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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26:2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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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第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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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5 ﹞ 18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旅游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生态和产业发展,根据《森林法》、《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协助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护林防火责任人。
第七条 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林乡镇和林区营林单位(国有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体林场等)都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原则上每1000亩山林配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要配戴袖章、配备小嗽叭,适量携带灭火弹等灭火工具。专、兼职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各单位必须建立季节性的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有林乡镇、林场必须有20人以上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村、居委会必须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员30人以上,配备扑火工具和相应的配套装备,加强培训演练,熟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八条 基层林业派出所,在防火期间要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第九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和友邻营林单位,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联动措施,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划范围,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层层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在林区建立军民联防制度,警备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及民兵预备役,要开展消防技术培训和扑救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十一条 本市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当地的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防火期间的双休日、元旦、冬至、春节、清明期间规定为防火紧要期。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及林区的相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漏岗。重点乡镇、林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设立观察了望哨,监视野外火源。
第十二条 花果山风景区、连云区云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省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赣榆县的吴山林场、连云区的连岛旅游度假区等18个风景区、林场为市级重点森林防火单位,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重点林区或国有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在入山主要道口设立检查站,封山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控制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地方人民政府及营林单位要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意义和要求,要印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在进山道口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制作防火标牌,在醒目地段悬挂过街横幅,沿山村(街)要利用广播、画廊、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知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
教育部门要给学生上森林防火常识课;气象部门,应主动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气象警报;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应每年制定森林防火宣传计划,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林内可燃物清理由营林单位负责实施。在每年防火期前,防火通道、旅游景点道路两侧5米内、古建筑周围、坟墓集中处周围的可燃物必须彻底清理,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加强林区坟墓的管理,对林区现有的坟墓采取平、迁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对确认的无主坟,一律平掉坟头;对零星的散坟限期迁入公墓;对数量较多,相对集中且一时难以搬迁的墓区,要加强管理,落实看管责任,严看死守,可采取拉铁丝网、建隔离带等多种辅助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待时机成熟时全部迁出林区。严禁新葬坟墓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烧纸祭祖,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祖,推行树葬、海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活动,包括野外吸烟、野炊、烧香、焚纸、点烛、鸣放鞭炮、火把照明、埋设雷管或枪械狩猎等。
(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用火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的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准备扑火工具,做好防范工作,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三)林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实弹演习、勘察等活动,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应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林区营林单位、风景旅游单位,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购置防火设备并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关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要在林区设置火情嘹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等,主要进山路口和重点保护地域、单位要设有护林防火警示牌。
(二)建设生物、化学隔离带。林区除利用自然沟、道路阻滞林火外,要逐年建设生物和化学隔离带,要按照造林规划逐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一级防火林带(宽度20-25米)要求面积控制在2000亩。二级防火林带及隔离带(宽度15米)网格的控制面积在500亩至800亩。
(三)建设防火通道。按照2万亩以上的重点山区每万亩建25公里,一般山区每万亩建20公里防火通道的要求,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开辟防火通道。
(四)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和有林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原则上每1000亩配备一台风力灭火机,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弹、灭火水枪、三号工具等。每年的5月、10月各单位要对扑火机具进行普遍维修检查,确保运行良好。并按上级下达储备计划,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建设好器材储备库,以备扑灭重大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在林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责成防火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地将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辖区内的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员,在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起火地点投入扑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火情组织扑救,必要时按程序商请部队支援,接到扑火通知的部队和其它友邻单位森林扑火队伍要按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赶到扑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建立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指挥系统,绘制森林防火灭火指挥图。
第二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监测火场,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派人检查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扑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十五公顷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四)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五)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火因、肇事者进行调查或侦查;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进行调查。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林场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并将查处情况于火灾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较大以上等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查处意见。
行政区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一方负责调查,有关方面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调查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将调查情况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书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表,应在防火期内的每月月底前报送上一级护林防火办公室。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奖防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集体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研究和科技推广中有突出成绩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区各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隐瞒火情,延误扑救时机,在火灾扑救中组织不力,指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服从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扑救火灾延误时机的,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火灾现场的;
(三)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阻挠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贯彻森林防火规定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在林间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发现并通知消除而不予消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戒严期、戒严区内野外用火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O元的罚款;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原价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连政发[1998]207号)同时废止。



             挪用专项资金的成因及纠防对策浅探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随着公共财政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省财政安排的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屡屡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和土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如国家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移民扶贫、救灾防汛、教育危改、防病防疫、农田水利、公路建设、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多达数十种,一些财力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常把专项资金视作一种潜在的可用财力,且屡查屡犯。因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专项资金缘何成为了"唐僧肉"
近年来,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甚至防治艾滋病专款等在内的专项资金屡屡被大量挪用,这么多公共资金成了腐败分子的个人"提款机",成了小团体和其他利益小圈子共同分享的"蛋糕",这使我们不能不追问一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都有严格的政策制度规定,资金使用要求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简而言之,资金跟着项目走,而在这里,由于个别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为民办实事的思想,直接插手干预资金的使用,导致专项资金成为"机动资金",认为"反正没装到自己腰包里"。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常常由于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变化,加之管理权频繁的移交,客观上形成了监督部门无法对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造成了无力、无法监督的"真空"。而一些财经、审计之类的监管,往往是滞后的,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以至留下监督的空白区,即使过后发现,也常常是"亡羊补牢"。三是查处力度不到位。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即使在事后发现了问题,也存在处理难、说情求助现象,在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上很难落实,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利益无法触动,以致此类现象屡查屡犯。
二、当前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特征和现状
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曰"移花接木"。有些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来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甚至用于请客、送礼,任意挥霍,或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从中报销与专项资金无关费用。二曰"灵活变通"。把国家下拨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款等转付别处或用于盖办公楼、买小汽车等。三是"弄虚作假"。有的挪用了专项资金后为避免问题暴露,便串通一起,先造假帐、报假发票,欺上瞒下,企图蒙混过关。四是"张冠李戴"。有些部门申请两项或三项专项资金,但做的是同一件事,发票开具模糊,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发票开的是"移民建设工程款"。五是"公开借用"。少数单位的领导或经手人总是爱打专项资金的主意,打个欠条甚至只是说句另有别用,就没有还期了。比如对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些经手部门及村干部常以此为由不肯完全发放。
三、检查挪用、挤占资金的主要方法
1、直接挪用型。对于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从账户直接列支与专项资金无关的费用。这种检查方法较为简单,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可以直接认定。
2、混用资金间接挪用型。有些单位故意不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各种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交织在一起。这类情况检查起来较麻烦,检察人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够定性。首先,要摸清各种专项资金的来源数据;其次逐笔核实每项专项资金的支出,理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结存;再次,核实其银行账号和现金的实际结存。如果银行账号和现金结存数字远远小于专项资金结存数,可根据其差异,确定其挪用资金数额。
3、挂账型和周转型挪用。有的单位通过"暂付款"长期挂账,达到挪用目的。有的由于资金调度困难,采用挪用和归还专项资金不记账方式,隐瞒资金运动轨迹。对于挂账方式挪用,检察人员要追查资金去向,审查资金是否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对于周转型挪用可通过银行对账单记录来认定挪用的期限和金额。
4、套出资金挪用型。一是对于补偿性资金,伪造支出凭证套取现金,再以"其他收入"或挂往来帐形式入账,然后从中列支费用。有的套出后,形成账外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对于报账拨款型资金,没有施工,提前开据工程发票,套出资金。对第一种情况检查人员要细致审查支出凭证,对数额大、金额整,必须高度关注,通过调查经手人、受益人了解实际情况,一般金额大的受益人往往不敢承认资金是自己领取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审查往来账和"其他收入"看有无来历不明收入,并通过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如果项目没做,可以直接定性套取资金,进而追查资金下落。
5、张冠李戴及移花接木型。对于这种情况,检察人员要深入了解,摸清相似建设项目申报情况,逐一落实或稍做延伸,挪用情况便能水落石出。
四、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专项资金引起的大案频发,浅层次在于运作和管理上的缺陷,深层次问题是权属不清,监督不力。要有效地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需要"标本兼治",尤其是要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人们议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是不够公开,透明度不高,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大量事实也证明,一些腐败问题往往是在这种状况下发生的。因此,要着力增强透明度,在坚持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应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等作必要的公开,并在公开中做到"四要":一要及时。项目实施前要公开其资金的使用原则、程序和要求,实施过程中要公开资金的使用范围、进程和结果。二要具体。公布的情况越具体越能堵塞腐败的缝隙。三要全面。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公开的都要让其见"阳光"。四要实在。实事求是地公开各种数据,决不能弄虚作假、糊弄群众。
2、提高监管强度,增强权力制约。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全方位的提高强度。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联合起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在于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要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前、使用中的监督,把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项管理,对专项支出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项支出使用合理。目前,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一般是系统内部的下属部门,要它来监管自己的领导,要崽来管爷,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还应大力疏通各种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把它纳入专门机构、群众和上级部门共同监管之下。
3、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要有效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就必须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把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目标,进行全程管理。要制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及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姚艳萍
联系方式:15610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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