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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5:56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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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2003-05-15

教基厅〔2003〕6号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启动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东西部教育差距,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安排方案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本着“经济、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试点项目设计采用三种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及教学点)和初中配置大屏幕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电视机和DVD机播放教学光盘进行授课或辅导。



  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学光盘播放设备每套包括一台电视机、一台DVD播放机及一套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根据学校在校生规模每校配发1-3套,平均每校2套。农村初中每校配发三台电视机、三台DVD播放机和一套教学光盘。



  试点项目计划在29229所农村小学配置57140套设备,为2350所农村初中配备设备。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配置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接收网上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服务周边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试点项目计划建设5016个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五。



  模式三: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



  在农村中心学校配置卫星接收系统、无盘工作站或网络计算机教室和教学光盘播放等设备,建成基本的计算机教室,以实现学生学习信息技术和上网学习,接收卫星数据广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对教师进行远程培训的功能。



  试点项目计划首先在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5省(区),先行建设200个农村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模式三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六。



三种模式在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备数量详见附件二。



  二、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原则和总体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备招标采购、项目评估验收、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人员培训专项配套经费,组织项目学校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设备运行调试维护以及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各项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作好本地区项目学校的规划布局、遴选确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项目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负责的办法,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省级项目骨干人员的培训;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县及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项目学校的遴选原则



  1.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或教学点,必须具有安全的校舍、可靠的电力保障和一定的师资条件,并已落实相应的设备运行经费。



  2.三种模式项目学校的选择标准是:



  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的项目学校和教学点,要选择交通不便、通讯设施不完备的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分配方案中有农村初中布点计划的部分省份参照此条件确定项目学校)。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项目学校,要选择教学质量较好、师资力量较强、对其他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有辐射指导作用的农村中小学。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的项目学校,要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选择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农村初中。



  (二)试点项目学校计划申报与确定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地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示范项目计划。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在本通知明确的配置数量之内,根据项目学校遴选原则,遴选确定项目学校,连同项目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于6月10日前联衔分别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核确定并下达各项目省试点项目学校方案。



  (三)试点项目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学校方案,负责对所需设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四)试点项目设备的验收和安装



  1.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由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周密地组织好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经培训过的合格技术人员承担,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学校正常使用。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设备安装、维修档案,按有关要求设立固定资产性账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与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数据交换。



  四、项目运行和检查评估



  (一)试点项目学校要保证维护和运转的经费及条件,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省级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懂技术、有经验、能深入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指导教育教学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一个技术支持、远程教育资源提供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保证项目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执行过程分阶段任务的检查工作。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阶段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就设备到位完好率、设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项目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示范点要限期整改,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

  1、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3、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汇总申报表(略)

  4、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学校申报表(略)

  5、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6、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财政部科教文司有关负责同志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项目省份 教学光盘播放系统 卫星教学
收视点数 计算机教室数
小学校数 设备套数 初中校数
合计 29229 57140 2350 5016 200
内蒙古自治区 1550 3100 288 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50 5700 450 490
重庆市 1326 2652 200
四川省 5250 10500 960
贵州省 2600 5200 500 100
云南省 3900 7800 600 30
西藏自治区 1318 1318 150
陕西省 4810 9620 506 560
甘肃省 3050 6100 486 500 30
青海省 650 1300 90 100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50 1100 100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0 2600 480 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5 150 50 56

注:1、贵州省“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建设经费已下达。

  2、西藏自治区农村小学校数为教学点数。

  3、农村初中每校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包括3台电视机、3台DVD机、一套教学光盘。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PC机(包括刻录机) 含调制解调器和网卡等,多媒体配置 台 1
卫星接收机 不带最后帧存储功能 台 1
电视机+DVD机 普通彩电29" 套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软件 专用软件、常用办公软件、教学软件等 套 若干
UPS电源 台 1
打印机 台 1
计算机桌 米 50
电缆线 1
安装调试 点 1
避雷设施 套 1
培训费 人 2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1.无盘工作站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无盘工作站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2.网络计算机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网络计算机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1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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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复

197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1月28日鄂法〔1978〕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破坏援外人员婚姻的案件处理问题,可参考我院1974年6月1日〔74〕法办研字第10号,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案件的复函》精神办理。但由于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是个新问题,我们缺乏经验;请你们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收集材料,摸出经验加以总结,以利更好的保证党和国家的援外任务的完成。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人员的婚姻家庭案件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襄阳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一起破坏援外人员婚姻的案件。原告贺邦祖,1974年5月出国支援巴基斯坦修筑公路。其妻林秀英,在贺出国前1973年4月被民兵排长蔡春喜奸污,后长期通奸,致使林怀孕堕胎。1977年3月,贺回国探亲得知此事后,多次向襄阳地区和襄阳县革委会、县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政府法办蔡春喜。襄阳地区革委会请示省援外办公室,答复:“援外人员的家属可参考军属待遇处理。”经我们向省援处办公室查询,上述精神是外经部政治部一位负责同志在一次会议上讲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究竟如何适用政策法律,不够明确,请予指示。
1978年1月28日


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含承担民用性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任务登记范围:
(一)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台湾、港澳地区和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本省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二)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
(三)各等级的重力测量以及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和水准等大地测量任务;
(四)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任务;
(五)下列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地籍、房籍测绘:
┌───┬────┬────┬────┬────┬────┬────┐
│比例尺│1:10000 │ 1:5000 │1:2000 │ 1:1000 │ 1:500 │ 1:200 │
├───┼────┼────┼────┼────┼────┼────┤
│ 面积 │100km2 │ 50km2 │ 20km2 │ 8km2 │ 3km2 │ 1km2 │
└───┴────┴────┴────┴────┴────┴────┘

(六)测区跨地、市、州的各种测绘任务;
(七)县以上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任务;
(八)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绘任务;
(九)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任务;
(十)全国、省地图的编绘和制印任务;
(十一)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制作任务。
第五条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测绘任务登记范围:
(一)四等(不含四等)以下五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任务;
(二)测区跨县行政区域的各种测绘任务;
(三)下列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地籍、房籍测绘任务:
┌───┬────┬────┬────┬────┬────┬────┐
│比例尺│1:10000 │ 1:5000 │1:2000 │ 1:1000 │ 1:500 │ 1:200 │
├───┼────┼────┼────┼────┼────┼────┤
│ 面积 │ 25km2 │ 10km2 │ 5km2 │ 2km2 │ 0.6km2 │ 0.2km2 │
└───┴────┴────┴────┴────┴────┴────┘

(四)地、市、州和地级市城区地图的编绘和制印任务;
(五)20公里以上线路测量任务;
(六)公共场所悬挂的有地、市、州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的制作任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测绘任务登记范围:
(一)一级导线(不含一级导线)以下2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任务;
(二)下列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地籍、房籍测绘任务;
┌───┬────┬────┬────┬────┬────┬────┐
│比例尺│1:10000 │ 1:5000 │1:2000 │ 1:1000 │ 1:500 │ 1:200 │
├───┼────┼────┼────┼────┼────┼────┤
│ 面积 │ 5km2 │ 2km2 │0.5km2 │0.25km2 │ 500km2 │ 200km2 │
└───┴────┴────┴────┴────┴────┴────┘

(三)县城区地图的编绘和制印任务;
(四)5公里以上线路测量任务;
(五)公共场所悬挂的有县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制作任务。
第七条 凡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通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测绘项目所在的地区行署或市、州、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登记的测绘任务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或者《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一)测绘任务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业务范围一致;
(二)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技术设计书;
(三)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四)不是重复测绘;
(五)印刷原图(或悬挂的编绘原图)无政治性错误。
第九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办法缴纳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测绘任务登记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与该项测绘任务有关的测绘资料,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和要求测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凭《地图准印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出版机构申请地图出版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测前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该项测绘任务总收入20%至50%的罚款;
(二)超过已登记测绘项目工作量施测的,按超过部分收入的20%至50%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报审而擅自编制出版地图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公布作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地图编制出版总费用30%至5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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