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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4:02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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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广电部


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广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机构: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而且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搞好安全生产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很多是重大、特大事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60%以上是由于违章造成的,很多的事故责任者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两次全国性的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通知》及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统一领导,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特别要认真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宣传活动。把安全生产宣传这项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下去。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要大力宣传表扬长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不采取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单位要给予曝光。对于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其事故经过、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报道,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
,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四、目前,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等问题,要重点加强对这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9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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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丽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按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确定,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管理工作;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对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实时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变更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播发或变更该预警信号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

  同一发布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等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雪灾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传播媒体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并逐步在城区、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灯塔和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分级与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室内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及时收盖露天晾晒物品;

3、低洼、易受淹地区要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4、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

2、居民应暂停在空旷地方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3、积水地区应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和处于危险地带的人员应停止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居民应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防暑降温药品;

3、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及户外或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宣传。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特别要注意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要注意添衣保暖,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4、农林、水产等产业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200米≤能见度<5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应注意交通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50米≤能见度<2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需适当防护因浓雾引起的空气质量明显降低;

3、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4、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应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码头等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3、各类机动交通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雷雨大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闭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雨,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风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有关人员疏散工作。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注意天气变化,老人、小孩请勿轻易外出,户外人员不要进入孤立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农林作物要做好防御工作,牲畜、家禽等应及时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4、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严重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户外行人应立即到安全地方躲避。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影响的降雪。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重点做好道路的融雪准备;

2、农林作物要做好积雪防御工作。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主要交通道路应及时做好积雪清扫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2、做好对农林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3、交通管理部门应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4、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四)具备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

  2.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五条 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含有关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第三章募集  

  第十七条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

  募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级债,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条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募集人分期发行次级债的,应当合并作为一次次级债适用前述两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和额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第二十三条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章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可以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委托其代为兑付本息。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二十八条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

  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第三十条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次级债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三十五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六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三十七条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五)次级债的转让和赎回;

  (六)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信用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者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一)金额、期限、利率;

  (二)登记和托管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本息支付情况;

  (五)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次级债登记和托管情况;

  (二)次级债转让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管理、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二)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第四十四条募集人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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