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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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72号
1994-10-27国家税务总局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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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04〕96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重点发展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
第二条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民办教育机构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社会事业机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在编教师或本市范围内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在公办学校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在我市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并从到民办学校任教之日起足额缴纳后续的保险费,退休时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人事部门核批退休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批退休手续。
第四条 外市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民办学校任教,按人才派遣管理办法享受事业单位身份。
第五条 支持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教师由公办校流向民办校保持原有身份不变。公办校和民办校教师均可通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与学校进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对民办学校的建校用地全部按不高于征地成本的价格,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建设中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可建立民办学校投资风险基金,对投入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在贷款担保上给予帮助。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学历教育学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参照省政府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规定,免征地方营业税、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及创建升级等情况,实行办学奖励制度;奖金从市(县、区)财政或市(县、区)教育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必须自建校舍;建校启动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标准:普高、完中和中专校500万元,职高300万元,幼儿园50万元,其他培训机构30万元。租赁校舍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第十三条 将民办教育发展与民办教育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民办学校服务与管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36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八)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新获国家和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县区(本办法中“县区”均含淮北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
(十一)用于项目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十二)支持县区项目建设,发展园区工业,给予县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展示企业形象、展销企业产品等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四)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每年评选 10 个优秀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按照《淮北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奖励县区及优秀先进规模企业。
第五条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300 万元)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各类补助、贴息、奖励标准:
(一)补助类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政策给予补助。
2. 择优支持 10—20 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当年完成投资情况,每户给予 10—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每年优选 15 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 8—12 万元的补助。
4. 每年优选 10—15 项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项给予 10—15 万元的补助。
5. 每年选出 2—3 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宣传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助。
6. 每年优选 3—5 项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5—10 万元的补助。
7. 对新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
8.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
(二)贴息类
从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每年优选 10 户左右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按照生产周转借款情况,每户给予 10—30 万元的贴息。
(三)奖励类
1. 对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8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4 万元的奖励。
4. 对新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4 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类
1. 每年上半年,向市经济开发区、濉溪县、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各拨付 50 万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前期费用。年终考核,在市政府下达的工业发展目标任务中,每少完成一项,从下年指标中扣减 10 万元。
2. 根据对县区的考核结果,每年度评选出工业强市奖。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奖”荣誉牌匾,一等奖奖励30 万元,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奖励资金中 50%奖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县区为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根据规模企业的年度评价考核结果,评选 10 户优秀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优秀企业”的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10 万元;评选 10 户先进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先进企业”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6 万元。
4. 在县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超增一户奖励 2万元。该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作为发展工业经济、培育规模企业的工作经费。
5. 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0 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能够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成长性好。
(三)必须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规模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淮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和《淮北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项目库》,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四)能够及时向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奖励的企业,均须向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专项资金的县区属企业,须经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选后上报。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补助。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奖项,每年分两次申报;对需专家评审、择优补助奖励的项目,依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初审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初步意见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经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和奖励项目,项目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助、贴息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直接拨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本年度以前已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且三年内取消申报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