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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14:14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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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1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第九届委员会第77次常委会议《关于研究机构编制问题和讨论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5]13号)精神,成立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是市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工、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呼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招商活动。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市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办法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安排呼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组织境外招商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拟定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导向,重点编制工业招商引资规划,制定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
(四)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根据需要为各类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相关业务中介和代理服务。
(五)负责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研究全市投资环境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实施呼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开发、包装和跟踪服务,受理外商投资者的投诉服务。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办(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管理、重要文件起草、宣传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统计工作。
(二)规划科
研究呼市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呼市招商引资和横向联合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 组织起草本局招商引资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招商引资网络建设、组织收集整理招商引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国外招商科
负责参与提出呼市外资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负责推介呼市利用外、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呼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外招商引资活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四)国内招商科
负责编制国内招商引资规划和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负责组织推动我市与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区域经济技术协作与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国内综合性洽谈会和投资项目推介会;负责组织参与外地经济团组的考察对接工作 。
(五)项目科
负责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提出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组织、规划、监控;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包装;参与和指导重要项目的对外联系和项目跟踪、服务及落实;负责项目的发布、宣传和推介。编写重点项目快报和情况表;组织开展改善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呼和浩特市招商办(局)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四、其他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第九届委员会第77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商务局原经济技术协作科、经济协作科、外国投资管理科的人员整体划入市招商办(局)后,划入人员原有公务员身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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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2年9月8日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1
M<500
0.20 2.50
2
500≤M<1000
0.15 2.00
3
1000≤M<5000
0.10 1.40
4
5000≤M<10000
0.08 1.20
5
10000≤M<50000
0.05 0.08
6
50000≤M<100000
0.03 0.60
7
100000≤M
a≤0.03
b≤0.6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乙肝疫苗的管理,制定规范的乙肝疫苗分发、领取登记制度。严禁将项目采购的“计划免疫专用”乙肝疫苗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

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实施。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保证新生儿及时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流动儿童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四、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应统一、公开。根据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每针次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各地应制订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地第一年度的乙肝疫苗将由厂家分四次运送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每次运送的数量由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通知。各省(区、市)收到疫苗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和收货回执寄项目办公室。

六、根据项目安排,将为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4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计划免疫用乙肝疫苗,其余50%乙肝疫苗仍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上述各省应分别与我部招标选定的厂家签定本省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部分的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报送项目办公室,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分发项目采购的乙肝疫苗。

七、请各省(区、市)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有关的日常工作。请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报送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晓军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 编:100050

电 话:010-63027946

传 真:010-63171724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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