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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1:58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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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1980年国家决算。
会议认为,1980年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这一年的国家财政为促进经济调整和支持生产发展,为发展文教卫生科学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主要的。在这个基础上,1980年的国家财政赤字比上年有所缩小。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认真执行国家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结果。
会议对1981年国家概算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国家财政由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的赤字转为收支基本平衡,这标志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它证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是正确的,根据这一方针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有成效的。会议还审议了1982年的国家预算收支指标,认为这个安排比较适当,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81年国家决算和1982年国家预算正式编成以后,予以审查批准。
会议认为,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的情况下,必须继续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解决好财政问题。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振奋精神,发展生产,增收节支,为继续保持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为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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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何以不如地方法院的文件有效力

   杨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介绍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有效执行。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后又制定《实施细则》,使这一法律规定从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全面落实。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一中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包括“房山灭门案”凶手张洪海、变态杀手李义江等在内的死刑重犯,临刑前都见到了他们的亲人。(《北京青年报》1月17日)
说句实话,我是看到这条消息,才知道原来北京市在2004年以前,死刑犯临刑前很难见到家属,才知道现在还有许多地方死刑犯临刑前很难见到家属。北京的死刑犯之所以率先得到如此待遇,还得益于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司法为民50条”的文件。
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中倒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法律词语语义上分析来看,“可以”的词语表述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应当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不准许。因此,死刑犯临刑前要见家属的,法院一般情况是要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准许。再者,从罪犯的权利和人性化的角度来看,让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是最起码的权利和最低的要求,何以至于不准许呢?然而,这一98年的司法解释,居然要在颁布后6年才能得以有效执行,并且还是借助于高院出台的“司法为民50条”这一文件的“壳”才得以上市。
从法律的位阶原则来,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规章、法规服从于法律,法律最终服从于宪法。然而,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却存在着严重的悖论,宪法高高在上,却比不得法律有效;法律很有尊严,却不没有司法解释有力;司法解释效力较高,却没有部门规章、地方的文件来得有用。《人民警察法》比不上“五条禁令”,现在我们看到司法解释比不上“司法为民50条”这种连地方规章都不是的文件。这种悖论的后面,其实仍然是权大还是法大的悖论,在人们观念中,仍然是权力要大于法律,他们更加遵从的仍然是权力。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但在实际上它的权威还不如司法解释,因为后者是法官的最高上司制定的,权力的鞭子在不远处等着法官,法官不敢怠慢;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有时又仍然比不上一些文件,因为这些文件是法官的直接上司制定的,权力的鞭子就在法官的身边。因此,他们愿意怠慢法律不敢怠慢司法解释,他们怠慢司法解释也不敢怠慢各种文件,法律的整个位阶原则给这种权大于法的观念给颠倒过来了。
然而,这个悖论不消除,我们就永远无法培育法律至上的精神,无法摆脱文件治国的怪圈,无法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北京市法院系统实现了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的做法固然可喜,但是,今后,我们更需要努力的是认认真真地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已有的规定,而不是出台更多的文件,让法律睡大觉就是在损害法律的权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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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批转《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归口协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批转《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归口协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28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统一协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53号)的精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归口协调审批管理办法》。此办法业经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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