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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7:39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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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鼓励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发展首都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京政发[2002]2号)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公正、公平、公开;

  (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好中择优。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六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有效期四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做好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质量管理、行业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组,其职责是:

  (一)提出评审的实施计划、建议;

  (二)按评审计划实施评审;

  (三)撰写现场评审报告和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三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或授权法人资格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条 工业企业申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采用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严格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量近三年来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申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企业近三年中有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鲁班奖等),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长城杯等)数量连续两届居全市建筑企业前列;

  (三)企业管理有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申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信经营,有良好的声誉,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并获得有关部门表彰;

  (二)服务质量和经济指标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职工队伍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质量意识、熟练地掌握了服务、操作技能;

  (三)具有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采取专家审查和消费者(用户)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方式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消费者(用户)调查、现场评审等。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以日常统计、调查、检测数据等资料为基础,以市场评审结果和消费者(用户)意见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符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条件,在自愿基础上,对照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自我评价,填写《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经行业主管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表及有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企业应按评审标准要求逐项提供有效性证明;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评审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对现场评审企业进行消费者(用户)意见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企业现场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后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标志为质量标志,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标志,并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不得冒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标志,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已获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但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继续获得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标志。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将对获奖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创新,持续改进,不断总结提高,创造出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一经查出由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评审办公室将予以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领导小组核定后,报请市政府撤消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杯。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国家或本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影响恶劣,且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有关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不得借评奖机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消其参与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工作的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原《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暂行办法》(技监质管发[200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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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等相关规定,为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更高要求,使贷款项目规划、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划管理,严把申报项目质量关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和行业贷款规划管理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利用外资战略、产业政策、重点发展领域,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考虑不同渠道国外贷款的投向、贷款条件,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突出地区、行业特点,认真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申报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需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外债偿债能力、国内配套资金能力、项目单位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合理提出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来源、金额,落实贷款偿还责任。

对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的申报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应商同级有关部门或经地方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除要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国内配套资金;

2、行业重点技术、新技术推广;

3、推动行业改革、机制创新示范作用显著。

其中对由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以及提供国内配套资金的申报项目,需附地方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有序开展贷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每年贷款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分别按不同贷款来源,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其中,受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受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8月份。国际农发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应按照我委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五)对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划确定的项目贷款额度、建设内容、年度谈判签约计划等开展工作。如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影响项目按计划谈判签约等,又未能及时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编制新的贷款规划时,取消存在上述问题的贷款备选项目。

二、严格贷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质量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贷款规划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根据年度贷款谈判签约计划,结合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尽早明确项目的审批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的有关机构;敦促项目单位尽早与贷款机构商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进度;制定工程建设、贷款资金使用和招标采购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及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

(七)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国内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就贷款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以及项目经济、财务效益等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结合国外贷款机构专家在项目鉴别、评估时提出的合理建议,优化项目建设和贷款使用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和贷款偿还方案及偿还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八)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保证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对内、对外工作中的权威性。要根据项目准备的程度和开展对外工作的要求,适时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实行审批制的贷款项目,一般应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准备,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框架方案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评估,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的要求,指导有关项目单位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做好贷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方案以及外债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要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机构的评估报告一致。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工作,提高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前,及时将审核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贷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的内容。对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能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内容的,应根据项目对内、对外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编制补充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十一)贷款的使用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实际需要,将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土建工程、设备材料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内容,适当、合理地用于培训、考察、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内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5%),不得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为减少项目余款和贷款的财务成本,项目投资中不可预见费部分,不再安排使用国外贷款,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项目投资中国外贷款的建设期利息,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合理地测算所需的贷款额度。

(十二)切实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合理地确定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比例。对一般的贷款项目,原则上国内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欠发达地区和教育、卫生、扶贫等公益性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比例可降至30%,以减少地方政府对项目的配套资金压力。同时各级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探索和研究国内不同渠道政府资金与国外贷款结合的有效方式,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对外工作

(十三)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有效地开展对外工作。

(十四)为落实贷款规划和年度签约计划,保证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好与同级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积极参与项目鉴别、准备、预评估、评估和贷款协定谈判等对外工作,衔接好国内项目审批和国外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准备过程中的问题;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打捆项目,要做好配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十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时,要做好与项目所在省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项目准备的不同阶段主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与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保、土地等政府部门加强沟通,按要求及时履行本部门项目审批程序。

(十六)在对外工作中,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外方评估意见与原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悬而不决、甚至影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的情况。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

四、强化贷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项目法人应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打捆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准备和建设期对外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提高管理效率。但项目办公室的职能不得取代项目法人的职责。

(十八)严格贷款调整和贷款余款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或申请将项目产生的贷款余款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与贷款机构进行磋商,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后,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再使用的贷款余款,应督促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取消,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十九)严格贷款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的要求,认真审核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执行情况, 做好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免税手续,并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十)加强贷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告、后评价等制度,强化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自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分别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上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前期准备的国内外工作所处阶段、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量及形象进度、国外贷款支付和还款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结合贷款机构的要求,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二十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公正性审计。同时,要将贷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稽察检查范围,分级负责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审批项目,未按程序招投标,擅自改变项目采购内容,串换、套取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稽察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在未通过整改复查之前,将暂停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同时暂停贷款规划内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等。

五、防范外债风险,努力创新,不断提高贷款项目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十三)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机构跟踪所借不同币种外债汇率、利率的变化,研究规避外债风险的管理手段,把防范外债风险作为贷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应借助市场机制,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指导项目单位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并为项目单位防范外债风险提供及时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领域贷款项目的特点,研究贷款转贷和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简化贷款转贷程序、加快贷款支付速度,提高贷款资金运转效率。

(二十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国际金融组织政策动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平台和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以贷款项目为载体,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项目融资、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经验,注重贷款项目在发展模式、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加大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4]3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



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

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

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收到引资者申报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通知本区财政局(属高新区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通知江海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把专项资金拨付给引资者,并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

(二)引资者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4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引资者名称(签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引进项目情况
引进项目名称
 
电 话
 

项目地址
 
传真号码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工商注册日期
 
正式投产(开业)日期
 

资金到位情况
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际到位资金 万元 (原币折合美元 万元)

奖励 申请
一、引资贡献奖(按实际到位资金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二、引资信息奖(按实际到位资金0.6‰计算奖金)
奖励 万元人民币

项目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审批
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填表日期:
经办人:

电话:

说明:
本表由引资者一式叁份如实填写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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