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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1:05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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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全区及区本级财政决算和2005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2004年全区及区本级财政决算和2005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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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4月9日)
             (一)中方去照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向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三年五月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代表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及入境手续提出建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大使馆,经本国主管机关批准,凭有关照会,尽快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代表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在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法律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提供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供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供上述名单二月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三、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作为机组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供。在征得对方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上述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四、双方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不能随机出境,须凭有关照会或公函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

 六、如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谅解自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上述建议如蒙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斯里巴加湾市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第038号照会,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确认,上述建议是可以接受的,并同意大使馆照会与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收到本复照第三十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于斯里巴加湾市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8号

1992-09-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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