解释及其理解和适用等反复学习三至四遍,寻找案例书籍学习并将至少3000个典型案件装在头脑中,理论学习与案例学习交叉进行,你所具有的刑事案件的定性观将产生质的飞跃。一个案件摆到你面前时,头脑对案件定性的思维将变得条理清晰,正确答案一定会现身,而且,不管别人提出多少种不同意见,你都能明白对方的问题出在哪,这就是刑事检察定性的最高境界。不少法律人,甚至专家学者,在对案件定性表达意见时,有一种表达方式很流行——倾向于某种意见,实际的潜台词就是自己没有把握,让你自己去研究。这绝对不是办案高手表达意见的方式,高手的意见是一定是肯定的,答案是唯一且排他的,只有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除外。

  积累经验是办案高手成长必由之路。办案中遇到的案件有许多是重复性质的,这类案件办五十件和办一件积累的经验相当,所以快速积累经验的办法就是多读案例书。一本书中的案例都是不同的,且一般具有典型性。办一年案所积累的经验远不如读一本书,一年中花时间多读几本书,作好笔记,将相当于你多办好几年案,多办案再加多读书,坚持几年下来,你就会大有长进的,只要能坚持十年,将傲视群雄,成就刑事检察的办案高手。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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