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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3:12:09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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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2号





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用4年时间,全面推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以及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具体做到: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25个,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15个,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8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3个,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10个和中国名牌产品2个(具体见附表)。创建一批本市农业品牌,提高潮州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级绿色食品、国家级有机食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名牌产品。对当年被广东省农业厅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的单位如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后,再获得国家级名牌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四、资金来源

(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奖励按《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潮府[2002]30号)执行;

(二)无公害农产品奖励资金继续在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国家绿色食品、国家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等三个奖项,市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7年止,逐年安排奖励资金。

五、审定程序

自本办法颁布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于次年1月份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潮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送市农业局审核。由市农业局审核确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和申报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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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件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措施,明确发生什么事“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应急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启动、宣传、培训、演练、检查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监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必须在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办公费中列支专款,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和内容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业务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 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八个类组成。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明确我市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按部门职责协同处置的某一类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指针对市和旗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方案,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等所制定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五)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具有很强针对性的行动方案。

(六)旗县市区应急预案。是指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苏木(街道)、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八)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测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和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医疗卫生救援、法制保障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六)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与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二条 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种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特定的特点,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内容要简洁规范,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相关人员应知会用,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五)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措施要具体详实,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主要是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对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五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安排,应急办具体负责起草;

(二)征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市应急办组织专家初审;

(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现场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对应应急预案的编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评审应急预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案重要程度,可以自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预案进行业务性评审,费用由聘请单位负责或由财政列支。

第五章 应急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案的发布。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三十条 预案的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中央驻市单位、自治区属企业、市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应急办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均需于举办活动5天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同时,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自行采取多种方式保存、多个地点存放和多个人员管理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随时在手、应急人员随时在岗、应急工作随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十三条 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六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三十四条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适时发出预警,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三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市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旗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相关旗县市区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服从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遣。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办提出救援请求。

第三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苏木(街道)和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

第七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应急办制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安排,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

第四十一条 市、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督导演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1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一)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三)应急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

(四)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预案效用时;

(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第九章 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第五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由同级宣传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由本级组织、人事、司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应急办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条件,而导致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未能及时开展,造成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损失和影响扩大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者适时调整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五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责任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全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6号文件《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抄转你院,供工作中参考。

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83)财综字第16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各单位在收回抵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金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四、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收回单位凭人民银行盖章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收据联结案。
五、各单位向当地经收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以及单设农行县支行,县以下处、所不办这项工作)无偿上缴国库券时,应先填写“国库券上缴单”(表式附后)、列明国库券发行年份、券别额、经收性质(如抵赃款、抵罚款等),填写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公章,连同国库券一并送经收银行。
六、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及销毁的处理。
1.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单”审核无误,并将国库券点收后,在“国库券无偿上缴单”上分别加盖行章和出纳员名单。然后将第一联(报查联)送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第二联(收据联)退缴纳单位。第三联(存根联)经收银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记簿进行记载。
2.各经收银行对无偿上缴的国库券,必须当时打洞作废,入库保管。销毁时,并填制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有关登记簿。比照残缺人民币销毁手续办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分别国库券年度、券别、张数、金额按年汇总填制销毁无偿上缴国库券报告表,上报总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总行转财政部。
七、各上缴单位送缴国库券以后,如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一律不退债券,应由原上缴单位和原批准财政、税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公的国库券,均送当地人民银行比照上述无偿上缴手续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留存。
198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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