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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6:42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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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
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19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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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

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

消毒。

  2.运输用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

  3.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将货物押运至定点加工厂的专用库房。

  三、对加工厂的要求:

  1.加工厂是经总所审核批准的定点加工厂,非定点加工厂家或个人不得来料加

工。加工厂限于与毗邻国家接壤的边境市、县范围内。

  2.加工厂成立加工进口畜产品的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防疫工作,配合

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进口畜产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为封闭式,窗户装有纱窗,以防鸟类、鼠

类等动物进入,引起疫病扩散;库房由专人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核销制度。

  4.畜产品运至指定仓库卸货时,对其逐捆喷雾消毒,堆放整齐,待采样进行实

验室检验。

  5.进口畜产品不得与国内货物混合同时加工。

  6.进口皮张加工时,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别用两种有效消毒药浸泡消毒,并由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定期换药。

  7.加工过程的废弃物、污水和下脚料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出和生产再利

用。

  8.加工过程中,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9.到国外挑选皮张的同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动检人员参加,了解国外动物

疫情和到屠宰场了解情况。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畜产品倒卖、转让。

  11.对违反动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加工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立即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注销其加工许可证,停止其加工进口动物产品。

  四、进口皮张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采样检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改造、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对地处偏远、地界交错、治安情况复杂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派出所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或强行进入犯人、劳教人员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划定的警戒区。对冲击或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者,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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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有争议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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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责令退回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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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 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监狱重要地段警戒区应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犯人靠近。地处城市的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供水、供电。确需使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水、电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意,并与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签订协议,按协议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破坏通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道路或堵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辖区交通。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目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摊派。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摊派。
第十三条 对协助、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并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经济、文化、卫生、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工作,协助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扫盲教育。
第十五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与所在地的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治安违法分子作斗争,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放任、纵容、煽动群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破坏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常秩序,妨碍监狱、劳动教养场所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情节轻微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人民警察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其所在地群众的关系。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犯人、劳教人员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群众利益的,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其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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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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