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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8:42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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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5号




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经与部门、地方充分讨论后提出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我们在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2002年治太工作计划汇总的基础上,经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巩固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成果

太湖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以上的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中108家分期分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印染、化工、造纸3个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稳定在92%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工业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江苏省对69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100家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研究落实印染、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措施。重点加强望虞河西岸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对39家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完成6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完成3家重点磷污染企业的脱磷治理和6家重点氮污染企业的脱氮治理。

国家经贸委采取5项措施:一是制定太湖流域《“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实施计划,指导三省市对造纸制浆、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对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示范、工业节水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安排。三是引导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组织编制第二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制定知名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名单公报制度等鼓励政策。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承诺行动计划。四是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要求,抓好环保产业的发展。五是抓好工业节水工作。组织修订《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制定《工业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编制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目录及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发布重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创建节水型企业。

二、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完成12座污水处理的管网配套工程,年内投入运营20座,年内开工48座,年内开展前期准备的57座;年内开工3项城镇垃圾处置工程。争取太湖“十五”计划中确定的93座(不含44座打捆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有35%开工建设,13项垃圾处置工程有20%开工建设。

江苏省已建成的12座污水处理厂(能力31.5万吨/日),进一步配套管网。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13座,形成能力31.9万吨/日;年内开工的21座,开展前期工作的32座。各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1.1-1.2元/立方米。开展4项城镇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浙江省年内投运污水处理厂7座,形成能力110.1万吨/日,25项年内开工;25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3家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开工建设,其余6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年内开工污水处理厂2座。

建设部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大节水力度,降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营成本等措施。

三、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水应急方案》

江苏省实施望虞河引水8亿立方米入太湖。研究无锡引江济太,常州污水导流和望虞河西岸污染治理工程方案。2002年底,完成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调水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开展望虞河西岸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

水利部须科学调度太湖水资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等作为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做好3项工作:一是编制《太湖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二是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江济太试验,通过望虞河江边闸、泵以及东岸支流水闸的配合调度,实施引长江清水入湖计划。三是建成太浦河翻水泵站等。

四、实施生态清淤

江苏省完成五里湖及漕桥河、小溪港、城东港、洪巷港清淤任务。

浙江省开展约800公里的河道清淤(清淤量约2300多万立方米)。

五、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在太湖沿岸建设生态防护带110公里。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5万亩。

江苏省完成防护带的建设(包括:武进港等3条河流从入湖口各上溯5公里,城东港等3条河流各上溯3公里,环太湖建设69公里)。完成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9条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湿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累计建成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45万亩。建设秸杆集中供气工程15处。

浙江省在太湖沿岸建设5公里生态防护带。在主要河流两侧10�30米范围内,尝试建设生态果、生态林(草)示范带。在太湖沿岸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地区大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在105万亩农田实施平衡施肥技术。推广秸杆还田面积325万亩。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实行污水灌溉模式,即对一家一户的人畜粪尿进行厌氧好氧化粪处理,再通过管网灌溉农田的模式,建成3个示范工程。在40万亩农田推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无害化技术。建设10个面积共约10万亩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

六、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江苏、浙江两省制定辖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着手研究和应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如农田生态系统控制研究,平衡施肥技术,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技术等。逐步建立省、市、县为一体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农区农田的排水、地下水、农业用肥数量和结构、畜禽养殖集中区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处理情况的监测工作。逐步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的认证和监测工作。

农业部重点做好4项工作:一是组织对太湖流域14个县市农业面源污染状况进行调查。二是选择江苏太湖一级保护区和浙江4个县市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建设。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氮肥使用量减少20%,化学农药利用率提高20%、用量减少12%。同时建设大中型养殖场能环工程15处、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水工程75处,秸杆气化工程4处、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废物处理率和秸杆还田率。三是在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扩大生态农业建设规模,实行农产品清洁生产。四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工作。

七、推进船舶污染控制工作

江苏省航行太湖流域的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要全部设置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年吞吐量达15万吨以上的装卸货物码头业主开展供装卸货物作业船舶使用的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的建设。

浙江省辖太湖流域所有港口、码头均设置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设施。所有油码头、加油站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干线航道全面禁止营运水泥船,逐步用标准型船舶淘汰挂浆机船。

交通部重点做好5项工作:一是通过加强船舶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船上垃圾收集装置,客船和客渡船、旅游船生活污水收集装置,以及座舱机船的油水分离设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现有挂浆机船油托盘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启动分阶段、分区域淘汰水泥船的工作。四是按照生效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太湖“十五”计划的要求,做好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限期淘汰工作。五是开展船舶污染治理专项宣传活动。

八、进一步实施水产养殖污染控制

江苏省清除贡湖内3000亩围网养殖,使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鱼塘尾水不直接入河(湖)。

浙江省完成3个渔业养殖点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

九、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江苏省开始建设武进港、直湖港、大浦港等主要入湖河流6个自动站建设,本年度力争建成3个。

浙江省完成新增国控站位王江泾-2(斜路港)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乌镇北、红旗塘大坝、青阳汇、小新村4个水质自动监控站础建设的前期准备。

国家环保总局将建成江苏与浙江交界断面王江泾国控水质自动监控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十、做好项目的指导,保证资金的投入

国家计委督促太湖流域在建国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建成投运。督促并指导地方将太湖治污工作纳入地方200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地方做好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将太湖治污资金纳入2002年度全国环保设施建设15亿元国债安排(涉及太湖、环渤海、淮河及滇池治理工程等),补助地方的污水处理厂资金应保证按时到位。

财政部按照国债项目计划,积极安排国债项目的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足额发放的3个项目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贷款资金本息的按期回收。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未结束的项目做好合同执行工作,及时掌握建设进度,按期拨付资金以保证建设用款。

对于已承诺贷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着重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对已初步确定具备贷款意向的太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快有关工作的进度。

十一、加大科技治太的力度

科技部选择一个约20平方公里的太湖典型区域建立示范区,从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示范,重点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湖泊生态修复、湿地修复、水华蓝藻控制、底泥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通过研究与示范,为太湖治污提供可行技术方案以及成套系列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计划实施中荷太湖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及日本JICA援助项目。中荷项目重点做好太湖工程规划、水质模型和总体规划方面的研究。JICA援助项目侧重做好有关治污实用技术的推广。

十二、实行太湖治污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做好跨省界水质监督管理,配合3省市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落实太湖“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水质水情分析及协调会议,并发布太湖治污信息专报。同时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于年底前组织成员单位对年度工作进行核查。

附表1:2002年度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表2:2002年度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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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一、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


酒泉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1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酒泉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矿山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关规定,参照《酒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酒政发〔2008〕80号),结合酒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矿山企业是指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包括开采能源、金属、非金属和水气矿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对象,是指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人单位。使用农民工25人以下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使用农民工25—5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万元,使用农民工50—100人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使用农民工100人以上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
  第四条 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办理程序:
  (一)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新建矿山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爆炸品使用和储存等证照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用工数量;已开工的矿山企业按实际用工数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工数量进行核实,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通知矿山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矿山企业应在签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存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
  (三)矿山企业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持附银行出具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矿山企业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到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管理。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财政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用于其它无关事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季度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对矿山企业未按规定预存、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时,将其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人民银行对人社部门确定的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信息,加载至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依据信用记录,给予必要的信贷限制。
  第七条 负有矿山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矿山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查验。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在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查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对不能提供《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的,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爆炸品使用和储存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等相关手续,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意见后再予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三)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四)矿山企业将业务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欠薪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向矿山企业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给农民工。
  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以该矿山企业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限。
  第十条 矿山企业原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于支付其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通知矿山企业限期补足差额。
  矿山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瞒报或少报人数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少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补存。对瞒报或少报人数行为,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企业在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矿山企业:
  (一)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被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级以上企业的。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矿山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该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
  (三)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矿山企业持通知书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三条 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对矿山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部门按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因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保证金未收取或未足额收取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银行工作人员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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