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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6:04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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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科委 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科委 财政厅



第一条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性质及来源
专项资金是政府性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贴息、无偿投入、补充资本金和临时借用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以带动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达到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植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拉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每年安排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专项拨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资金用途
1.用于企业贷款贴息。
2.用于企业开发、应用高新技术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本金注入(一定时间内依法可以收回,办法另订)。
4.用于不超过二年期限的短期临时借款(无息不收占用费,但需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基本条件
1.申请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近二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A”以上。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由懂经营管理,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30%以上,具有引进、消化、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五条 重点支持对象
1.列入国家确定支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含软件)及微电子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仪器设备、环保设备、优势资源的精深加工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2.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
3.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财源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1.申请使用省专项资金的项目,省直企业和省属科研院所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地、市、县企业由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审查、申报。
2.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评定后,择优选出支持对象。
3.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对有关企业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和自筹资金到位凭证等所需证明凭据进行确认后,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拨付
(1)贷款贴息资金:地、市(县)属企业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局转拨;省属企业和科研院所由财政厅直接拨付。
(2)短期借款及注入资本金资金,由省科委转拨。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季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2.省科委、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或停止其投资,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项目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法律公证等业务开支,可按不超过当年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0.5%掌握使用。每年初由省科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复后执行。
4.各级审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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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基[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省、市在中上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要求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教会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国际竞争目趋激烈,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在千万计的专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当代中小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多是独生子女,随着生理、心理的雪育和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有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学生 健康成长产生不良的影响,严重的会使学生出现行为障碍或人格缺陷。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有一个和谐宽松的良好环境,而且需要帮助他们掌握调控自我,发展自我的方法与能力。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培养跨世纪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中小学生及时有效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教师、家长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教育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2、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3、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4、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要把教师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科学辅导与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动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二是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
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以下一些途径:
  1、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都应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2、除与原有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及青春期教育等相关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进行外,还可利用活动课、班团队活动,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对小学生也可通过组织有关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游戏、娱乐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和方法,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3、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
  4、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和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以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式去影响和教育女子。
  心理健康教育要讲求实效,把形式和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方式和所需时间,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行安排。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队伍和条件保障
  搞好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条件。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要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使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取得证书的教师,还要从事专职心理咨询(辅导)教师资格认证。对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达不到要求的,绝不能随意安排做专职心理咨询教师。未配备合格心理咨询教师的学校,暂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的领导下,以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为主体、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对每个教师都应提出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使教师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要创设和构建一个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环境,学校的每一位教师都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心理健康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大中城市具有条件的中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同时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研究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和与各类学科教育的关系。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的办法和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德育处或基(普)教处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心理健康教育。
  已经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地方和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和深入;目前还未开展教育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大中城市有条件的中小学要逐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小城镇及农村的中小学民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将制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设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委员会,委托部分地区和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的全面研究与实验,以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
  六、当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心理健康教育尽管在一些地区已进行了10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也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但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就全国而言,这项工作还是刚刚起步,相当多的学校从思想认识、师资水平到必要的条件还难以适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因此,各地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展这项教育。可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能一哄而起。
  2、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密切的联系,但汉有用德育工作来代替,也不能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除了教师辅导参考用书外,不要编印学生用教材,更不能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材。
  3、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它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学生的心理问题要严格保密。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2000年12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性病。

第四条 性病防治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性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管理。

公安、民政、工商、物价、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性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预防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全市性病防治中心。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以及性病的检测、疫情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健全监测报告网络。

第九条 在性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一次性医疗器具、用品。

第十条 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性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等可能引起性病传播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性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卫生管理,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教育。

前款所列经营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组织直接接触顾客的人员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予上岗。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将性病检查作为检查项目。被查出性病的病人及感染者应当离岗治疗,在治愈前不得从事易使性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列经营单位对毛巾、卧具、浴具、坐便器等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检查发现患有性病的,应当提出治疗、处理意见。对患艾滋病、梅毒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四条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对血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性病流行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章 治疗

第十六条 从事性病诊治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适合从事性病诊治的固定场所,设有诊室、检查室、检验室等用房60平方米以上;

(三)有专门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主治医师以上人员2名以上,检验师(士)1人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实验室,有净化工作台、二氧化碳培养箱、干燥箱、普通培养箱、暗视野显微镜等必要的辅助诊断设备;

(五)具有诊断治疗性病所必需的消毒隔离条件;

(六)建立相应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应当及时到性病诊治单位进行诊断治疗,如实提供性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遵照医嘱接受检查治疗。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传播性病。

第十八条 性病诊治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及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对艾滋病患者的监测与防治按照《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性病诊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性病诊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性病诊治机构和个人提供场所从事性病诊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性病诊治的单位,其内部性病诊治机构不得租赁、承包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

第二十二条 性病诊治机构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性病检查治疗收费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检查治疗费、药品价格应当公开并明示。

第二十三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播放性病医疗广告。禁止散发、张贴、设置性病广告。

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医不得向广告经营者提供性病诊治的广告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性病诊治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患者利益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性病诊治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单位、性病诊治机构和个体医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性病报告卡》,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性病诊治机构提供有关性病发生、传播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疫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他人感染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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