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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49:43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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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双边互利关系,并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就保留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同意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俄罗斯联邦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设立一总领事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的所在地、领区范围和开馆时间问题将由缔约双方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两国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将由缔约双方根据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总领事馆以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可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并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与互谅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领事问题。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张德广                卡拉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副部长

           关于我与俄罗斯联邦签署保留
          俄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影印件(中、俄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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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归侨、侨眷。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侨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认证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认证归侨、侨眷身份,应持下列文件: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国外亲属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省公安厅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负责办理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应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归侨、侨眷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出境后,再回我省定居,有就业要求、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新招用的归国华侨职工,应参照本单位职工同期、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九条 对回国后重新就业的归侨,原在国内的工龄与其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满十年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除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外,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应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租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期满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予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华侨青年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挡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应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含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和普通高中、技工学校的,应加十分录取。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出境探亲、定居,其待遇应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向银行查询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储户名单。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兴建或者购买自用住宅,侨务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土地、城建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为扶持贫困归侨、侨眷和安置归侨、侨眷子女就业而兴办的侨属企业,持省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关部门应优先扶持其发展生产,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并从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敬老院、养老院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优先接收。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要求保留公房承租权的,自批准离境之日起一年内,房屋产权单位应予保留,双方订立协议,按规定交纳房租。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受理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未规定时限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1999]3号
1999-3-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和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公开选择领导干部,有利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人才;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諬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项改革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的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已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实践,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凡没有开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今后,在党政职能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时,凡适用于公开选拔的岗位,应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的地方,在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在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比较多的时候,更应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职位,将公开选拔与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内部晋升和调配交流等任用方式结合使用,并与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等改革措施结合起来,推动干部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使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当前,尤其要注意结合机构改革的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积极运用这种方法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正确把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此外,还可以运用这一方式选拔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运用这一方式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用这种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三、逐步规范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为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笥,根据各地经验,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6)公布选拔结果。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方案确定后,要通过党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公开推荐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一般应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决定任用或决定推荐提名人选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方法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属破格提拔的,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公开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培训。其中属于委任制和聘任制的,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考察,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掌握好一定的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左右,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筛选比例应根据报考人数事前设定,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在公开选拔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四、着力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考试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考试的科学化水平直接关系着公开选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考试前要对拟选拔职位的要求和特点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所用题型,据此命制试题。考试分数要能真实反映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确保考试的筛选作用。考试结束后,要根据考试结果对所用试题进行质量分析,为今后命制试题提供依据。为切实提高试题质量,增强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中组部将建立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以便为各地各部门的考试工作服务。面试工作应注意吸收借鉴现代人才测评技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进行。面试测评小组一般应由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熟悉拟选拔职位业务的专家组成。要逐步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对考试的程序和考务纪律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保证考试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这项新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培养一批熟悉公开选拔考试工作业务的人才。

  五、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组织考察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环节。考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廉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它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六、切实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要在坚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以降低选拔成本,提高工作成效。全国统一试题库建成后,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开选拔所需试卷,应从题库中提取。对公开选拔的成9筛菪枰卸嗖愦慰⒗茫诠“沃蟹⑾值挠判闳瞬牛蛑笆尬幢蝗斡玫模喔粢欢ㄊ奔浜笠部筛莨ぷ餍枰捅救饲榭鲅“蔚狡渌喙馗谖簧先沃埃蜃魑赣萌搜 8鞯亍⒏鞑棵诺澄?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统筹部署本地本部门的公开选拔工作。对选拔工作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要加强指导,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公开选拔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公开选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保证公开选拔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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