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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21:43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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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音〔20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华书店总店,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音像出版标准化管理,根据《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新出技〔2000]40号),新闻出版署决定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此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二OOO年九月一日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音像制品条码由12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略])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略])。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
  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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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2004年11月30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发电[2004]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周边国家已先后报告发生禽流感疫情。目前我国局部地区也报告有禽流感流行。为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禽流感疫情向人间播散,现就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疫情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做好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当地防控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病死禽和养殖人员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并逐级上报。
对高暴露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检测,对其家属(包括儿童)进行医学观察。高暴露人群指兽医和从事动物的饲养、贩运和屠宰的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离疫点最近的综合医院进行主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人以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和分离。
三、医疗机构要坚持对流感病人、死亡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网络直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核实疫情处理现场的有关情况,要求每日逐级上报。
五、加强饮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居民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和家禽养殖户做好环境卫生及家禽粪便的消毒处理。
六、组织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卫生,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不饮用生水和不食用不洁食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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