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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47:29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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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6年4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和使用、核拨、支付、追偿和追缴,以及执法监督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用语释义
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返还的财产,以及通过恢复原状实施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的确认,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费用标准的计算,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坚持“统一规定,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全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市)以上财政机关和设立预算的乡、镇的财政机构,对依法由本级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实行分级管理;尚未设立预算的乡、镇的国家赔偿费用,由县(市)财政机关管理。
各级审计和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赔偿费用行使审计、监察职责。
县(市)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综合执法监督。
第五条 赔偿费用预算和使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和设立预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每年按上年度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3‰,编列本级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预算;尚未设立预算的乡、镇的国家赔偿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须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赔偿的,应当依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先行支付,支付后再向本级财政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向本级财政申请预拨。
以返还财产方式实施赔偿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偿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收受上交财产的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八条 核(预)拨赔偿费用的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应及时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需要预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的,应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机关申请预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
核(预)拨国家赔偿费用和返还财产的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具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一)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赔偿申请书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赔偿决定书;
(四)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凭证;
(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凭证;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机关规定应予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核(预)拨赔偿费用申请的审核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核(预)拨国家赔偿费用和返还财产的申请后30日内,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应予核(预)拨的赔偿费用和返还的财产,即时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财产返还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等;
(二)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即时写出建议书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不按规定上交罚没款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处理,并减拨或者不予核(预)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条 赔偿费用的追偿和追缴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向同级财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追偿的赔偿费用属财政已经核(预)拨的,应予上交财政。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外,由财政机关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
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编制、使用、核(预)拨、追偿和追缴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法和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综合执法监督,对违法的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适用解释机关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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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教职成〔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精神、学校活动、学校秩序和学校环境的集中体现,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促进中职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形成务实向上的校园文明风尚,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的原则。校园文化建设要以育人为目标,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导向、陶冶、凝聚、约束的教育作用。
  ——师生主体,校企共建的原则。师生员工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学校、行业、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建设校园文化。
  ——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的原则。认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体现民族文化特点、体现行业、企业文化特征,体现时代精神,开展学生喜闻乐见、富有成效的教育教学活动。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学校优秀文化传统,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需要,不断创新,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扎实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四)全面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在规范办学行为、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实践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务实向上、积极进取、敬业乐群、遵纪守法、崇尚实践的校风。要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育人能力,建设热爱职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钻研业务的教风。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严格班级和教学秩序管理,建设知荣明耻、乐观向上、热爱专业、勤奋好学、苦练技能的学风。要提炼体现学校特色和学校精神的校训,精心设计校徽,创作校歌。
  (五)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有机融入各项活动之中,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要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民族传统节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结合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升旗仪式、成人仪式、入党入团仪式等,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和课外兴趣小组的指导和管理,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多种活动。定期组织师生参观德育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瞻仰革命圣地,祭扫烈士墓,参观名胜古迹;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六)高度重视校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建设。加强校园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校园的整体环境要做到功能齐全、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室外绿化、室内美化、环境净化。重点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和时代特征,积极吸纳优秀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和行业、企业文化,结合学校特点,突出专业培养目标,集中反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学校精神。充分发挥板报、橱窗、图书馆、陈列室及模拟职业场景的宣传作用和校训、校徽、校歌、校报及校史等对学生的激励作用。精心布置各种场所,张贴富有职业特色的标语、名言以及劳动模范、创业典型、技术能手、优秀毕业生的画像,建造具有专业特色的雕塑、碑铭等,使校园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石都有利于学生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增强就业创业信心。
  (七)积极推动优秀企业文化进校园。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引进和融合优秀企业文化,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习惯,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学校到企业的跨越。加强学校教室环境建设,使之成为职业氛围浓厚、专业特色鲜明的学习场所。重视实习实训基地环境建设,通过展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的纪律、规范、流程,展示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优秀成果,展示行业劳动模范和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事迹,加强学生的职业养成训练,增强学生立志成才的信心。培养学生树立牢固的职业意识,提高学生适应未来工作环境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八)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育人作用。学校要根据网络特点,按照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建设融思想性、职业性、知识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络文化平台,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为师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贴吧、聊天室等交互栏目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杜绝各种违法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传播。要教育师生自觉遵守网络法规及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依法上网。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加强网上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三、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管理和保障
  (九)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建立切合实际的校园文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与检查,将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作为对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学校领导班子要把校园文化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学校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校园活动、校园设施、校园秩序和学生社团等的管理,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坚决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加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稳定的事端。积极争取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十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工作。学校主管部门要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校要把校园文化建设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中职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体系。教育科研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
                           教  育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 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法施工标准
第5条 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责、权、利,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全权负责,项目经理部要精干、高效。
2、参加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均应具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意识、竞争观念、创新观念、效益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3、工程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项目目标,各层次签定经济承包合同。
4、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5、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有效地控制工期,控制成本,坚持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6、运用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适当的奖惩办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施工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
7、作业层的编制做到精兵强将上战场,不拖家带口,工种配套,鼓励工人一专多能,提高施工生产效率。

第三章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第6条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企业经营思想,政治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有创新和改革意识。
2、具有主管工程项目的专业知识,业务指导能力和丰富的施工、技术、经济管理经验,能独立决策,勇于负责。
3、具有管理、组织和指挥才能,吃苦耐劳,能团结带领经理部全体人员搞好项目管理。
第7条 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或由企业内部协商产生,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竞争招聘,择优录取。
第8条 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上级审计完毕时止。任期期满后回原岗位或原业务系统安排工作。
第9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享有与该项目规模和劳务编制相应的项目组织指挥职权。
第10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铁道部有关各项规定。
2、在企业的计划管理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行自主经营,全面领导,全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共同实现项目目标。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需要,合理使用劳动力、资金、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工作。
5、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
6、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按主管单位要求,提供项目会计资料。
7、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利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调动项目内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8、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9、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信誉。
10、组织编制竣工文件、工程小结,并接受审计。
第11条 项目经理的权力:
1、工程项目的经营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2、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权,在管理机构内部对人员工作的分配和调整权。
3、有权建议、选择和组织参加项目施工的本企业劳务作业队,经企业批准有权选择外部劳务承包单位。
4、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岗位经济责任制,在政策和上级规定范围内,有奖金分配的自主权及项目内职工的奖惩权。
5、接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定有关协议、合同。
6、有部分零星物资的采购权。
第12条 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按项目法施工的管理层。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内部择优选配。人员结构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定的政治工作人员。
第13条 项目经理部的成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14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奖金待遇必须和项目效益及个人的德、能、勤、绩挂钩,项目结束后,企业法人代表应根据项目盈利和完成上交税利情况,对项目经理和经理部予以奖励。
第15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提升、晋级、调资、住房等均与原单位职工享受相同待遇。上级主管部门应保证项目经理部成员在项目结束后回原业务系统工作或再分配适当的工作。
第16条 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上级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定期、定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四章 项目承包合同
第17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共同达成的协议,其发包方为局(处、段)长,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经营生产积极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8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承包的工程范围、投资、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目标及要求。
2、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按照定包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奖,歉收受罚。
3、双方为实现合同条款应提供的保证条件。
4、考核、审计规定。
5、有关合同的管理方式。
第19条 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承包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并给予配合和支援,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进行考核,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
第20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发包方根据情节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按合同给予处罚或提出解除合同,予以免职,另行委派项目经理。
第21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项目劳务和机械管理
第22条 项目劳务组织的原则是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劳务。
项目劳务组织的方式可以整建制工程队为基础,调配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也可以打破原行政建制,抽调组建混合编组的施工队。
对被抽调部分劳务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给于劳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
第23条 投入项目的整建制劳务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投入单位自行负责,混合编组的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项目经理部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24条 劳务组建应以路内劳力为主,对于劳力缺口较大或技术工种不全的工程项目,可适量补充外部劳务,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劳务素质和数量,办理有关同工手续,按工程进度需要弹性使用。
第25条 项目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应以租赁为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租赁合同及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项目完工后,按合同规定,向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交还完好的机械设备。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中的党组织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6条 加强项目管理中党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作用及保证监督作用。根据项目规模,在项目经理部设置相应的临时党组织,配备适当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中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7条 要建立适应项目法施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项目施工中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七章 上级主管单位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28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人事、工资分配、财务管理、物资供应、机械保障、技术管理、多种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与项目组织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29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机关工作应和项目经理部工作密切结合,服务于施工项目,负责组织好下列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督、考核和评价。
2、负责选派项目经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3、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
4、为项目创造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保障条件。
5、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目之间的协调,疏通外部关系,为项目经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30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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