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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9:31:30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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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 2003年2月1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省和市(地)级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地)、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举办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并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省级和市(地)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省、市(地)、县、乡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资助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资金应不低于人均10元。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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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统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67号)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有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行牲畜屠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2001〕120号)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认真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等行业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损失巨大,伤亡惨重。为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条重要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
首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任务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
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首先要在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方面落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目标和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在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
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与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以往事故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建筑物坍塌、客运交通事故以及“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一体)式企业、宾馆、商场
的火灾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时解决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巡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严格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坚
决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新安装的设备要保证质量合格,严禁使用无证制造的产品和伪劣产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继续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5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论企业经济状况如何,都要确保和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
矿山安全产条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并强化矿山安全监督职责,通过监察《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逐渐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变。
五、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积极组织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密切跟踪监控,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督促和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各地
区、各部门要把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危险源做到有效监控,同时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防止因危险源失管失控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每起
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抓住典型事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
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继续组织好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社会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不断推向深入。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安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做好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认真做好冬春两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冬春两季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目前,又逢春节临近,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繁忙,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铁路、民航、水路、道路交通的运输安全,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客运。要特别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恶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下决心进行停产、
停业整顿,杜绝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199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年,经济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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