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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4:59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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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发展,解决当前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核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并出具同意意见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因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导致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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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月8日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检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认证机构:


2005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在《每周质量报告》以“绿色蔬菜真相”为题,报道了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在沈阳市蔬菜批发市场购买大量普通蔬菜,加贴“绿色食品标志”在超市进行销售的调查。国家认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道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为了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继2004年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后,于2005年10月21日召开了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的“全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电视会议”,部署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各地质监部门出动29400多人次,检查销售场所820多个、产品5700多个。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看,冒用、超范围使用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1700多种。经初步分析,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和标志使用的实际情况,没有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的问题,既反映了企业的问题,也反映出相关机构对标志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保证加贴认证标志的食品和农产品确实是经过认证的,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从事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相关机构的工作质量。为此,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相关机构,要通过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发生的问题,举一反三,立即开展自查活动,重点是对已颁发的认证证书和相关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检查,查找在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对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企业,且不听从告诫或拒不履行认证义务的,要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或当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


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应当在2006年1月底(2006年春节)前完成。自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一式两份)。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和电话:


注册管理部:李春光
电 话:010-82262766
传 真:82260757
认可监管部:陈 悦
电 话:010-82262743
传 真:82260736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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