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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1:20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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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5号

北京、天津市建委,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

  按照《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的工作部署,我部定于2005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对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8个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分组及成员

  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及有关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每组5人。

  第一组:检查天津市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万建一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041

  第二组:检查北京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王英姿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三组:检查江苏省

  组 长:张 凌  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 处长

  联系人:张 强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四组:检查河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 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8934047

  第五组:检查湖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邵长利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第六组:检查广东省

  组长兼联系人:赵毅明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第七组:检查四川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二司助理巡视员

  联系人:秦春芳  建设部稽查办 稽查特派员

  联系电话:010-58933693

  第八组:检查陕西省

  组长兼联系人:曲 琦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二、督查内容与方式

  (一)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主要检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

  检查步骤:

  1、督查组在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5]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2、督查组在听取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除重点检查上述所列(1)~(5)条工作情况和资料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地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情况。检查地点:招投标监管机构或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二)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检查步骤: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检查工地现场并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3、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月报、日记,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以及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的有关记录。

  请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此次检查及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厅(委)监察部门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会,同时加大媒体舆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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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l、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
2、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出让和分红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转让、划转、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核,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人民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监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出让和分红收益。
(七)承担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事办)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政审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咨询事务;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和监管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的综合;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业绩考核处
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和重点企业运行状况,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制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的监管工作。
(六)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监管企业的发展。
(七)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山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省级破产周转金管理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处(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审计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工作,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的工作。
(十三)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四)综合处(安全稳定办公室)
负责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需要国资委配合的有关工作,协调相关的公共社会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担省国资委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十五)人事培训处
负责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的研究和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与省监察委员会驻省国资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案件审理室(综合室)、案件检查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效能监察室),均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一)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暂定为89名。核定党委书记1名,主任1名,常务副书记1名(正厅级),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委主任1名,纪委室主任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为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研究室、省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各增加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8名。
(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全额事业编制2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6名(副厅级),专职监事处级职数12名。监事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以上均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人员编制的划转:
1、原省委企业工委机关人员、下属单位人员一并成建制划入省国资委。
2、原省经贸委机关43名行政编制(含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25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国资委。
3、省财政厅机关1名行政编制划入省国资委。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1名行政编制划入省国资委。
5、原省体改委10名人员和4名工勤人员另核定行政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划转省国资委。
(二)相关部门划入的事业单位: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省企业工资事务所(正处级,编制15名)成建制划入省国资委。
2、隶属于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信息中心(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1名)成建制划入省国资委后更名为省国资委信息中心。
3、省财政厅管理的省产权事务中心(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6名)成建制划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利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
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备案;省国资委起草、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管理制度的草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级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2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加强和规范防治“非典”过程中各类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严格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经纪律和党政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财务规定
(一)各医疗救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资源,积极开展防治“非典”的各项救治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整合、调剂,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作用,严禁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添置不必要或不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物资。
(二)规范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器械、消杀药品及其它药品、防护物资的采购。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对防治“非典”急需的设备、药品,要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加强对购置和接收的“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管理,区别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同资金来源,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保管使用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固定资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单独建帐核算,实行专项管理。
(四)同级机构之间物资调拨,统一由市“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据此记帐。对由上级支援下级物资、设备,由上级“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
受援地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记录、登记,并及时开据调拨手续,拨付受援单位,受援单位要及时登记入帐。
(五)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要按月将购置和接收的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资金来源、数量、金额等情况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六)对社会捐赠款物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已接受的捐赠物品要登记入帐,列入本单位资产一并管理,受赠单位不得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
(七)各防疫机构和医疗单位,对上级拨入的同级财政资金购入的设备、物品要妥善保管,待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一调配使用,对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二、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纪律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凡发现对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单独或合并施行的党、政纪处理。
(一)违反单独列帐、专项管理规定,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未按规定专帐管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二)借机搭车,巧立名目,扩大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购买非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物资、医疗器械等用品变相为本部门(单位)谋取利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采取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手段,骗取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用于大吃大喝、招待、购买礼品以及有其它挥霍浪费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工作不负责任,所购买防治“非典”的物品质量低劣,或系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六)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坐收坐支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社会捐赠款和物品,而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八)在购买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时,收取对方回扣、好处费等,一律接受贿论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合伙私分、侵吞、贪污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负责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监督等部门(单位),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造成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单位和部门主
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和购置的专用物资要跟踪审计,在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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