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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20:56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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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和我部党组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办可不办的培训班次列入计划,不得以会代训,不得以训代会。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急需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训应优先安排在我部北安河、兴城、北戴河三个培训基地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总数的50%。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努力提高培训实效。要围绕培训主题加强调研,认真听取培训对象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利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培训授课水平,努力安排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和一定讲课技巧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授课,鼓励学员互相借鉴学习。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

  三、勤俭节约抓好实施。培训全过程都要简约俭朴,务求实效。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如需留资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移动存储介质载体。培训期间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宴请学员,培训班一律安排自助餐或便餐,办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学员赠送的礼品和宴请。学员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互赠礼品,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学风管理。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我部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学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效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如实向所在单位反馈。我部系统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要严守纪律,发挥表率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实效。对于培训效果较差的班次,要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培训主办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暂停当年培训计划、核减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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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指导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现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重点

本次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重点商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出口食品特别是列入HACCP验证的六大类食品,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产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农产品,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工业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等。

重点单位:1. 曾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疫病疫情、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原料基地、种植、养殖场;2. 曾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预警、通报、退货、召回的企业;3. 国内外媒体曝光的企业;4. 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5. 发生过不诚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二、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保证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完善和健全出口玩具、服装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管模式。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加强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农兽药,是否检出疫病疫情或致病微生物,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并抄报总局,同时禁止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总局将统一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原料基地名单。

(二)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具有食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原辅料验收控制保障方法,企业的原辅料供应来源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加工出口产量需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检查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或已被取消资格的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出口食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是否规范到位,食品召回制度及渠道是否完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通过全面清查,将出口食品所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查整治中,要严防不合格食品出口和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退市和召回。对清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针对已实施源头控制、但仍在成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的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查,及时发现在源头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针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口岸、堆场、冷库、批发市场、废料加工厂等敏感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有效提高疫病疫情截获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检测、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严格查处未获得许可而出口实施质量许可商品的行为;全面开展对已获质量许可企业的清查整治,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召回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许可证暂停期间产品不准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9至12月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新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凭证报检、产地检验,对首件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鉴定,对油漆等敏感原料供货商实施备案制度,加大对市场采购玩具的整治力度;加大出口玩具口岸查验的力度,坚决杜绝“三无”(无质量许可证、无原料安全项目控制体系、无首件和产品检测)企业玩具的出口。加大对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和抽批比例以及加强安全项目控制体系的建立。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沙滩车列入临时出口强制检验产品后,要实行批批检验。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和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六)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七)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逃漏检行为的查处,严防企业以调换、夹带或不如实申报等方式违法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等非法行为,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的,或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直属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探索,通过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堵塞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二是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有效发挥进出口商品预警功能;三是建立健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与应急反应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上网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一个重要专项。各直属局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细化、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内容、时限、措施等,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各直属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认真抓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切实解决悬而未决、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勤于调研思考,勇于探索实践,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直属局要抓基层、强基础,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基层,将精神和要求传递到最终端,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禁止执法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及执法扰民等行为。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治不力、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各直属局要组织对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直属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整治行动的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报道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总结,认真验收。

各直属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及时推广整治行动的典型和经验,通报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组织验收,确保各项要求都能得到有效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上报总局通关司。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

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编印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向总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每日向总局报1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有关做法、成果、建议等重要信息,每周报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敏感货物处理等有关业务统计信息。



联系人:许书良、李辉

电话:010-82261774、82261786

传真:010-82260141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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