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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37:04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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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 财办金〔2003〕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妥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问题,保证正常用车需要,加强自有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对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统计数字进行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后于2003年1月31日前函告我部金融司。
  二、各公司办事处及公司本部填报《办事处车辆统计表》(详见附件),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签章后(公司本部统计由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填报《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连同《办事处车辆统计表》一并报我部金融司。
  联系人:韩斌  电话:68551265  传真:68551215
  附件:1.办事处车辆统计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1_20050524.doc
     2.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2_200505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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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2〕9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对债券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7〕4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建设,现就市本级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副县(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及新购置公务车辆。资金安排主要依据车辆购置单位的需求、车辆的控制编制数以及单位实有车辆情况,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购置专项资金额度。
二、车辆购置专项资金安排顺序
(一)车辆缺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更新的,编制内实有车辆少的排序在前);
(二)车辆编制在2辆以下(含2辆)缺编单位需新购车辆的;
(三)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满编单位需更新车辆的;
(四)车辆缺编单位需新购置车辆的(同为缺编需新购的,缺编数量大的排序在前);
(五)车辆满编单位(不包括车辆编制在2辆〔含2辆〕以下的满编单位)编制内需更新车辆的(同为满编需更新的,按需更新车辆已使用年限或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从高到低排序);
因特殊原因需更新或配置车辆的,购车资金安排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有上级专项购车资金补助且补助金额占所购车辆资金30%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购车资金。
四、车辆更新的条件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2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可予更新。
相关单位需提前更新车辆的,应向市财政局提供由车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性能、维修等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五、车辆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车辆购置资金。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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