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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25:42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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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198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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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WTO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WTO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含过渡性审议,下同),参加WTO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及时提出方案。需要有关地方提供情况的,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重大事项,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决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并直接影响我国在WTO中的形象和声誉,务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今后,各地方、各部门应在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公布后、施行前,提供一段可进行评论并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得一公开就施行。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涉及企业或个人对我国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外文(主要是英文)翻译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紧急情况,由外经贸部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处理。
  三、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国政府WTO贸易政策咨询点,代表我国政府受理WTO成员、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咨询。对涉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作出解释的,或这些法律文件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法律信息方面的咨询,外经贸部应直接给予答复,必要时会商有关部门(地方)后答复。此外,考虑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专业性强,参照WTO其他成员的通行做法,在质检总局设立WTO/TBT和 SPS咨询点,负责TBT和SPS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并按照上述原则受理、答复有关咨询,业务上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其他部门和地方设立官方WTO贸易政策咨询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07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及协调,月湖区环卫处具体实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价格、房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以及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及垃圾清运数量、时间及线路等事项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轮清洁或车辆冲洗的措施。

   第七条 区环卫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驶离施工场地时及时将车轮清理或冲洗干净;

   (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拴牢。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防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第十三条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环卫处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时间等要求,由区环卫处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区环卫处指定的消纳场地。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河沟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区环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设置,由区环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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