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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0:28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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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实现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总行最近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棉花收购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行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棉花贷款管理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棉花企业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和全面管理,是实现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棉花贷款管理的宗旨和国家赋予农发行的重要任务和职
责。
从目前全国棉花经营形势和贷款管理现状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棉花持续调销不畅,库存逐年增加,赊销和销货款拖欠严重,棉麻企业经营和财务费用增加,亏损加大又无弥补来源,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增加,加之前段我行棉花贷款管理偏松,使棉花贷款管理面临着严重的局面。对
此,各级行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视棉花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像抓粮食贷款管理一样抓棉花贷款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棉花贷款管理工作。
总行自1998年4月份以来,针对前一时期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这均适用于棉花贷款管理,各级行要认真遵照执行,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当前,各级行的主要任务是? 险姘炎∶藁ㄊ展鹤式鹜斗殴兀忧慷悦蘼槠笠倒骸⑾⒌鳌⒋嬉约安莆褡纯龅募喽焦芾恚哟蠡厥沾畋鞠⒐ぷ鞯牧Χ龋忧棵藁ù钍褂煤褪栈厍榭龅募觳楹头蠢。迪置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 二、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的收贷和收息工作
棉花收购资金的运行要经历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三个环节,能否实现封闭运行、良性循环,关键在于贷款本金和利息能否按期、足额收回。要真正做到“收多少棉花放多少贷款,销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由于财政只对国家储备棉花垫付利息和费用,因此,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
作要比粮食贷款收贷收息工作难度更大,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中的规定和要求,集中精力和人力,抓住时机,全力以赴,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棉花调销货款变化的动向,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按期、足额收回相应的贷款本? 鸷屠ⅰM币迨找驯黄笠导氛寂灿玫拿藁ù畋鞠ⅲ乐购投啪蘼槠笠捣⑸碌目魉鸸艺撕图氛寂灿茫惺到藁ù钍沾障⒐ぷ髯ソ糇ズ谩? 三、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棉花经营企业向纺织企业赊销棉花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不仅给棉麻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也大量挤占了棉花收购贷款,严重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对此,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5月11日作? 龅摹靶陆尴藁ǖ淖龇ǎシ垂裨汗赜诿藁ㄊ展鹤式鸸芾淼墓娑ǎ⒓赐V埂⒕勒⑾奁谑栈鼗蹩睿榛挂写睢7闹笠倒郝蚍拿匏枳式鹩τ晒ど桃薪饩觥敝匾甘揪瘢忧棵藁ù罟芾怼T诖酥吧尴拿藁ǎ酱倨笠登迨涨房睿笆笔栈卮畋鞠ⅰ?月11
日以后还在赊销棉花的,要坚决采取停贷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各级行要参与对赊销棉花的情况检查和清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要监督棉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销售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国务院规定,1996年度销售的棉花可以在规定的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4%,1997年度(到1998年4月19日)可以浮动6%。凡浮动幅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均属违规行为。各级行要全面掌握棉麻企业1996年度、1997? 甓任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霾⒓笆毕蜃苄斜ǜ妗4?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在国家未就放开棉花销售价格后的降价损失出台具体政策之前,棉麻企业不得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对棉麻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造成亏损而又无弥补来源的,要坚
决按《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的规定,采取停贷措施,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的挂账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中的规定,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凡承贷使用农发行贷款的棉麻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 式鸫婵罨Я礁鲎ㄓ么婵钫嘶В忧棵藁ù钍障⒐芾恚枇ⅰ暗ノ挥Ω独⒋婵睢笨颇亢怂忝蘼槠笠荡邮迪值南凼杖牖亓钪兴鄹兜挠Ω独⒍睢8骷缎幸悦蘼槠笠悼榭鼋腥媲謇恚挥锌枭鲜鲎ɑУ囊】炜枳ɑА6晕シ醋ɑЧ芾淼钠笠担垂娑ㄊ敌行糯撇谩? 五、对棉麻企业棉花移库集中储存要加强管理
当前,部分地区采取以县或地区为单位,将棉花集中储存。针对这种情况,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棉花移库管理,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增加新的贷款投放,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悬空、逃废农发行贷款债权债务。
六、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棉花贷款管理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行要加强领导,把加强棉花贷款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行要求成立信贷二处的有关省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贷二处的组建,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组建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为进一步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棉花贷款管理情况,各级行要建立和健全棉花贷款管理台账,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管理月(旬)报表的统计、汇总、审查、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行要对棉花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行
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清楚、简练、及时、准确、完整,并注重时效性。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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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3修订)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9年9月1日鹤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2日鹤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4月29日鹤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范围

第一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二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秘书长、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三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的人选。

第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分别审议是否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决定作出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 凡机构撤销,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换届时,需要重新任命新的一届政府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如果职务没有变动,不需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须在其离休、退休或变动工作前,办理免职手续。

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代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现职的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时,均由提请机关将提请报告和干部任免职登记表、拟任职干部的现实表现及工作业绩(或考核材料)一式七十份,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天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务呈报表一式三份。有关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详细介绍被提请人的自然情况、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及任免职务理由。

第十四条 提请任免的干部中,属于提职的应有单项考核材料,属于平行调动的应写明变动的理由,属于免职的应写明免职原因。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提请免职或撤职的应有主要问题的调查结论材料;缺少有关材料,提请机关应及时作出补充。否则,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 凡“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干部,必须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任职提请。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时,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人作任免案的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法检两院”提请任职的干部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进行公示(市委公示过的除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公示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干部任职的提请。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暂不表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市人大常委会再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拟任职干部进行审议时,本人应到会作供职发言,并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免及撤销职务案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其任免职务或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适当的形式,向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三、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定期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都要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其述职报告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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