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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9:48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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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在皖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报告》
(劳社字〔2002〕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
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5&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021821712148523464&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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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游戏的装备是否构成犯罪浅析

许建民

网络游戏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十分明显,如韩国网络游戏创造的产值已超过汽车制造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我国的网络游戏从起步至今短短几年,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网络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400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据统计2004年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达24.7亿人民币,预计2005年可达70亿人民币,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大幅增长。网络游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但在它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我地每年也有多起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报案,而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在学术界、司法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分歧,进而导致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个案的法律适用的争议。以至公安机关无法受理立案。游戏玩家在遭受损失后,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好自认倒霉,有的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个别的对盗窃者施以暴力,(已有打死盗窃者的报道)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如何保护它的健康发展,打击盗窃游戏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利益,解开一些打击不力困惑,统一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首先要解决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是否具有现实价值、它的价值的认定等难点问题。笔者谈谈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一、游戏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游戏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要寻求法律保护,关键要确定它的法律地位,即它是否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上所指的公私财产是指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特征的财产权利,那么游戏装备、钱币等是否这种特征的财产呢?
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众说纷纭,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它也随之消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根据《TRIPS》协议以及我国著作权法,服务商创作完成了一款网络游戏,自然的享有对其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游戏装备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特别是狭义虚拟财产:游戏装备。1、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形态是有区别的,其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它依附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电力、煤气一样,也是无形的东西,你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只不过游戏装备是用于娱乐游玩,服务于精神生活,煤、电用于日常生活,服务于物质生活,区别仅在于装备是存放于开发商服务器内的数据,而电力、煤气是贮存在电网、贮存罐内的。2、游戏装备、钱币是有价值属性的,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它仅仅是一个软件是属知识产权,它的价值是随着玩家上网搏杀而产生并逐渐上升的,一种是用户直接用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而取得的,如看电影的ID帐号、钱币等,另一种是玩家付出了注册、升级、上网费用以及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获取的或者直接用现金向他人购买的。3、它是可转让的,在特定的空间里可以赠与、交换和买卖,在网络游戏界装备交易生意兴隆,有的高级装备一件交易价高达40000元。因此说游戏装备虽是虚拟,但它已与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
二、游戏装备的物权属性
要认定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游戏装备是属于谁的,犯罪分子偷了谁的东西。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如装备、武器等等,是服务商依托其技术而开发创造,并作为电磁记录或数据信息的形式保存于服务商所架构的游戏世界中了,用户只有在服务商的技术支撑配合下,才具备对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的可能。在用户游戏离线后,该虚拟财产也仍为服务商一方所保存。因此服务商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
我们认为用户是游戏装备的物权所有人。第一,游戏装备是用户支付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等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取的,或者向其他玩家购买的。第二,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而服务商是无权处分用户所有的游戏装备的,也无权修改用户保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只要有游戏玩家它就要继续运营下去,游戏服务商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游戏,虚拟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仍在用户一方。服务商也必须与用户达成妥善解决方案才能终止游戏。第三,游戏装备存在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因为它是无形物,离不开游戏架构而存在,作为数字信息存在于服务器,它不象传统意义的物,是由所有人保管,但这并不影响用户是物权的主体。
三、游戏装备的价值如何认定
构成盗窃犯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案是个关键。我们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以上是笔者对保护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的粗浅认识,要解决打击侵害虚拟财产法律盲区,必须求得法理界认识统一。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迅速的扩张发展,由规模不断扩展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困扰着司法机关,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讯地址: 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 邮编: 315500



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00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一、名称修改为《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二、原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修改为“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

三、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新增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五、删去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原第六条变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增加第三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新增“第二章 一般规定”。

八、新增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应对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稳定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产住宅,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其原产权单位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并组织维修和治理。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

九、原第五条“房屋使用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修改为“住宅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同时征得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许可。涉及城管、消防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使用人需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的,应征得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因装饰装修等行为需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拒绝、阻挠房屋的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修和治理”,列为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十、增加三条作为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一)、“第九条在房屋建筑上设置信号塔、广告牌等大型设施的,设施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属于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设施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涉及城管、规划、消防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十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在屋顶、室内及阳台放置超荷载物品;

〈三〉在住宅室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四〉其它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三)、“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小区物业公司有对房屋拆改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新增“第三章 房屋安全检查”。

十二、原第四条变为第十二条,删去“(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管理人)”,增加“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加强”改为“定期”,“房屋”后删去“及附属建筑物的”,增加“进行”,“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改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十三、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变为第十三、十四条。两款中“房管部门”改为“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第一款中“定期”改为“重点”,“辖区内的”改为“城镇各类危旧”,“房屋”后增加“及其附属设施”,删去“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组织房屋所有人对城镇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增加“发现隐患,应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隐患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处理”。第二款中“建立”后删去“和完善危险”,“档案”改为“安全”,删去“及时”,增加“健全危旧房屋档案,”及“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十四、增加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

十五、原第七条变为第十八条。其中“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修改为“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删去“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城区”改为“市区”,“县和郊、矿区”改为“县(市)、矿区”。

十六、原第八条变为第十七条。其中“某些”改为“特定”,“作业”改为“资格”。

十七、删去原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该房屋的相邻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所有、使用以及相邻的房屋处于危险状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十八、删去原第十条“房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内单位自管房屋……要求鉴定的部位”。

十九、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扩出或改造加固阳台的;

〈三〉危旧房屋加固的;

〈四〉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二)、“第二十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十、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二条。其中“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后增加“及有关证件”,(一)中“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修改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其它”改为“相关”,最后一款中删去“技术”。

二十一、原第十三条变为第二十三条。其中(一)“申请”后增加“或委托”。

二十二、原第十四条变为第二十四条。其中取消“(CJ13—86)”。

二十三、原第十五条变为第二十五条。其中“必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修改为“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格的人员作为鉴定人员”。

二十四、原第十六条变为第二十六条。其中“鉴定机构”前加“房屋安全”,删去“房管部门指定鉴定的,房管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勘查”。

二十五、原第十八条变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第(一)、(二)项中“建筑”后增加“单栋”。

二十六、原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三十条。其中,“鉴定机构应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限内将鉴定文书送达鉴定申请人、房屋所有人”修改为“并在三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修改为“并将简要情况书面通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删去“应制作非危险房屋通知书”。

二十七、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三十二条。其中,“鉴定机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预交”改为“交纳”。删去“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房管部门指定鉴定的,经鉴定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管部门负担”,及“;结论不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由鉴定机构负担”。

二十八、原第二十八条变为第三十三条。其中“危险房屋”前加“有隐患的房屋或”。

二十九、增加第三十五条“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宅房屋,出现隐患或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治理”。

三十、原第二十九条变为第三十六条。其中“公有房屋”后增加“出现隐患或”。

三十一、原第三十条变为第三十九条。删去“使用性质”及两处“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二、原第三十一条变为第三十八条。其中,“的比例”修改为“规定的原则”。

三十三、原第三十二条变为第三十四条。其中“危险房屋通知书”修改为“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鉴定文书”。“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中删去“危险”。

三十四、原第三十三条变为第三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治理危险房屋”中删去“危险”,第二款中删去“一次性”。

三十五、原第三十四条变为第四十条。其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鉴定文书的要求治理”修改为“不得使用”。

三十六、增加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三十七、原第三十五条变为第四十二条。删去“不得推诿、拖延”。

三十八、原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承担治理责任或不按规定治理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停止出租或使用危险房屋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对非经营性的处以房屋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分别处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列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十九、删去原第三十八条“拒绝、阻挠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原第三十九条变为第五十三条。其中“触犯刑律的”修改为“犯罪的”。

四十一、原第四十一条变为第五十四条。其中“房管部门”修改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理”。

四十二、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一)“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取得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许可,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房屋建筑上擅自设置大型设施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补办手续,其中经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清理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或清理,拆除或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或使用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鉴定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三、删去原第四十二条“乡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危险房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四、原四十三条变为第五十五条,“自发布之日”改为“自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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