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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7:15:49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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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

19880320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8)第10号



矿井区队、班组长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现场的第一道防线,是煤矿基层最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为切实提高矿井区队、班组的技术、政治素质,部决定在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中,把区队长和班组长队伍的建设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此,特就矿井区队、班组长的队伍建设及其安全生产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各矿务局(矿)都要对所属矿井区队、班组长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和调整。区队长一级的考察调整由局(矿)干部部门负责;班组长的考察调整由矿劳资部门负责。基本条件:

区队长应有五年以上井下工龄,初中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有组织、管理好所辖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的能力;在业务素质上,了解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熟悉本职范围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和质量标准;掌握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会正确检查和判断事故的预兆;能制定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组织工人处理险情;掌握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够自救和互救。

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井下工龄,小学6年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掌握本职范围内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以及有关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熟悉矿井瓦斯、煤尘、顶板、水、火地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能正确的检查、判断和采取预防及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本班组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掌握本职范围内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结构、标准和使用维修的技能。各局(矿)对区队、班组长的考察调整工作必须在上半年内搞完。

第二、经过考察调整的区队长、班组长除已经培训并有合格证者外,都必须进行两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者,方能正式任职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局(矿)统一安排,可由干部、劳资、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组织。培训内容、考核办法、以及发证等均由各局(矿)自行决定,培训工作必须在今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第三、完善区队、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长和班组长是所属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1.认真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2.组织本区队、本班组工人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组织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四、凡值班顶岗的区队长,必须与当班工人一起入井,一起升井,随时对班组执行安全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班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班组执行安全规定情况;班与班之间在交接时,要填写交接日志;作业中发现较大隐患,班组长应立即向值班区队长和调度室报告,听候处理决定,必要时,区队长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对上级违章指挥,区队、班组长有权拒不执行;对于违章违纪的人员,区队、班组长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在劳动分配上予以经济制裁。

以上指令从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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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广告审查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集中曝光一批违反新《办法》发布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协调办案,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审查内容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办法》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及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同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全方位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广告监管信息,完善广告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等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新《办法》的实施情况,促进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办法》,规范医疗广告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推进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执行新《办法》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分别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  生  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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