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1:58 浏览: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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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湖南、云南、海南三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学司〔1990〕061号通知精神,汇集高等学校系科、专业选组情况,尽早向考生公布。为了便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这一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凡未按我委建议选组的,有关省在公布前应予调整。
二、为了减少社会心理压力,支持三省改革试验,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时,除在总数上要不少于去年的招生数外,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选组原因而压缩某些专业在三省的招生计划。
试点省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在招生会上商定后,不再调整。
三、各高等学校要派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对改革有一定认识的教师和干部参加三省的录取工作。严格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科目组录取学生,并根据实际和可能尽量多投入一些机动数。录取中遇有特殊问题,招办和高校应本着相互配合、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各有关省应加强领导和对社会的宣传以及对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本着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有关省、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报告情况。
1991年1月2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
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5年教育实绩和保障辖区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6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6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6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二)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5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 容
项 目
分 值
指 标
教
育
实
绩
100分
管理体制
10分
10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办学职责
普及工作
8分
4
2、全面普及和完善15年教育
4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
26分
18
4、依法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4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4
6、加强教育规划,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教育均衡
化建设
20分
20
7、实施省四项工程和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教育改革
8分
4
8、深化新课程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
9、加强德育工作,降低中小学生犯罪率,提高学生思想品德
教育安全
6分
6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22分
8
11、2004年教育实事落实情况
10
1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管理工作
4
13、校容校貌、校园文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附加
10分
教育政策
10分
10
14、其它保障区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各地的收养登记工作已陆续开展起来。目前发现在办理收养登记的过程中,各地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认定,政策掌握不统一,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严格执行《收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此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孤儿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书( 正常死亡证明书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书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 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三、收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应严格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笔录归卷存档。对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收养登记机关应拒绝为其办理登记。若收养登记员审查不严,玩忽职守,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撤销其收养登记员资格或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以上各条在全国人大对如何认定孤儿和弃婴未作出新的解释前,望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199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